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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的应然性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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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璞松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22-27,共6页
民事执行权的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现行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积弊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的重要表现,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这将使审判机关摆脱"执行难"的困扰专心行使审判权,且使执...
民事执行权的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现行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积弊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的重要表现,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这将使审判机关摆脱"执行难"的困扰专心行使审判权,且使执行权的配置及其管理体制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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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执行权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职权配置
应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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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的应然性
被引量:
1
1
作者
史璞松
机构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分校
出处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22-27,共6页
文摘
民事执行权的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现行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积弊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的重要表现,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这将使审判机关摆脱"执行难"的困扰专心行使审判权,且使执行权的配置及其管理体制得到优化。
关键词
民事执行权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职权配置
应然性
Keywords
civil
implementation
right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functions
and
powers
probability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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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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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的应然性
史璞松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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