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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的担保定性及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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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梁远高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9-110,共12页
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 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信措施 债务加入 非典型保证 九民纪要 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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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及其对抗效力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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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张烜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55-61,共7页
我国《民法典》第745条对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问题作了规定,这对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促进动产融资租赁交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担保... 我国《民法典》第745条对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问题作了规定,这对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促进动产融资租赁交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担保。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既不创设权利,亦非权利变动的要件,其作用在于公示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在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可以对抗租赁物的买受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破产债权人等,并准用《民法典》第416条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但不得对抗租赁物的留置权人。在出租人以租赁物另设抵押担保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所具有的反射功能,对承租人的利益也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所有权登记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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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论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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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栋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15,共11页
股权让与担保以移转股权的形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具有手段超越目的之特征,需要协调外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担保目的之间的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把握到了股权让与担保交易的实质担保目的,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股... 股权让与担保以移转股权的形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具有手段超越目的之特征,需要协调外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担保目的之间的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把握到了股权让与担保交易的实质担保目的,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侧重于塑造类似于典型担保物权的新型担保权利,股权让与的外在形式因此丧失了法律上的意义。但这一做法难以得到合乎法理逻辑的解释,难以纳入现行的民法典物权体系。而《民法典》为股权让与担保解释路径的改进提供了规范指引和支撑,其在把握实质目的基础上,从外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担保目的两个方面入手,维持股权转让形式的法律效力,以此来容纳当事人关于股权行使、公司经营与管理的自治安排,承认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的实质差异。鉴于股权让与担保涉及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须在新解释论框架下综合考虑多维度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担保物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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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担保能力:限制与扩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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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6-76,共11页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 非典型担保 权利质押 权利抵押 新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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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视域下的股权让与担保及其效力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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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萌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9-112,194,共15页
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蕴含着合同关系与组织秩序的冲突融合,现有的规范设计和司法实践在定性与识别标准、担保权人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实现方式等问题上,均体现出契约法思维过度彰显而忽视团体组织法色彩的倾向。股权在利益结构上的复合性、... 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蕴含着合同关系与组织秩序的冲突融合,现有的规范设计和司法实践在定性与识别标准、担保权人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实现方式等问题上,均体现出契约法思维过度彰显而忽视团体组织法色彩的倾向。股权在利益结构上的复合性、权利转让外观在评价上的重要性以及合同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涉他性这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使得股权让与担保存在极为明显的组织交易特征,需要区分内外双重法律关系来构建其效力体系。在内部关系上,应当侧重于维护组织体内部的身份秩序,在承认担保权人股东资格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来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另外亦需要借助强制清算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商事效率与交易公平之间的妥当平衡。在外部关系上,涉及担保权人对外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以及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冲突,应当在维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基础上,透过类型化的场景区分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股权转让 内外效力 股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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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法律技术 被引量:4
6
作者 梁远高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42-151,共10页
《民法典》确立了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规则,非典型担保中的财产权利登记并未损及公示公信原则,且不会冲击权利效力体系,故应当肯定其“登记能力”。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发挥着权利状态的警示功能和权利顺位的确定功能,但其登记并无公信力... 《民法典》确立了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规则,非典型担保中的财产权利登记并未损及公示公信原则,且不会冲击权利效力体系,故应当肯定其“登记能力”。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发挥着权利状态的警示功能和权利顺位的确定功能,但其登记并无公信力和推定力。将登记对抗引入非典型担保,反映了物权债权相对化趋势之渐进,也是实用主义立法思想的直接体现。非典型担保的登记与动产抵押的登记存在关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须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即善意的已占有标的物的受让人、承租人及已受保全或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非典型担保在登记中主要面临着登记内容、登记错误以及登记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其体系化的解决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具有辐射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登记对抗 物债相对化 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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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型担保非典型化 被引量:1
7
作者 孟勤国 陈盛祖 《法治研究》 2023年第4期139-148,共10页
《民法典》第388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388... 《民法典》第388条容纳非典型担保是一个重大革新,为建构我国现代统一开放的担保制度奠定了法典基础。学者的动产担保物权一元模式、非典型担保特别法模式、非典型与典型担保并列模式,难以解决传统学理自身的体系矛盾,《民法典》第388条面临着不同的释义路径。主流释义倾向于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化,不符合《民法典》第388条的立法旨意也不符合传统学理基本逻辑。合理的释义路径应该是典型担保非典型化,保留抵押、质押、留置的物权名分和形式,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基于优先受偿权共同本质和功能而融合,实现担保制度现代化。法律规定、担保公示、公示时间先后是统合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三个优先受偿顺序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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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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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王萌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62-174,共13页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回购合同 非典型担保 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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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框架下我国排污权担保的规则配置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杨峰 刘先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以环境容量权益为标的之排污权担保,既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绿色金融和非典型担保制度创新。然而,我国对于排污权担保的相关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排污权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困境。如何研究揭示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 以环境容量权益为标的之排污权担保,既是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绿色金融和非典型担保制度创新。然而,我国对于排污权担保的相关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排污权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困境。如何研究揭示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排污权担保制度进行完善,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从内部维护担保法律体系完整以捋平现实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分析问题和完善对策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卡—梅框架从法律效果出发,按照法益初始配置与公权介入程度不同,将法律规则抽象成不同类型,适用范围从“权利救济”拓展到“利益交换”,对排污权担保规则的配置具有指导意义。在对排污权担保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发现,排污权担保中各类规则的宏观结构性配置和微观具体性配置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从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方面对这些规则进行系统性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污权 卡—梅框架 绿色金融 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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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4
10
作者 石冠彬 裴嘉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38,共13页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qu...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上的担保责任。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一方面,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权仍有可能被认定已经设立。在动产质权存续问题上,质权人提前返还质物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在无法请求返还质物的情形出现前,质权仍然存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质权 质押合同 非典型担保 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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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与理解——以“打架”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2
11
作者 程乐 《仲裁研究》 2019年第2期45-54,共10页
担保型买卖合同近年来引发了一系列的学理讨论,在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自相矛盾的情况。针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究竟是买卖还是担保,如果是担保又是哪种担保的争论也是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担保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 担保型买卖合同近年来引发了一系列的学理讨论,在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自相矛盾的情况。针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究竟是买卖还是担保,如果是担保又是哪种担保的争论也是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担保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非典型担保,该担保具有相应的合同效力,但不具有物权效力,倘若买卖合同业已履行,债务人或担保人就不能主张不动产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以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铺平道路,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好地平衡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货规定 担保型买卖 非典型担保 后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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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兼论功能主义担保观引入之障碍及其破除 被引量:1
12
作者 温晓之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80-88,共9页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担保观 非典型担保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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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及金融机构之应对
13
作者 李阿侠 《金融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3-80,共8页
本文通过法律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因保证金处理方式不同,保证金可被认定为金钱质押或非典型担保。对于前者,金融机构可就保证金优先受偿;对于后者,保证金应在主债务合同解除或提前到期时抵销债务。抵销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利... 本文通过法律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因保证金处理方式不同,保证金可被认定为金钱质押或非典型担保。对于前者,金融机构可就保证金优先受偿;对于后者,保证金应在主债务合同解除或提前到期时抵销债务。抵销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与主债务;抵销时点应为合同解除日或提前到期日;抵销顺序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先费用,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金 质押 非典型担保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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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性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被引量:1
14
作者 童陈琛 《中国西部》 2018年第6期118-124,共7页
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明确买卖性担保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对此类合同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在界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应当从权利的本质着手,该类合同不属于传统的担保合同,... 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明确买卖性担保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对此类合同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在界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应当从权利的本质着手,该类合同不属于传统的担保合同,亦不属于非典型的担保合同,而应将此类合同定性为预约的代物清偿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参照《物权法》第20条的预告登记制度,构建相应的登记制度,产生对抗合同外第三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物权法定 代物清偿预约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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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最高院案例引入为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吴梓燊 林亚婷 《对外经贸》 2018年第6期134-137,共4页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最高院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这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分...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最高院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这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分析其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和禁止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提出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这种担保形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更有利于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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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
16
作者 方梦淳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69-74,共6页
让与担保是一项非典型担保制度,主要指担保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期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让与担保存在设定范围广泛、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结合、避免手续繁杂和减少交易费用的优势,但也存在触犯物权法定、效力认定不清及违背流质... 让与担保是一项非典型担保制度,主要指担保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期为其债务提供担保。让与担保存在设定范围广泛、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结合、避免手续繁杂和减少交易费用的优势,但也存在触犯物权法定、效力认定不清及违背流质条款禁止的弊端。从3方面提出完善让与担保的建议:承认共通之处及公示手段优化;允许物权法定缓和及形式多样;放宽流质禁止认定及尊重意思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优势 弊端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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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
17
作者 刘惠明 闫鹏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73-77,共5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债案件的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不同法官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不一,而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同案相反判"的情况。为解决这一审理困境,明确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是当务之急。目前我...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房抵债案件的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不同法官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不一,而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同案相反判"的情况。为解决这一审理困境,明确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因此应将目前以房抵债协议性质争议进行梳理,并针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以房抵债协议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起到担保作用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将其性质解释为代物清偿预约较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民间借贷 非典型担保 代物清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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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买卖型担保协议的规制路径——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 被引量:9
18
作者 石冠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8-29,共12页
买卖型担保协议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性质上属债权担保,满足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的认定要件,属于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的表现方式,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未来民法典宜废弃现行司法解释否认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合意... 买卖型担保协议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性质上属债权担保,满足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的认定要件,属于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的表现方式,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未来民法典宜废弃现行司法解释否认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合意"的立场,肯定债权人既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买卖合同",亦可"通过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权"。买卖型担保协议与流担保条款因是否直接导致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均可归入事先以物抵债协议的范畴;在担保债权数额明显低于担保物价值时,若买卖型担保协议中担保权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应允许担保人援引流担保条款的规定予以抗辩,此时担保权人只能通过变现担保物实现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协议 意思表示 民法典编纂 非典型担保 流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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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教义学构造——以买卖型担保为例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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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洁语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25,191,共14页
非典型担保在发展中呈现担保的法效果与担保的功能分离的态势,其功能的实现依赖担保合同。《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了在功能主义担保体系中担保合同的意义。以目前我国实践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为例,首先应当定性当事人... 非典型担保在发展中呈现担保的法效果与担保的功能分离的态势,其功能的实现依赖担保合同。《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了在功能主义担保体系中担保合同的意义。以目前我国实践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为例,首先应当定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也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适用的前提。合同定性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约定更具有哪种合同的常素,以此确定合意是否具有担保目的。在定性后,根据担保物的不同,以担保合同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买卖型担保的独立性。从日本法中权利移转预定型担保兴衰的教训看,应当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持担保合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买卖型担保 动态体系 担保合同 担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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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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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北京仲裁》 2016年第3期103-116,共14页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不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或约定设立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等非典型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中的合同关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比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担保方式和相应的规则加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原则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不规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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