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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归责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3-1-177-001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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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绍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2-87,共6页
司法实践中对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归责认定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3-1-177-001号载选“陈某宏故意杀人案”,就船舶碰撞导致船只倾覆、船员落水,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并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行为的认定,申... 司法实践中对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归责认定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3-1-177-001号载选“陈某宏故意杀人案”,就船舶碰撞导致船只倾覆、船员落水,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并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行为的认定,申明裁判理由。解读该案,有助于加深先行行为不作为犯处罚的规范性认识。从刑法的立场来观察,认定先行行为不作为犯,不仅需要行为人因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其违反的作为义务还须达到排他性支配的程度;并且,行为人的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有几近确定的可能性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而应取决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贡献,亦即若采取行为是否能够降低结果发生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不作为犯 归责 作为义务程度 排他性支配 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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