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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困境与程序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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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常阳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4-82,共9页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司法机关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而创设的程序制度,法院目前发令意愿较高,但制度的长效落实不能依赖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还需明确程序的性质和构造,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具备安定性的程序外观。根据教育实体法...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司法机关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而创设的程序制度,法院目前发令意愿较高,但制度的长效落实不能依赖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还需明确程序的性质和构造,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具备安定性的程序外观。根据教育实体法的规定,应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行为失当型和权益侵害型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是非讼程序,文书性质属于给付性民事决定。司法实践中以强职权主义运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需要注意划定职权主义的适用边界,为家长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令程序应依申请启动;证据调查和给付内容的具体化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但不宜由法院包揽;发令审查须遵循比例原则,审查内容应包括家长是否已经尽责教育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令 给付性民事决定 《家庭教育促进法》 非讼程序 家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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