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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理据及其条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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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健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2-38,共7页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论逻辑,应当将(认识到)遵守特定类型的体育比赛规则作为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主)客观正当化条件。当客观行为违背了比赛规则、对行为被评价为违规的事实有认识时,原则上不具备主观的正当化条件,除非竞技体育参与者对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比赛规则存在误认,且无法知晓即时有效的比赛规则或是根据裁判员之前做出的不违规判罚而实施相关行为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优越利益 比赛规则 刑事立法活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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