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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领域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前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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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柯苇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9-14,共6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颁布,2017年修订)明列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定义。但随着行业更新及科技演进,尤其在网络版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竞争模式。其中,有的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颁布,2017年修订)明列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定义。但随着行业更新及科技演进,尤其在网络版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竞争模式。其中,有的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有的不是。如何分清正当和非正当的界限,弥合成文法固有缺陷,不可不察。适度允许该法第二条进行扩张解释,同时确立统一的解释前提,防止"口袋化"的司法适用,不失为一种良策。因此,在网络版权领域扩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时,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遵循以下前提:明确特定领域,事实查明优先,事实损害干预,因果举证倒置,非公益容忍和穷尽特殊条款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适用前提 网络版权 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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