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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侵权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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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64-66,共3页
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 ,构成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 ;三是无阻却违法事由 ,使用集体肖像构成侵权应视行为人故意的指向 ,区别对待 。
关键词 侵权 肖像权 事由 故意 行为人 要件 民事权利 构成 初探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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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精英的集体素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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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顺铭 《国际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84-90,共7页
新闻奖不仅生产出特定的"客体"(即被加冕的作品),而且也生产出特定的"主体"(即获奖者)。本文利用三套可靠的统计数据,对于性别、年龄、新闻年资、民族、教育获得、政治面貌、专业职称,以及行政职衔等社会学变量进... 新闻奖不仅生产出特定的"客体"(即被加冕的作品),而且也生产出特定的"主体"(即获奖者)。本文利用三套可靠的统计数据,对于性别、年龄、新闻年资、民族、教育获得、政治面貌、专业职称,以及行政职衔等社会学变量进行了系统的检视,据此为中国最高官方新闻奖长江韬奋新闻奖的获奖者刻画出了一幅集体素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韬奋新闻奖 新闻精英 集体素描
原文传递
优秀乡村教师的群像研究——基于“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先进事迹材料的文本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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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姝漫 易静 李攀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54-61,共8页
本文对2010-2023年度“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乡村教师先进事迹材料进行文本分析,采用扎根理论进行编码和概念提取,力图描摹优秀乡村教师群像。发现优秀乡村教师对乡土的热爱、对教书育人的热忱和对终身学习的追寻,促使他们长期扎根乡村。... 本文对2010-2023年度“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乡村教师先进事迹材料进行文本分析,采用扎根理论进行编码和概念提取,力图描摹优秀乡村教师群像。发现优秀乡村教师对乡土的热爱、对教书育人的热忱和对终身学习的追寻,促使他们长期扎根乡村。并据此提出根植教师的乡土情怀、坚守教师的育人初心、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的优秀乡村教师养成路径,为建设高质量的乡村教师队伍提供具象的示范,助力乡村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优秀乡村教师 群像研究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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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内容)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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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荆楚法学》 2024年第2期34-44,共11页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修正了原《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错误。虽然通说认为肖像权的权利对象为肖像利益,但外部形象说亦为有力学说,并为立法者所采纳。在界定外部形象时,体貌说获得了广泛支持。肖...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修正了原《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错误。虽然通说认为肖像权的权利对象为肖像利益,但外部形象说亦为有力学说,并为立法者所采纳。在界定外部形象时,体貌说获得了广泛支持。肖像具有可识别性、他为性和隐私性,因此肖像可依其承载利益的不同分别成立肖像权、隐私权,但肖像权并非专用权。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使用权能可归纳为制作、使用两种异质的权能,后者本质上为独立的财产权。集体肖像上的人格利益具有独立性,财产利益则构成共有。“物像权”作为物的特殊利用形式,是所有权使用权能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外部形象 他为性 隐私性 集体肖像
原文传递
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分析——从个案引申出来的法律问题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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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荣芳 《体育与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77-80,共4页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动员 肖像权 集体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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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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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中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90-92,共3页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 ,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 ,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而生效。即使本人签约同意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 ,并不等于他允许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 ,就是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 ,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集体肖像权 默认 再授权 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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