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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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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田玉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5期38-52,共15页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在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具有同质或包容关系。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按时空标准可划分出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之间的犯意转化,而同一行为对象上的犯意转化和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犯意转化也可归属于犯意转化在时空标准下的一种具体划分。在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只具有包容关系。采用时空同一性和法益同质(包容)性相结合的标准,可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换予以甄别。但在行为对象转换的场合,法益专属性不影响行为对象转换“可能”形成犯意转化。最终,真正符合刑法法理,能够得到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高度支撑,且得到运动刑法观提升的犯意转化,其责任方案应是“从新意方案”,但“从新意方案”对犯意转化的“犯意降低者”有着“犯意自觉降低”的无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意转化 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换 刑法基本原则 从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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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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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5-85,共11页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包容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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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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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6-149,共14页
另案处理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不能或不宜并案处理的案件时采用的一种办案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存在空间。当前我国的另案处理概念纷乱、适用类型宽泛、地区差异大,这主要是法律缺位和规范滞后、适用标准不明确、权力制约和监督不足等... 另案处理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不能或不宜并案处理的案件时采用的一种办案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存在空间。当前我国的另案处理概念纷乱、适用类型宽泛、地区差异大,这主要是法律缺位和规范滞后、适用标准不明确、权力制约和监督不足等所引起的。有必要从统一概念、明晰适用标准、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以及增强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的保障等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一元化刑事另案处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另案处理 并案处理 共同犯罪 关联犯罪 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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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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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明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616-619,共4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本来属于信用卡诈骗,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要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这缺乏科学合理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既遂应以利用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本来属于信用卡诈骗,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要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这缺乏科学合理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既遂应以利用信用卡取得他人财物(或用来支付了费用)作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 刑法 盗窃罪 诈骗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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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的含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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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沁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21-23,共3页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并不妥当,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特殊情况:机器的被骗、特殊身份者使用以及经过授权者不当使用信用卡,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亦值得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用 身份盗用 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 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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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333条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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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田兴洪 周珊珊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65-68,共4页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强迫卖血致使他人死亡的,却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第33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迫卖血罪 转化犯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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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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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秀东 孟庆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33-36,共4页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 数罪并罚 新罪 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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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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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琳琳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19-123,共5页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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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补正解读 被引量:2
9
作者 晋涛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39-44,共6页
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注意规定来理解,乃至做出缩小解释,最终限制其适用,都是捉襟见肘的方案,无法合理化解"依照规定"带来的罪刑失衡的尴尬。这些方案要么无视刑法明文,要么违背刑... 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注意规定来理解,乃至做出缩小解释,最终限制其适用,都是捉襟见肘的方案,无法合理化解"依照规定"带来的罪刑失衡的尴尬。这些方案要么无视刑法明文,要么违背刑法原理,因而不可取。承认"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立法失误,将其补正解释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较重’规定",是最为理想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补正解释 招摇诈骗罪 立法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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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违法性之判断理论的具体应用
10
作者 段晓博 王波峰 宋铮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6期56-58,共3页
我国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逃离部队罪的有关规定与保险法、商标法和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的判断在这些罪名中的具体运用,恰好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 违法性判断理论 保险诈骗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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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又犯罪预测的“三段论”原理探析
11
作者 胡敬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26-27,共2页
在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大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狱内又犯罪的发生,一直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主题和侧重点。监狱若要从根本上控制和预防狱内又犯罪,必须把脉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罪前、罪中和罪后"三个阶段... 在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大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狱内又犯罪的发生,一直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主题和侧重点。监狱若要从根本上控制和预防狱内又犯罪,必须把脉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罪前、罪中和罪后"三个阶段的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尤其是从已然的类型犯罪中找出一般性的规律,研究狱内又犯罪的罪前特征,预测狱内又犯罪的发展走势,从而形成对狱内又犯罪"查、控、打"的综合扼制态势,这样才能使预防、控制和侦破工作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基础,缺少犯罪预测的犯罪预防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狱内又犯罪 阶段论 犯罪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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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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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壹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27-30,共4页
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外在表现形式即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两者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生命、健康构成非法侵害。但二者作为独立的罪名,有着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理论上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探究司法实践中导致二者混淆... 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外在表现形式即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两者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生命、健康构成非法侵害。但二者作为独立的罪名,有着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理论上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探究司法实践中导致二者混淆的原因,总结出正确区别二者关系的方法,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准确的认定行为性质,从而正确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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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换刑制度对现行刑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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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伟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46-49,共4页
唐律中规定的换刑制度是指由于法定的特殊原因,把律条规定的刑罚转换成其他刑罚来执行。换刑并不是一种特权,因为它仍以施用实刑为前提,且所换用后的刑罚与律条所规定的刑罚也大致相当,这体现了刑罚执行的灵活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拘役... 唐律中规定的换刑制度是指由于法定的特殊原因,把律条规定的刑罚转换成其他刑罚来执行。换刑并不是一种特权,因为它仍以施用实刑为前提,且所换用后的刑罚与律条所规定的刑罚也大致相当,这体现了刑罚执行的灵活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拘役刑由于刑期较短,达不到改造罪犯的效果,反而可能会使罪犯沾染恶习,人身危险性增强。管制刑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在正常的生活中得到改造,是拘役刑较好的替代刑罚。梯度式的刑罚执行体系,可以使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更好地适应社会,避免其再次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换刑制度 替代刑罚 犯罪预防 梯度式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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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民法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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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扬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2-72,共11页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用他人名义 虚构事实 诈骗犯罪 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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