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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 被引量:45
1
作者 温世扬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7-111,共5页
"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质是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而人格权本身不能"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权"之所以产生,不但因为自然人的某些人格要素具有符号功能,更是源于这些人格要素(人格符号... "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质是人格符号的商业化利用,而人格权本身不能"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权"之所以产生,不但因为自然人的某些人格要素具有符号功能,更是源于这些人格要素(人格符号)的特殊属性——可商业利用性。"人格商品化权"是一种以人格符号为客体的区别于现有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的特殊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商品化权 人格要素 人格符号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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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被引量:8
2
作者 李林启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1-94,共4页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诋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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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杜梦瑶 刘希佳 李小溪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46-51,共6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动员 人格标识 人格权商品化 侵权 民法 救济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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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机制 被引量:1
4
作者 周晔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2-48,共7页
现代社会,人格权商业化迅速发展,人格性与财产性相互交融,人格的财产利益属性已为社会实践所证成。我国现行法虽固守传统人格权理论,但仍有纳入人格财产利益的法律空间。经比较法的分析,结合中国法律现状,建议采纳区分人格利益为精神利... 现代社会,人格权商业化迅速发展,人格性与财产性相互交融,人格的财产利益属性已为社会实践所证成。我国现行法虽固守传统人格权理论,但仍有纳入人格财产利益的法律空间。经比较法的分析,结合中国法律现状,建议采纳区分人格利益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分别加以保护、宪法人格权和私法人格权协同运作的一元双轨体制,并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采用直接保护模式,以形成完善的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商业化 人格财产利益 宪法人格权 直接保护 一元制与二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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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被引量:2
5
作者 陈现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94-214,共21页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被动商业化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司法裁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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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要素的财产价值与人格权关系之辨 被引量:15
6
作者 黄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9-76,共8页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财产价值 人格权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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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 被引量:13
7
作者 王叶刚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15-122,共8页
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 确定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是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扩大个人的自由,应当尽量扩大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就正面列举模式与反面排除模式而言,应当选择反面排除模式,即明确排除无法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除此之外的人格权益原则上都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同时,为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防止人格权的过度商业化利用,原则上应当禁止物质性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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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的理论诠释与制度构造 被引量:3
8
作者 刘训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75-85,共11页
目前学界对商事人格权的分析多集中于法律属性和经济利益层面,对于商事人格权的理论内涵、外延结构以及功能特征都缺乏深入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商事人格权的定位还不清晰,囿于民商法的关系,该权利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定位都没有达... 目前学界对商事人格权的分析多集中于法律属性和经济利益层面,对于商事人格权的理论内涵、外延结构以及功能特征都缺乏深入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商事人格权的定位还不清晰,囿于民商法的关系,该权利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定位都没有达成共识。其实,商事人格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目的在于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事主体的权利信息公示、信号识别和信用彰显的便利,也体现了市场对于权利的需求。从商事人格权所具有的信息传递和信用表彰功能来考察该权利的法律结构,并探索具体的制度构建,比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于商事权利的内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商号权 商业形象权 信用权 商誉权 商业秘密权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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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2条的法理阐释与规范意蕴
9
作者 许中缘 李治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1-105,237,238,共17页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92条 人格权 伦理性 社会性 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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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与传统民法人格权关系之探析 被引量:2
10
作者 岳红强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9年第2期104-106,共3页
商事人格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是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并可转让、继承的一种人格权。它和传统民法人格权同属私法范畴,但两者在主体、客体及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 传统民法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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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策和建议 被引量:3
11
作者 常立飞 贡娟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4-5,共2页
运动员商事人格权是运动员的基本民事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我国体育法对运动员商事人格权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发生纠纷时缺少法律上的救济渠道。依据现实问题和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相应建议,从法律上保护运动员的商事人格权。
关键词 运动员 商事人格权 法律保护 对策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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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 被引量:1
12
作者 史海峰 郭瑞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82-87,共6页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应在人格权体系中明确人格标识的概念...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应在人格权体系中明确人格标识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并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完善我国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的商品化 人格标识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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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构建
13
作者 张子旋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6-19,共4页
商品经济和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格权上的许多人格要素逐渐开始具有经济价值,并被商业化利用,随之产生了人格权商业化问题。人格符号作为自然人人格要素符号化的结果,具有识别性与个性化的特点,在社会交往中又同时具有精神利益与... 商品经济和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格权上的许多人格要素逐渐开始具有经济价值,并被商业化利用,随之产生了人格权商业化问题。人格符号作为自然人人格要素符号化的结果,具有识别性与个性化的特点,在社会交往中又同时具有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在人格符号经济利益日益凸显的当今,传统的人格权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不断扩大的现状,从法学理论与制度上为这种商业化利用寻求正当性理论基础以及提供对商业价值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出发,立足于现有研究成果,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人格自治理论,提出人格符号财产权,并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符号 人格权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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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14
作者 程丽玥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61-64,100,共5页
通过对有关商业信用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综合性权利说的合理性及其不足的对比分析,最后得出商业信用权应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的结论。
关键词 商业信用权 法律性质 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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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作为竞争性法益的理路——一种整体主义的理论范式
15
作者 王思喻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31-36,共6页
商业外观权益在民事权益体系中属于竞争性法益,应当对商业外观法益采取弱保护态度。标识性权利、无形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作为商业外观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虽揭示其"私"的属性,却无法兼顾潜在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诉求。衡平理念... 商业外观权益在民事权益体系中属于竞争性法益,应当对商业外观法益采取弱保护态度。标识性权利、无形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作为商业外观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虽揭示其"私"的属性,却无法兼顾潜在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诉求。衡平理念主导下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可以为商业外观的竞争性法益观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外观 竞争性法益 标识性权利 无形财产权 商事人格权 整体主义的理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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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商业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完善——基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之考察
16
作者 陈忠琼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62-64,共3页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自然人的文字符号,是个体存在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是经营者通过对姓名标识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姓名的商业利用惠及相关交易主体。对姓名的商业利用应予以法律保护与立法规范。对于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自然人的文字符号,是个体存在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是经营者通过对姓名标识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姓名的商业利用惠及相关交易主体。对姓名的商业利用应予以法律保护与立法规范。对于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随意搭他人名气等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仅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已面临诸多司法困境。相对于引进形象权制度、确立商事人格权等模式,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模式更为务实可行,有利于姓名标识在商业领域的正当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商业利用 形象权 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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