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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中主播的法律地位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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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瑞栋 毛仙鹏 《晋阳学刊》 2021年第6期102-110,共9页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可能同时兼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于一身,难以再简单套用现行《广告法》的主体类型确定主播的法律地位。从主播的核心角色广告代言人的归责基础即信赖保护原则出发,审视主播的法律地位,该原则...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可能同时兼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于一身,难以再简单套用现行《广告法》的主体类型确定主播的法律地位。从主播的核心角色广告代言人的归责基础即信赖保护原则出发,审视主播的法律地位,该原则虽可沿用,但除主播的推荐、证明之外,主播主导的其他营销活动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间接因果关系被削弱,通过侵权责任法路径保护固有利益难言通畅。况且,实践中亦亟须主播分担消费者履行利益损失的法律基础。至此,应回归《民法典》合同编寻求解决之道,通过非典型合同的构建,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要求主播负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参照适用中介合同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及存在主观故意的广告行为之外,赋予消费者在能够证明主播未履行该义务时请求其承担全部损失的补充责任的权利,以此确定主播法律地位并对其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营销 主播法律地位 非典型合同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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