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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问题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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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高新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28-31,共4页
犯罪数额是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并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它对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的定罪量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大致有概括型、具体型和比例型三种方式。实现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立法稳定性和司法可... 犯罪数额是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并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它对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的定罪量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大致有概括型、具体型和比例型三种方式。实现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立法稳定性和司法可操作性的和谐与平衡是犯罪数额立法的价值目标。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未完成犯罪、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中的数额进行准确地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数额 立法方式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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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 被引量:29
2
作者 于志刚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1期54-97,共44页
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数额"是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而这一定量因素在本质上对于行为的性质起着定性作用。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 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数额"是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而这一定量因素在本质上对于行为的性质起着定性作用。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在具体犯罪中起着定性功能,是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尺。数额具有一次性数额、累积性数额、犯罪指向型数额、犯罪所得型数额、随机性数额、预期性数额等多种行为样态,从而体现出"数额"在犯罪未遂视野中的层次性,因此应当在每一层次下讨论数额犯的未遂问题。目前关于数额犯未遂的若干司法解释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应予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数额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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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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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93-106,共14页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对网络帮助行为而言,本罪规制所有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则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二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其他罪名。网络支付结算不属于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根据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认识程度分别定罪处罚。网络支付帮助中,存在多层转账时,犯罪数额的认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待证对象特别庞大时可适用整体性认定规则,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结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数额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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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中数额的地位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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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6-83,共8页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未遂 既遂 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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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犯罪数额概括化认定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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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51-67,共17页
出于节约司法成本、解决证明困难、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犯罪数额概括化认定的情形,并普遍形成对行为人不利的犯罪数额认定倾向。此种犯罪数额概括化处理的实践做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与刑事认定的准... 出于节约司法成本、解决证明困难、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犯罪数额概括化认定的情形,并普遍形成对行为人不利的犯罪数额认定倾向。此种犯罪数额概括化处理的实践做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与刑事认定的准确性相抵牾、体现出刑事政策在事实认定中的不当应用、概括化认定数额与确证数额在量刑上未予合理区分。犯罪数额概括化认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应确立一定的限制性规则,即计量对象海量化原则、允许反证原则、从轻处罚原则等,以切实兼顾刑法的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价值,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相对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数额 概括化认定 司法成本 公正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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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法教义学检视:以财产犯罪的认定为中心 被引量:13
6
作者 邓毅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9-53,191,192,共17页
“套路贷”以“虚假债权债务”为本质特征。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场合,还款金额已得到被害人同意,不宜视为真正的“套路贷”。虚假的债权债务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因此,骗签虚假贷款凭证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侵害性,不... “套路贷”以“虚假债权债务”为本质特征。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场合,还款金额已得到被害人同意,不宜视为真正的“套路贷”。虚假的债权债务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因此,骗签虚假贷款凭证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侵害性,不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预备犯。在先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虚假借款,再骗回虚假给付财产的场合,除非借款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否则不构成针对虚假给付财产的诈骗罪。为了巩固虚假债权而骗取担保物权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财产有直接的侵害性,可以构成诈骗罪。在处理“套路贷”的具体案件时,应注意以下衍生问题:在套路关联行为与不法索债行为发生竞合的场合,原则上以一罪论处;行为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应根据不法索债行为构成的具体犯罪判断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套路贷”的共同犯罪应从共同行为和共犯故意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 财产犯罪 犯罪竞合 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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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认识错误初论 被引量:10
7
作者 杨志国 《时代法学》 2007年第4期91-96,共6页
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量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不一致。从本质上看,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而是属于事实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属... 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量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不一致。从本质上看,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而是属于事实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属于数额认识错误,应当依据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数额的认识错误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限度,就会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数额 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对象 认识错误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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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2号指导性案例切入 被引量:9
8
作者 王华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7-127,共11页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基础数额 加重数额 量刑规则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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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证明中的综合认定方法 被引量:6
9
作者 高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3期81-93,共13页
综合认定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认定方法,当前作为一种简化证明方法被应用到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主观方面的证明中。综合认定并未突破印证证明的基本要求,综合认定中的印证证明主要表现为证据对事实的整体印证,综合认定依据的主要是经... 综合认定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认定方法,当前作为一种简化证明方法被应用到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主观方面的证明中。综合认定并未突破印证证明的基本要求,综合认定中的印证证明主要表现为证据对事实的整体印证,综合认定依据的主要是经验法则和日常逻辑。但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认定的适用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如将综合认定等同于证明标准的降低,庭审程序的虚化、证明责任向辩方的不当转移以及推定适用的扩张等也给综合认定带来诸多正当程序风险。为确保综合认定方法被恰当适用,应该厘清印证证明与证明标准间的关系、适当放宽被严格限制的证据方法并建立开放性和争辩性的庭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犯罪数额 综合认定 印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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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忠国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2-116,共5页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多争议,论文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 受贿罪 家庭型 共同犯罪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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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1
作者 随庆军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79-183,共5页
金融诈骗犯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对本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本类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有不同解释,而这些解释并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有悖于刑法理论。刑法典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融诈骗犯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对本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本类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有不同解释,而这些解释并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有悖于刑法理论。刑法典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既可理解为非法所得的实际数额,也可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所预期的数额,但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定义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志,后者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诈骗犯罪 数额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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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认定难点研析及理论辨正 被引量:7
12
作者 陈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56-67,共12页
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 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的实质性影响;对不同类型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模式宜作统一规制,以相关证券交易实际发生作为刑事追责的前提条件。未参与交易获利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多层传递中初始信息传递人员均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适用推定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应遵从其法定认知路径并严守适用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多层次传递 罪质 罪量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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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开拓和深化我国刑法学研究——牛忠志《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革新及其法治实践贯彻》序言
13
作者 赵秉志 《警学研究》 2024年第3期122-128,共7页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案确定罪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做到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并重而不能失之偏颇。罪量认定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行为事实是认定罪量的基础,对行为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是认...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案确定罪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做到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并重而不能失之偏颇。罪量认定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行为事实是认定罪量的基础,对行为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是认定罪量的保障。罪量认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形式上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分别而论,导致罪量认定发生标准上的偏颇;罪量认定存在以单一或纯粹事实为根据的现象,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定罪的价值判断与量刑的价值判断相混淆;不能及时适应情势变迁需要调整立案追诉标准,难以充分体现处罚必要性。化解罪量认定中的问题需要做到:罪量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厚此薄彼或者此消彼长;罪量认定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及时调整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确保刑事立案的公平、公正;健全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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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数额的涵摄和功能
14
作者 王超强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7-106,共10页
犯罪数额是刑法的重要要素,关联着犯罪的定性和定量,刑法离不开犯罪数额。应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和把握犯罪数额的内涵,以及从类型化明晰犯罪数额的内在要素。犯罪数额的类型包括:纯正的犯罪数额和不纯正的犯罪数额,立法数额和司... 犯罪数额是刑法的重要要素,关联着犯罪的定性和定量,刑法离不开犯罪数额。应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和把握犯罪数额的内涵,以及从类型化明晰犯罪数额的内在要素。犯罪数额的类型包括:纯正的犯罪数额和不纯正的犯罪数额,立法数额和司法解释数额,基本犯数额和加重犯数额。犯罪数额表明着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反映着行为违法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犯罪特征,成为数额犯范畴内判断构罪与否及衡量责任大小的主要标准。正确看待犯罪数额和准确把握犯罪数额有助于保障和提升刑事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数额 性质 分类 功能 定性 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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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认定的基本根据、面临问题与化解路径——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视角
15
作者 彭文华 黄清秀 《警学研究》 2024年第2期5-20,共16页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案确定罪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做到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并重而不能失之偏颇。罪量认定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行为事实是认定罪量的基础,对行为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是认...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案确定罪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做到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并重而不能失之偏颇。罪量认定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行为事实是认定罪量的基础,对行为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是认定罪量的保障。罪量认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形式上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分别而论,导致罪量认定发生标准上的偏颇;罪量认定存在以单一或纯粹事实为根据的现象,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定罪的价值判断与量刑的价值判断相混淆;不能及时适应情势变迁需要调整立案追诉标准,难以充分体现处罚必要性。化解罪量认定中的问题需要做到:罪量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厚此薄彼或者此消彼长;罪量认定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及时调整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确保刑事立案的公平、公正;健全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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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系统性的考量 被引量:5
16
作者 余高能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61-65,共5页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罪刑结构也不尽合理,缺乏协调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刑事立法 服务商标 犯罪数额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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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中疑难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3
17
作者 关文军 《河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4期52-54,共3页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的性质来计算和认定;营利活动应从挪用公款的用途来认定;共同犯罪应从挪用人的主体身体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数额认定 营利活动 共同犯罪 刑法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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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 被引量:4
18
作者 商浩文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8-146,共9页
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因应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进... 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因应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概括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两高"《解释》并对此进一步细化。但是,"两高"《解释》确立的数额标准仍然较为单一、僵硬,情节标准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层,数额与情节标准存在交叉,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受贿情节予以调和。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发挥"但书"规定对受贿罪数额定罪标准之调和作用,充分协调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之量刑竞合,同时应对犯罪情节之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量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定罪量刑 数额标准 情节标准 司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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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罪 被引量:1
19
作者 马婕 马荣春 《时代法学》 2017年第4期17-26,共10页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与牵连犯;按照立法与司法的对应,一罪可分为立法的一罪与司法的一罪。其中,立法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转化犯、包容犯与法规竞合犯,而司法的一最则包括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在宏观层面上,一罪的分类牵涉并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 形式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立法的一罪 司法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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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20
作者 范淼 任海月 《盛京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63-81,共19页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形成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类观点。基于动产的可移动性特征,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对象应当被限定于动产使用权。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判断基准应当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首先在客观上判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的利用造成了严重妨害,其次在主观上考量行为人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可罚的使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行为人所获经济利益仅为损失认定的参考辅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窃罪 相当的利用妨害 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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