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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强制性的反思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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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3-50,114,共9页
诉讼时效是否因涉及公益而具有强制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历史溯源表明,诉讼时效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只是为应对裁判官的执政期限及其职责而产生的权宜工具,此后的存在发展则遭受诸多质疑与争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并不在于督促... 诉讼时效是否因涉及公益而具有强制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历史溯源表明,诉讼时效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只是为应对裁判官的执政期限及其职责而产生的权宜工具,此后的存在发展则遭受诸多质疑与争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并不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轻法院审判负担或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等所谓公益目的,而仅在于使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或非义务人免于长期备证以抗御干扰此一私益。所以,应适当肯认诉讼时效的任意性,给予当事人合意约定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价值基础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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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之存在现状及其价值反思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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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53-64,共12页
实践中对于要物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物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物"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物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物合... 实践中对于要物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物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物"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物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物合同,而以任意性规范的属性与功能为着眼点,结合有名合同对于社会典型交易行为的反映,去有效规制传统要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强制性 无偿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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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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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38-145,共8页
民事诉讼安定性属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理。民事诉讼安定性决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具有不同于民事实体规范的属性,即民事诉讼规范主要是强行规范,并且只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任意规范或者选择事项,法院和当事人才可据此作出选择... 民事诉讼安定性属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理。民事诉讼安定性决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具有不同于民事实体规范的属性,即民事诉讼规范主要是强行规范,并且只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任意规范或者选择事项,法院和当事人才可据此作出选择或处分。民事诉讼安定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即民事诉讼行为主要采取表示主义并且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安定性 强行规范 任意规范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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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规范的制度安排与立法设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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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7-96,共10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新的设计展现了弱化法律强制、尊重公司自治的强烈意识和立法取向,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深入考虑、慎重决策和科学设计。组织机构规范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新的设计展现了弱化法律强制、尊重公司自治的强烈意识和立法取向,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深入考虑、慎重决策和科学设计。组织机构规范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草案》也未予回应,公司立法对此不应再漠视闪避和忽略模糊,应对此给予直接回应并作出明确区分。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具有示范性法律功能,是公司立法为公司投资者和公司治理提供的标准化法律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此种立法方式符合我国公司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现实需求,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立法模式和中国特色,对其存留取舍需要慎重权衡,不应轻易改变和放弃。经理职权的任意性不等于法定职权规定的不必要和无意义,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设定同样需要公司法提供反映普遍规律和科学管理要求的范本和参照。《草案》对经理授予职权的规定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职权分配,更直接牵涉公司对外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代表行为与法律效力。依该规定,相对人为确认经理的对外代表权,须承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的审查义务,由此对相对人设置了原本没有的章程或文件审查义务。此与公司治理成本与效率优化选择的目标有所背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规范 任意性规范 董事会职权 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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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规范层次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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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3-45,共13页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安定 诉讼行为 效力规范 任意规范 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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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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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湘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83-86,共4页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自治与强制之间平衡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动态表明,任何试图事先精确区分二者而一劳永逸的做法注定徒劳无功。但通过类型化确定一个大致的区分标准与判断取向,再通过法官的判决使...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自治与强制之间平衡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动态表明,任何试图事先精确区分二者而一劳永逸的做法注定徒劳无功。但通过类型化确定一个大致的区分标准与判断取向,再通过法官的判决使大致、模糊的区分在个案中得以明确化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 任意性 自治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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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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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斌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89-95,共7页
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强化独立监事,在法律上仅作任意性规定,交由公司自己选择... 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强化独立监事,在法律上仅作任意性规定,交由公司自己选择适用;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制度随即废除,另设执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有别于其他董事,制度设置颇具合理性。反观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有许多不足。我们应及早吸收他人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的制度性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 日本式任意规范 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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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中的平台自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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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日木图 《社会科学论坛》 2021年第4期130-144,共15页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希望通过扩充平台义务范围、限制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自主判断空间的方式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治理。然而,这种来源于著作权领域的制度设计不但未在电商环境下取...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希望通过扩充平台义务范围、限制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自主判断空间的方式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治理。然而,这种来源于著作权领域的制度设计不但未在电商环境下取得预期的制度效果,还导致了滥用通知频发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属性存在误解,与此同时,该规则对其自身"免责条款"的应然定位也产生了偏离。因此,首先,需要将《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重新定位为一种补充性任意规范,进而允许当事方基于意思自治予以排除适用。其次,需要确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法"属性,进而赋予电商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最后,需要依据当事方意思自治的具体状态选择相应的平台自治实现路径,进而实现差异化的侵权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补充性任意规范 平台自治权 “反通知”前置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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