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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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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41-149,共9页
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 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异议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将其扩展而致“程序过剩”。现有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应当予以修正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原点 程序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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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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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毓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58-59,62,共3页
级别管辖权限的确定原则上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作为对级别管辖补充和变量的管辖权转移,应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进一步完善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权限的确定原则上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作为对级别管辖补充和变量的管辖权转移,应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进一步完善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加大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案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级别管辖 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权利 审级利益 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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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提起条件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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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锐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43-45,共3页
反诉,英美法上称为反请求,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提起条件一直为人所关注。是否要具备牵连性,提起时间,管辖法院等历来存有争议,通过中外反诉制度之比较,可以廓清这几个问题。
关键词 反诉 牵连性 提起时间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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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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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平 成华娟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59-63,共5页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管辖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有矫正错误管辖、纠正程序违法的功能,也有平衡心理、吸收不满的价值;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主要有:异议主体、客体、期限规定过于笼...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管辖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有矫正错误管辖、纠正程序违法的功能,也有平衡心理、吸收不满的价值;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主要有:异议主体、客体、期限规定过于笼统,裁决机制趋于行政化,异议权滥用行为欠缺规制。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方略在于:明确异议主体、客体的范围,准确界定异议期限,异议裁决司法化、遏制异议权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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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状况下级别管辖制度的再完善——以《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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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雅妮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CAS 2010年第5期88-91,共4页
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而抽象,后虽经司法解释多次进行具体化规范,但级别管辖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经常会成为... 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而抽象,后虽经司法解释多次进行具体化规范,但级别管辖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经常会成为法院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管辖秩序,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对我国级别管辖制度进行法律层面和社会现实层面的分析,并进一步予以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级别管辖 "三结合"标准 管辖权异议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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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中办案单位回避问题研究——以被追诉人的管辖防御权与救济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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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振策 《朝阳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75-91,共17页
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同样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办案单位回避在本质上属于管辖变更,应将其归入'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的情形,其性质又可以引申和折射出被追诉人之管辖防御权和救济权的问题。申请办案单位回避具备独立性... 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同样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办案单位回避在本质上属于管辖变更,应将其归入'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的情形,其性质又可以引申和折射出被追诉人之管辖防御权和救济权的问题。申请办案单位回避具备独立性,不同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将其纳入管辖权转移规则中。立法应当构建系统、完善的权利型管辖变更规则,明确赋予当事人中请管辖权转移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办案单位回避 管辖变更 管辖防御权 管辖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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