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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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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波 《金融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67-72,共6页
商业银行不仅发挥服务性金融功能,更以主导者身份直接参与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和投资,形成了诸多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中国银行业在综合化转型进程中也间接性地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但在保险、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已经获准开展私... 商业银行不仅发挥服务性金融功能,更以主导者身份直接参与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和投资,形成了诸多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中国银行业在综合化转型进程中也间接性地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但在保险、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已经获准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同时也受制于法律限制和监管约束。建立银行发起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框架,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综合化转型的必要路径。借鉴新加坡立法规范等国际经验,中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以审批制放行银行主导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并相应建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圭臬的主监管框架和风险控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 综合化经营 监管框架 风险控制 新加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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