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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规范定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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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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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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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8-14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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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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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逃出资
分配行为
偿债能力
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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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pital extraction
distribution behavior
debt-paying capacity
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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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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