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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时代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审理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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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达全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8-29,共12页
我国传统婚姻登记制度属于公法强制型制度,通过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制度设计并无不妥,而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属于私法自治型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职权范围、婚姻登记与婚姻之间关系均有所调整,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审理制度也应当相应... 我国传统婚姻登记制度属于公法强制型制度,通过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制度设计并无不妥,而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属于私法自治型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职权范围、婚姻登记与婚姻之间关系均有所调整,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审理制度也应当相应调整。涉及婚姻关系效力的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当事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先行处理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若是不涉及婚姻关系效力的程序瑕疵案件,当事人可直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先行处理。若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下,再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登记瑕疵案件 私法自治型制度 婚姻关系效力 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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