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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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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大可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3-15,共13页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事会 履职障碍 德国经验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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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改进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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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7,共11页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确了同比减资的基本原则,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责任的漏洞,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从资本制度的体系协调和法律适用来看,减资规则仍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空间。后续的司法供给应适当从宽解释简易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从规则层面上注重简易减资后限制用途的精确化表达。此外,新设的违法减资责任集返还和赔偿于一体,如何将其嵌入公司法整体追责体系来对接董事义务和股东义务、各责任主体间的担责顺序和范围等问题,也需要慎重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资 公司法修订 债权人 股东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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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与我国公司法修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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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岫仙 徐凯 《绥化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55-58,共4页
公司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二、具有相应的法制保障。但在我国,公司法律人格难以真正独立;非国有公司与国有公司法律地位不平等;公司法重强制性、实体性规范,轻任意性、程... 公司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二、具有相应的法制保障。但在我国,公司法律人格难以真正独立;非国有公司与国有公司法律地位不平等;公司法重强制性、实体性规范,轻任意性、程序性规范。因此,为保证公司自治,必须对公司法作相应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公司自治 公司法修改 中国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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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股东主体制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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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2期38-45,共8页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民事主体,并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但《公司法》仅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实践中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修订中...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民事主体,并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但《公司法》仅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实践中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修订中,在民法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股东主体资格,同时也应当明确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在股东主体多样化的前提下,《公司法》修订时应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多种民事主体形态设计股东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司法》修改 股东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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