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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
1
作者
汪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6-42,共7页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双方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避免客观归罪。具体操作上,为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并且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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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职后受财行为
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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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
1
作者
汪豪
机构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6-42,共7页
文摘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双方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避免客观归罪。具体操作上,为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并且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相结合。
关键词
受贿罪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职后受财行为
事先约定
Keywords
bribery
crime
former
state
functionaries
bribery
after
employment
prior
agreement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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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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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职后受财行为的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为视角
汪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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