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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价款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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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睿 王孝杰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82-87,共6页
民法典借鉴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首次规定动产价款抵押权,极大促进融资。动产价款抵押权人包括出卖人、贷款人以及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担保债权包括出卖人价款债权、贷款人贷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租金债权。... 民法典借鉴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首次规定动产价款抵押权,极大促进融资。动产价款抵押权人包括出卖人、贷款人以及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担保债权包括出卖人价款债权、贷款人贷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租金债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应准予设立动产价款抵押权。多个动产价款抵押权竞存按登记时间确立优先顺序,交叉担保不影响动产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效力优先于动产价款抵押权。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实质上发挥着担保作用,应准用价款抵押权的规定,并同一适应民法典第414条关于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价款抵押权 交叉担保 浮动抵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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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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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3-106,共14页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过于抽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担保 排除适用 追及效力 交易安全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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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权益延伸的合意路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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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海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18,共16页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及动产担保的固有特点引发保护动产担保权人利益的必要。动产担保权自动延伸至担保财产收益的观点在现行法下无法立足。当事人可通过合意在担保财产收益上设定担保权。稳妥的作法是组合设定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及动产担保的固有特点引发保护动产担保权人利益的必要。动产担保权自动延伸至担保财产收益的观点在现行法下无法立足。当事人可通过合意在担保财产收益上设定担保权。稳妥的作法是组合设定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和账户质押。当事人亦可概括约定“担保权覆盖因担保财产产生的收益”。基于对担保权人设定担保的交易成本与潜在第三人获取信息便利度之间的衡量,此种约定即便被登记,原始担保权的对抗和顺位效力也只能顺延至应收账款这类收益上,对此的例外是相关收益能够被原初登记的担保财产类型所覆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收益 正常经营买受人 物上代位 偏颇清偿 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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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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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51-972,共22页
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 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使未经登记,也可对抗无担保债权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担保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租赁权人,不得对抗其他担保权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体系分工,其中善意的认定自有其特殊性。在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担保权的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仅限于浮动抵押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权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交易 融资 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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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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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叶冬影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8-90,共13页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化程度不高的动产而言,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亦受限制。就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而言,尚须结合《民法典》第403条进行体系解释。如受让人为善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如受让人为恶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受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动产抵押权因其追及效力被阻断而受到损害,抵押权人自可主张价金物上代位,不以抵押人是否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事实而受到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登记对抗规则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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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以辽宁辉山乳业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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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敏 《中国乳业》 2024年第7期102-105,110,共5页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正当性,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适用中易受阻断的情形与原因,对动产抵押权易受阻断的困境提出方法,破解《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第406条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效力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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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解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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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32-144,共13页
《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 《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考量“买受人”的主观状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遵循予以限缩,以实现平衡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利益的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对抗效力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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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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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家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406条第2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价金代位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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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正当性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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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妮 《贸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51-62,共12页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制度设计不具有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忽略买受人判断“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致使交易效率不必然提高,试图平衡各方利益却依然以牺牲抵押权人利益为最终表现形态,未将融资合同谈判成本纳入考量而得出有...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制度设计不具有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忽略买受人判断“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致使交易效率不必然提高,试图平衡各方利益却依然以牺牲抵押权人利益为最终表现形态,未将融资合同谈判成本纳入考量而得出有利于融资的结论不够周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则构造在我国物债二分体系下存在“排斥反应”。为修正上述不正当性,应对《民法典》第404条作如下解释:首先,正常经营活动应限定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以降低买受人判断成本;其次,通过要求买受人实际支付合理价款,以及限定交付抵押财产不包括“占有改定”的方式来维护抵押权人利益,从而平衡三方主体利益;再次,要求买受人“善意”与豁免买受人查询登记义务相冲突,应排除在外;最后,为维护《民法典》形式逻辑体系的统一性,应将《民法典》第404条的“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正常经营买受人 正当性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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