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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航运企业与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竞争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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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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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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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72-8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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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我国航运反垄断法律制度之立法建构"(14YS077)
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我国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研究"(ZZHZ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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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防止大型船公司以及国际航运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航运市场消费者托运人利益,损害航运市场竞争秩序,是航运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现有航运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制度却存在着内容上的诸多缺失,相应法学理论也尚显不足,因此至今该领域仍存不少争议。在厘清航运市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扩充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行为范畴,明确各类航运市场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标准,并允许航运经营者进行合理性抗辩,更好地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与航运经营者的运营效率,是未来航运竞争立法的可行进路。为了有效规制航运市场中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未来航运竞争立法可以引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概念。考虑到市场多元化、身份多重化与分支产业自然垄断属性,可以适用必要设施理论对某些航运产业基础性网络运营商施加准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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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运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必要设施理论
合理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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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ipping monopoly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collective dominant position
essential fa- cility doctrine
reasonable jus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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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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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协调效果的认定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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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晨
许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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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
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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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9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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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协调效果,是反垄断法上的难点问题之一。欧美反垄断法上,协调效果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紧密联系的,须考察达成和持续实施协调的必要条件,即市场透明度、威慑机制和外部人的对抗力量。只有证明经营者集中后必然形成或加强共同支配地位,才能认定将产生损害效果,这构成分析协调效果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协调效果的评估框架,但还需要对认定步骤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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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
协调效果
共同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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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nti-monopoly
merger control
coordinated effect
collective dominan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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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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