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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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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0-144,共15页
商业诋毁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直以"简明性"特征呈现,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新法中该条款在主体要素、行为模式、观念形态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须结合反法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以要件模式进行优化... 商业诋毁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直以"简明性"特征呈现,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新法中该条款在主体要素、行为模式、观念形态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须结合反法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以要件模式进行优化:在本体要件中,主体性要素囿于竞争关系范畴,不仅限缩了"适法范围",还导致民法与反法的界限不甚明朗;在行为要件中,"编造、传播"的"并列式""递进式""组合式"解读,将对行为认定及排列方式产生不同影响;在观念要件上,过失心态的类型化可一定程度扩大规范的射程范围;在后果要件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表述可能存在语义学上的同义、反复。新法中商业诋毁条款的规范解读及司法适用均应围绕此四要件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竞争关系 重大过失 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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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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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维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82-191,共10页
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未决警告函案件的规范价值所在。未决警告函案件具有高度的事实依赖性,现有理论研究未能提供此类案件裁判的有效指引,发送未决警告函行为的性质不明是症结所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 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未决警告函案件的规范价值所在。未决警告函案件具有高度的事实依赖性,现有理论研究未能提供此类案件裁判的有效指引,发送未决警告函行为的性质不明是症结所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规制,核心在于维持专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不能通过知识产权事后被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侵权而倒推发函者捏造"虚伪事实"。发函行为正当性审查应以"过失论"为标尺,判断发函者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警告函 权利行使 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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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诋毁诉讼中的误导性信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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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健淋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1期95-102,共8页
在商业诋毁条款中增加误导性信息的规定,强化了对经营者商誉的保护,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和竞争效率的重视。误导性信息主要针对真实或真伪不明的信息,这些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不仅包括对于事实的评价,还包括不涉及事实的商业... 在商业诋毁条款中增加误导性信息的规定,强化了对经营者商誉的保护,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和竞争效率的重视。误导性信息主要针对真实或真伪不明的信息,这些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不仅包括对于事实的评价,还包括不涉及事实的商业评论。误导性信息包含真实但片面的信息、真实但无关的信息、以及真伪不明的信息等三种类型。判断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行为特征、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判断、对特定竞争对手商誉的侵害等方面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误导性信息 竞争效率 消费者利益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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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诋毁诉讼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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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庆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0-57,共8页
在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常会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商业诋毁对象是商誉,它是一种财产权,这一前提表明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应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但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责任。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商业诋毁案中,消除... 在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常会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商业诋毁对象是商誉,它是一种财产权,这一前提表明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应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但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责任。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商业诋毁案中,消除影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恢复商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当细化消除影响这一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商誉 名誉权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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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购物领域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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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朱静洁 《竞争政策研究》 2015年第1期49-57,共9页
互联网购物具有技术性强、创新程度高、用户群庞大的特点,该领域内经营者的竞争尤为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其中,隐蔽性高、行为方式多样、违法成本低、行为危害大的商业诋毁行为是该领域较具代表性的行为之一。在互联网购物领... 互联网购物具有技术性强、创新程度高、用户群庞大的特点,该领域内经营者的竞争尤为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其中,隐蔽性高、行为方式多样、违法成本低、行为危害大的商业诋毁行为是该领域较具代表性的行为之一。在互联网购物领域,违法主体主要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和技术平台从事商业诋毁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及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监管责任不明确。本文针对互联网购物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提出具体的规制对策,以维护互联网购物领域正常的竞争秩序,切实保护该领域经营者的商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购物 商业诋毁 信用评价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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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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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翔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2-111,共10页
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既可能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也可能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警告行为正当性判定,中国司法实践分歧较大。传统裁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为依据,围绕侵权警告函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 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既可能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也可能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警告行为正当性判定,中国司法实践分歧较大。传统裁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为依据,围绕侵权警告函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采用"过失推定规则",重视法律的逻辑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正当行使权利规则",以"行为目的"作为判断要素,试图平衡当事人利益,强化裁判的政策性效果。这两种规则均有不妥之处,前者未明确反驳过错的范围,导致专利权人承担过高风险;后者对适用正当行使权利的理论依据不足,影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合理的裁判模式,应充分保障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又能有效救济被警告者商誉受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警告 商业诋毁 正当行使权利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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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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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7-145,共19页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言论 不正当竞争 标识混淆 商业诋毁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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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9条规定与第14条规范竞合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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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奚庆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37-39,53,共4页
从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论证了两种行为之间存在规范竞合。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 从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论证了两种行为之间存在规范竞合。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同时构成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其中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是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的特别行为,属于部分竞合的范畴,应当适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关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 欺骗性商业宣传 商业诋毁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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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判断——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191号民事裁定评析 被引量:4
9
作者 夏昊晗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135-147,共13页
宜严格认定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认定标准,即专利权客观上必须是始终有效存在的,并且涉嫌侵权行为确实成立。至于专利权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当时主观上的善意恶意在非所问,主观上的过失与否只是影响专利权人... 宜严格认定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认定标准,即专利权客观上必须是始终有效存在的,并且涉嫌侵权行为确实成立。至于专利权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当时主观上的善意恶意在非所问,主观上的过失与否只是影响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基础上,如果专利权人主观上对此亦存在过失,则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如果造成被控侵权人损害,则需要根据该法第20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专利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应以其对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有无善尽必要的调查取证义务为主要标准,同时要结合侵权警告函的内容、发送对象、发送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警告 合法性 客观标准 过失 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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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保护的挑战与因应
10
作者 刘杰勇 丁岚 《政法学刊》 2024年第2期111-117,共7页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商誉侵害呈现诋毁产业化、领域集中化和手段专业化等特征,我国商誉保护面临着维权依据混乱、侵害认定不一、机关权限不明等法律挑战,需从明晰商誉侵害的刑事罪名体系、完善行政监管规则及其配套措施、统一商誉侵害的民...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商誉侵害呈现诋毁产业化、领域集中化和手段专业化等特征,我国商誉保护面临着维权依据混乱、侵害认定不一、机关权限不明等法律挑战,需从明晰商誉侵害的刑事罪名体系、完善行政监管规则及其配套措施、统一商誉侵害的民事司法规则等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和一体化的商誉保护协同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誉保护 商业诋毁 商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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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11
作者 袁锴 《河南科技》 2024年第19期108-112,共5页
【目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常被不当使用,且此类现象在商业诋毁案件中高发。本研究对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行为类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进行分析,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行为提供建议。【方法】基于商业诋毁和知识产权侵... 【目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常被不当使用,且此类现象在商业诋毁案件中高发。本研究对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行为类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进行分析,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行为提供建议。【方法】基于商业诋毁和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概念、要件和司法实践案例,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当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进行类型化,与商业诋毁的要件进行对比,并进一步结合国外立法实践进行探讨与总结。【结果】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统一,但大部分都对各要件采用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因此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行为比较容易落入商业诋毁的规制范围内。其中较新的变化在于,在发函对象特定、数量有限的场景下,即使是收函人只有一方的极端情形下,也可被判定为商业诋毁,商业诋毁司法实践中传播的成立与发函对象的多少不再高度关联。【结论】滥用知识产权警告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诋毁条款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 类型化 商业诋毁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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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司法适用的利益平衡——兼评“网贷评级第一案” 被引量:3
12
作者 臧俊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89-98,共10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应以竞争关系为前提,商业诋毁亦不例外。然信息不对称、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为有效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获取真实、客观、无误导的市场信息,商业言论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可检验性,方...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应以竞争关系为前提,商业诋毁亦不例外。然信息不对称、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为有效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获取真实、客观、无误导的市场信息,商业言论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可检验性,方为肯认商业言论之合法性与言论自由之基础,避免经营者受过度贬抑之情事,以求各方利益之平衡。法院对"网贷评级第一案"之判决值得商榷,其忽视了网贷市场的发展环境与消费者对网贷评级的依赖程度,此类网贷评级不仅无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且对其他网贷平台造成了不必要的贬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竞争关系 信息不对称 商业言论 网贷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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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的网络刷单行为规制探析 被引量:2
13
作者 张素伦 胡倩倩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6-92,共7页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刷单行为成为电商经营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网络刷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主要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在实施中面临许多困境,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刷单行为成为电商经营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网络刷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主要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在实施中面临许多困境,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规制刷单行为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及违法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反不正竞争法规的现状与不足,针对该法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过窄、平台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处罚力度较弱的问题,在学习域外国家规制刷单行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拓宽法律责任主体、细化网购平台监管职责,加大相关处罚力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刷单 虚假宣传 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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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犯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技术与法律分析
14
作者 郑高建 周元军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1期66-68,共3页
在本案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完全从商业诽谤犯罪实行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没有重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特点,实际上导致难以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商业诽谤违法犯罪中的责任。在商业诽谤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 在本案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完全从商业诽谤犯罪实行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没有重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特点,实际上导致难以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商业诽谤违法犯罪中的责任。在商业诽谤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而且由于其在信息监管责任缺位,必须对其设置责任追究的机制,从而推动其履行商业诽谤信息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诽谤 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共犯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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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的实施主体探究——基于案例的分析
15
作者 颜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4年第11期18-24,共7页
商业诋毁已成为"中国式商战特征之一"。相关立法起草时,由于立法者自身智识的局限性,法律将商业诋毁限定在竞争对手之间。但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非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媒体、消费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也要求承担商... 商业诋毁已成为"中国式商战特征之一"。相关立法起草时,由于立法者自身智识的局限性,法律将商业诋毁限定在竞争对手之间。但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非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媒体、消费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也要求承担商誉诋毁的责任。国外立法也多有取消竞争对手的限制。商业诋毁本质是侵犯商主体信用权的行为,立法将其囊括在名誉权中进行保护的做法明显忽视其财产属性。我国应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信用权,商主体信用权则由商业诋毁条款保护,以期能完善商誉保护体系,从而有效避免司法实务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信用权 非竞争对手 商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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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4
16
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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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竞争对手”要件的体系化解读——兼论侵害法人名誉权条款和商业诋毁条款的适用边界
17
作者 谢甄珂 李迎新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0期88-100,共13页
涉网络不当言论应由法人名誉权条款还是商业诋毁条款规制,实践中存在分歧,应通过准确界定商业诋毁行为中的“竞争对手”要件,以厘清侵犯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本文分析了四则典型司法案例,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狭义竞争对手说、广义... 涉网络不当言论应由法人名誉权条款还是商业诋毁条款规制,实践中存在分歧,应通过准确界定商业诋毁行为中的“竞争对手”要件,以厘清侵犯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本文分析了四则典型司法案例,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狭义竞争对手说、广义竞争关系说和竞争对手适中说三种“竞争对手”要件的认定观点。笔者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保护客体、与侵害商誉罪条款相协调等因素分析,认为应当采纳竞争对手适中说的观点,最终得出结论:诋毁商誉行为与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边界在于被诉言论是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言之,只有损害的是具有竞争对手关系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诉言论方可纳入商业诋毁行为予以规制;反之,如损害的不是具有竞争对手关系主体的商誉,被诉言论仅能通过侵害法人名誉权予以禁止。同时,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不限于同业竞争者的商誉损害,但也不能因互联网因素的加入而泛化为网络经营者均具有竞争对手关系,而应结合从主观意图、竞争利益争夺和损害后果三个维度判断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言之,商业诋毁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意图,且在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害的同时,其自身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得商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诋毁条款 法人名誉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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