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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的规范解释——以第993条适用范围为重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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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达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7-127,共11页
《民法典》第993条未区分"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人格标识"二元制"保护模式的基础。该"许可"创设之权利并非"商品化权",而是用益性债权。使用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人格... 《民法典》第993条未区分"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人格标识"二元制"保护模式的基础。该"许可"创设之权利并非"商品化权",而是用益性债权。使用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人格标识具有"支配力",并形成观念占有外形而受侵权法保护。第993条的主体,应扩张至"具有名称的团体";"姓名、名称、肖像"应排除教名、重复姓名、与曾用名称重复但现已登记的名称及法人形象;"等"人格标识包括以音色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声音"和"个人信息";第993条适用范围应进行限缩解释,以弥合"自己的"限制条件与社会现实之裂痕。我国语境下的"商品化权",本质系《民法典》第993条、《著作权法》第24条及《商标法》第43条不同"许可"类型所创设的"权利束",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兜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商品化权 许可使用 人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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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源商品化权设权的理论构想 被引量:3
2
作者 胡卫萍 王学军 赵志刚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3期57-64,共8页
2017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益的司法确认,使商品化权设权再次引发关注。文化资源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代社会对文化资源的消费需求,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主体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减损。文化资源商品... 2017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益的司法确认,使商品化权设权再次引发关注。文化资源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代社会对文化资源的消费需求,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主体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减损。文化资源商品化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有必要从商品化权设权角度,以规范内容的具体设计,在文化用益、传播中维护权益主体利益,避免盗用文化信誉牟取不当利益现象的发生,捍卫文化尊严,传承社会文明,实现文化资源的文化价值与经济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化资源 商品化权 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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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未授权商品化行为现行规制模式的反思 被引量:1
3
作者 黄武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2-86,共15页
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仅系商品外观的美学功能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会使其联想到商品来源,故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也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为淡化要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同时,将他人... 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仅系商品外观的美学功能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会使其联想到商品来源,故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也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为淡化要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该行为不侵犯商品化权益,因为商品化权益是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权利类型,应当格外谨慎地对其加以保护,以免压缩公共领域的空间;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存在可保护利益,其与利用商标仿制商品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仿制者并未实施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未受显著损害,故该行为也不属于搭乘商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仿制成商品 侵犯商标权 美学功能性 商品化权益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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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4
作者 柯淑英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CAS 2015年第3期49-52,共4页
如何平衡动漫角色原著作者、名人和二次开发利用的商品开发商等利益,目前在法律保护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一定空白,笔者从网络商品的形象广告、动漫角色商品化等实例出发,引出对我国人格特征商品化、角色商品化保护状态的探讨。并例举了... 如何平衡动漫角色原著作者、名人和二次开发利用的商品开发商等利益,目前在法律保护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一定空白,笔者从网络商品的形象广告、动漫角色商品化等实例出发,引出对我国人格特征商品化、角色商品化保护状态的探讨。并例举了美国、日本、德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特点,以期提供思路。进而结合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在分析借鉴传统法律的规定和不足的基础上,从不同侧面对我国商品化权保护提出可行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权 人格特征商品化 角色商品化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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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借用原作元素的知识产权问题新论
5
作者 蹇佳伶 《中州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37-42,共6页
非演绎类同人作品通常只借用原作知名元素,并不对原作中具体的情节、语言或视觉表达进行精确复制,一般不认定为对原作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通常认为原作对于上述元素的创造性劳动是民法上的权益,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角度对... 非演绎类同人作品通常只借用原作知名元素,并不对原作中具体的情节、语言或视觉表达进行精确复制,一般不认定为对原作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通常认为原作对于上述元素的创造性劳动是民法上的权益,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角度对其提供保护。但是,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并非绝对与原作形成竞争关系,更多构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不应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人作品通常不涉及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品化权益目前在国内也无法可依。在著作权法框架内对作品进行体系化建设,给予知名作品区别于一般作品的层级化保护,对知名作品具有标志性的知名元素的保护将更加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商品化权益 知名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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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 被引量:45
6
作者 温世扬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7-111,共5页
"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质是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而人格权本身不能"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权"之所以产生,不但因为自然人的某些人格要素具有符号功能,更是源于这些人格要素(人格符号... "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质是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而人格权本身不能"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权"之所以产生,不但因为自然人的某些人格要素具有符号功能,更是源于这些人格要素(人格符号)的特殊属性——可商业利用性。"人格商品化权"是一种以人格符号为客体的区别于现有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的特殊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商品化权 人格要素 人格符号 财产权
原文传递
民法典下姓名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7
作者 任卉 《黑河学院学报》 2023年第11期42-44,48,共4页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名应从户籍意义上的姓名扩展至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主体是所有自然人,并非仅指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可以继承,但对死者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应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间。根据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界定,在认定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时,只需从当事人具有商事营销目的和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存在相关公众的可识别的身份联系两个方面认定,并将合理使用行为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姓名商品化权益 内容界定 侵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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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一)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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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1-12,共12页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请求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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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品化权 被引量:3
9
作者 尹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49-51,共3页
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至今仍处于研究领域。商品化权应是一项权利主体将其拥有的能够创造商业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虚拟角色、真实人物及该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和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人格标识等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它应由著作权... 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至今仍处于研究领域。商品化权应是一项权利主体将其拥有的能够创造商业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虚拟角色、真实人物及该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和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人格标识等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它应由著作权法和人格权法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权 商品化行为 人格商品化 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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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的一体保护:以权利结构变动权为例 被引量:3
10
作者 陈醇 江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47-155,共9页
权利结构变动权包括合成权、分解权和单纯结构变动权,这些结构变动权能不断地创造新的权利或新的功能,在商法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商法对结构变动权设立了太多的限制或障碍。保护为主限制为辅是民法公认的权利法理,而我国商法重控... 权利结构变动权包括合成权、分解权和单纯结构变动权,这些结构变动权能不断地创造新的权利或新的功能,在商法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商法对结构变动权设立了太多的限制或障碍。保护为主限制为辅是民法公认的权利法理,而我国商法重控制而轻保护,二者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坚持权利一体保护的法理,改变对结构变动权的不合理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权利 民事权利 权利结构变动权 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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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化人格权的立法规制模式 被引量:2
11
作者 任丹丽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2-127,共6页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无论是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还是抽象出一个有一定外延空间的概念,都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力求立法成本的最小化和调整效果的最大化。在人格权法内部,针对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相关规定,是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主要途径。在人格权法外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能起到间接保护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品化权 公开权 形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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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商业利用之法律规制——从“姓名商标”现象说开去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诗鸿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21-24,共4页
本文从“姓名商标”现象引发问题,指出现行法律采用人格权法保护与姓名相关的利益,并进一步分析了姓名商业利用行为传统人格权法模式保护下的不足,主张建立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品化权制度,对姓名商业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引导。
关键词 姓名权 商业利用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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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商事代理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杨芳 杨永忠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9期144-147,共4页
商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商事代理立法来看十分滞后,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急待完善与加强。因此从商事代理的特征入手,对商事代理的功能、法律关系、立法历史和现状及立法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 WTO 商事代理 法律制度 中国 代理商 商事权利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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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视域下作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
14
作者 欧阳泽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2-65,共4页
伴随互联网和科技的日益进步,文章、著作等智力成果传播的速度逐渐加快,知识共享和保护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命题。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具备独特的个性和特征,极容易被社会个体在商业活动、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领域不当使用,侵害著作权人的著... 伴随互联网和科技的日益进步,文章、著作等智力成果传播的速度逐渐加快,知识共享和保护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命题。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具备独特的个性和特征,极容易被社会个体在商业活动、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领域不当使用,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为了遏制虚拟角色被不当使用的现象,必须细化《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完善著作权领域立法,施行作品虚拟角色的授权许可,构建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及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全方位地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角色 商品化权利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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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与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反思与重构——关于保护正当性和保护路径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36
15
作者 孔祥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7-74,共18页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即便具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并不当然成为受保护的现实法益。此类商品化权益应当源于原作品以外的商品化行为,且最终定位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按照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又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通常属于不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归入公有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名称 角色名称 商品化权益 商业标志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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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概念构建方法检讨 被引量:10
16
作者 陈梦坤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21-23,共3页
“商事人格权”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本文用体系化的标准,从逻辑和价值两方面对其构建进行了检讨,发现这一概念破坏了法律概念内涵的确定性,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并不能达到弥补价值漏洞的目的,不能见容于民法现有的体系。... “商事人格权”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本文用体系化的标准,从逻辑和价值两方面对其构建进行了检讨,发现这一概念破坏了法律概念内涵的确定性,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并不能达到弥补价值漏洞的目的,不能见容于民法现有的体系。故本文主张应将之舍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 法律概念 体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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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被引量:8
17
作者 李林启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1-94,共4页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诋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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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诉讼的正当性缺失与修正——基于网络爬虫、商业化维权的视角分析
18
作者 马驰升 王楠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5,共8页
大数据时代来临,由网络爬虫技术的普及引起的商业化维权现象凸显,现有网络著作诉讼程序在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产生了不公正的现象。由于网络爬虫的技术特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著作权人为维护利益往往采用共同诉讼形式。然而鉴于... 大数据时代来临,由网络爬虫技术的普及引起的商业化维权现象凸显,现有网络著作诉讼程序在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产生了不公正的现象。由于网络爬虫的技术特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著作权人为维护利益往往采用共同诉讼形式。然而鉴于共同诉讼侵权主体和侵权目的认定困难,再加上网络隐蔽性和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复杂性,著作权人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商业化维权,加剧了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其内在表现为著作权人维权理念的失衡、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者的认知偏差和司法审判机制的失效,其成因涉及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哲学等多个方面。为修正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应从遵循自由市场规律、改变诉讼效益途径和完善著作权诉讼制度三个维度入手,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商业化维权 著作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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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审判引发的版权交易制度完善的思考 被引量:6
19
作者 胡卫萍 郑舒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40-45,共6页
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近年来呈蜂拥之势,但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的商业逐利性,不仅偏离了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向,对版权行业健康发展不利,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频发的诱因很多,版权交易平台的未能及时跟进是一重要因素... 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近年来呈蜂拥之势,但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的商业逐利性,不仅偏离了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向,对版权行业健康发展不利,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频发的诱因很多,版权交易平台的未能及时跟进是一重要因素。法院在审理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时,除了要积极妥善处理维权纷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还应意识到版权交易市场著作权的正常流转是从正面防范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频发的重要保障,应逐步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细化版权交易各项制度,建立版权交易信息共享系统,以版权交易平台建构并不断发展的视角减少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的发生,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商业维权 案件审判 版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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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被引量:2
20
作者 陈现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94-214,共21页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被动商业化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司法裁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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