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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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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贞祥 柴瑞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2-39,共8页
为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公正本位的考虑,其适用范围亦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异化趋势,有必要... 为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公正本位的考虑,其适用范围亦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异化趋势,有必要对本条适用范围做进一步探讨。立足于民事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适用应以“调查、阅卷、询问当事人”为脉络,以“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范围为基准,分步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效率 民事二审 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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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背景下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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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飞 《珠江论丛》 2021年第1期131-144,共14页
面临人案矛盾突出、适用合议制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审判效率不高、独任制隐性扩张、集体裁决价值功能被削弱等困境,“形合实独”危害着司法公正的基石。在繁简分流大背景下,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亦符合繁简分流的内... 面临人案矛盾突出、适用合议制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审判效率不高、独任制隐性扩张、集体裁决价值功能被削弱等困境,“形合实独”危害着司法公正的基石。在繁简分流大背景下,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亦符合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繁简分流工作与独任制具有价值共性,因而民事二审引入独任制审理有其逻辑正当性。本文建议确定繁简案区分标准,切实解绑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明确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标准,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结合程序、权力、人员、环境、监督五方面构建标准化独任制体系,以期扩大并规范民事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二审 繁简分流 独任制 合议制 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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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机理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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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 《政法学刊》 2012年第3期41-48,共8页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理论依据存有缺陷,是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持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为理论基础。基此,我国民诉法修改时...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理论依据存有缺陷,是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持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为理论基础。基此,我国民诉法修改时,必须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发回重审使用判决书,规定撤销发回判决中判断理由的拘束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二审 发回重审 审级利益 辩论权 制度重构
原文传递
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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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为群 《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73-76,共4页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改革 民事诉论法 审判方式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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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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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方钱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45-51,共7页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新的关注。立法修改,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待商榷之处。通过认识该制度近十年的发回重审率、发回重审的原因、重审效果和异化使用状况,剖...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新的关注。立法修改,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待商榷之处。通过认识该制度近十年的发回重审率、发回重审的原因、重审效果和异化使用状况,剖析立法修改的长处和不足,进而提出实践运用的相关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二审 发回重审 事实瑕疵 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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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与完善:论二审径行裁判向简易程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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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静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64-67,共4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案件上诉事由可分为程序性事由和实体性事由。程序性事由较之实体性事由容易判断,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准确判断,加之二审法院案件激增,案件增长与司法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案件上诉事由可分为程序性事由和实体性事由。程序性事由较之实体性事由容易判断,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准确判断,加之二审法院案件激增,案件增长与司法资源投入之间存在紧张的冲突关系。因此,对二审案件有必要进行繁简分流。以评价二审径行裁判的过失为切入点,建议在我国建立二审简易程序,并对二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和程序转换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构建我国的二审简易程序,实现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二审 径行裁判 简易程序 繁简分流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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