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虚伪表示行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之规定
1
作者 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27-32,38,共7页
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 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伪表示行为类型化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双方虚伪表示行为的法律效果可能与第三人相关,故还应就其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表示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