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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内涵及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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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2-138,共17页
动产担保立法存在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思路,二者的实质区别体现为立法者如何认定担保物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这与美国当时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典化运动一脉... 动产担保立法存在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思路,二者的实质区别体现为立法者如何认定担保物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这与美国当时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典化运动一脉相承,但原始动因却根源于商事活动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迫切需求。功能主义立法的内涵是统一的担保物权概念,其与欧陆民法基于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将各式各样的债务关系统摄到债权概念之下有异曲同工之处。功能主义不仅要统一对待所有权担保与定限物权担保,以实现非典型担保的典型化,还要打通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壁垒,以实现典型担保的统一化。作为统一担保物权概念的延伸,功能主义还统一对待所有的“动产性财产”,以消除动产担保与权利担保之间的隔阂。现代国际动产担保示范立法均继受了功能主义,但继受程度不一。我国民法典对功能主义的继受是我国担保立法承认动产抵押并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的逻辑发展,有其必然性,但有损法典的体系性。我国民法典中的动产担保制度相较于民法典的本来面貌存在功能主义过度的弊端,但相较于现代化动产担保立法,却留有功能主义不足的遗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非占有型动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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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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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夏英 王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32-41,共10页
《民法典》仅对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加以明确,并未对售后回租等其他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统摄,同时也未能清晰厘定融资租赁物范畴,缺乏适格融资租赁物的择取标准。其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担保交易的创新举动虽积极回应了行业实践的... 《民法典》仅对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加以明确,并未对售后回租等其他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统摄,同时也未能清晰厘定融资租赁物范畴,缺乏适格融资租赁物的择取标准。其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担保交易的创新举动虽积极回应了行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但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和担保权实现的具体规则尚待释明。基于此,通过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择要评析,对存有商榷空间的部分内容展开详细讨论,然后从融资租赁资金融通的工具目的与租赁形式本质的双重视角对融资租赁交易性质进行再剖析,肯认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制度关联,进而以此为前提,探讨后《民法典》时代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的可能路径与具体展开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担保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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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型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冲突及其消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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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石伟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3-99,共7页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 占有 动产担保物权 公示冲突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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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不合理吗?——兼与方金华、林旭霞商榷 被引量:2
4
作者 董学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64-170,共7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让与担保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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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客体之限制与扩展担保客体范围之见解 被引量:1
5
作者 张晓娟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76-81,共6页
动产担保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由于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动产在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重要。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是以不动产为重心展开的,因此,无法适应经济成长之现实需求。为应对经济发展对动产担保的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制度... 动产担保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由于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动产在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重要。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是以不动产为重心展开的,因此,无法适应经济成长之现实需求。为应对经济发展对动产担保的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制度改革,其中的得与失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国现行法在动产担保方面的突出缺失之一,乃对动产担保之客体限制过多,影响了动产担保交易的发展。因此,立法应当改变对动产担保之客体范围,采取开放的态度,以有利于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客体 移转占有型担保 非移转占有型担保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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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6
作者 徐焕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20-23,共4页
立法模式的确定是完善动产担保制度的关键一环。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与民事立法的基本模式相背离,正确的选择应是区分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分别在物权法及特别法中作出规定。
关键词 动产担保制度 立法模式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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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所有权保留属性定位及体系效应
7
作者 陈少强 《萍乡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47-53,共7页
《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采取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循此科学认定所有权保留的属性成为推进制度适用的逻辑前提。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不得认定为真实所有权,因之违反买卖合同本质属性,且物权行为独立性于《民法典》上并无... 《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采取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循此科学认定所有权保留的属性成为推进制度适用的逻辑前提。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不得认定为真实所有权,因之违反买卖合同本质属性,且物权行为独立性于《民法典》上并无适用空间。所有权保留约款中隐藏着设定担保的合意,其担保内容及效果经由法律承认而构成担保物权。基于所有权保留的担保物权属性,买受人成为真实所有权人,其可对标的物进行有权处分。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让,第三人可适用《民法典》第404条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对于正常经营活动外的转让,第三人取得标的物之权利负担有无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对于登记后所有权保留与第三人抵押权实现位序在确定,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4条,在满足“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程序性要件后,第416条亦得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动产担保 登记对抗 实现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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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动产担保的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合一
8
作者 李文宁 晏翔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68-72,共5页
两大法系的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动产担保实行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与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则由美国开创。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围绕动产的质押、抵押和权利质押等具体动产担保方式展开,功能主义... 两大法系的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动产担保实行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与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则由美国开创。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围绕动产的质押、抵押和权利质押等具体动产担保方式展开,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下,当事人设立的动产担保只需符合动产担保成立的实质条件即可。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应兼采二者优点,采取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合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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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 被引量:33
9
作者 席志国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8-59,共12页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为了科学重构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必须从法教义学上澄清如下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为了科学重构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必须从法教义学上澄清如下问题:普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普通抵押权、质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以及让与担保中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只有借助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才能再造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进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之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 担保物权 优先性 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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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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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家镇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93,共18页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够的参照供给,故比照前者进行要件修改增删的一般准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须进行法律续造。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规范应分二阶构造。第一阶层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前提性条件,即须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债权存续,否则无需进入后续考察。在第二阶层,因动产抵押权的权利构造不同于所有权,其善意取得无需合理价格要件。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对抗力的无意义状态,登记应作为构成要件。考虑到不同动产抵押法律基础条件的差异,善意的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就特殊动产而言,抵押权人查询登记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况仍无法发现处分权瑕疵的,可认定为善意;就一般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实行抵押权时,该当事人仍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权瑕疵,方可认定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法律续造 参照适用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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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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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龙 杜啸尘 《德州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97-101,共5页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物权法》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主要由抵押权和质权组成,但是存在着动产浮动抵押可行性较差、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难以协调、公示方式与效力不统一等不足,完善的途径在于设立一元化、涵盖性的动产担保概念、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电子登记制度和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一元化担保概念 公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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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的特征及其适用——基于《民法典》第388条的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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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圣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48-52,129,共6页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扩增担保合同的类型,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我国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相较于传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民法典》选择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担保...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扩增担保合同的类型,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我国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相较于传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民法典》选择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担保制度模式,拓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财产范围,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化登记公示系统,并以登记为中心确定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以充分保护并救济担保权利,维护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秩序。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本质是通过扩张动产和权利担保权的意思自治空间,激发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活力。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的担保功能,营造兼具活力与韧性的资本市场,将我国“双循环”发展格局推向更高水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和权利担保 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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