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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责任:理论证成、全景画像与治理范式 被引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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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红军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00-225,共26页
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算法责任缺失与异化现象频繁出现,引发普遍的算法焦虑甚至算法危机,但目前对算法责任和算法责任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系统性和深度都存在不足。本文从理论证成算法责任命题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出发,认为算法... 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算法责任缺失与异化现象频繁出现,引发普遍的算法焦虑甚至算法危机,但目前对算法责任和算法责任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系统性和深度都存在不足。本文从理论证成算法责任命题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出发,认为算法承载“代理者”角色是算法责任产生的认知基础,算法存在的社会嵌入、算法主体的价值迁移和算法结果的社会影响等算法的多元价值载荷是算法责任生成的根本缘起,算法权力崛起孪生出匹配性的算法责任、算法滥用催生出约束性的算法责任是算法责任出场的现实逻辑,而算法责任的综合性、代理性和隐蔽性特点则是其作为一个新命题出现的合理性所在。基于不同时期对算法本质与算法责任本质认知的演变,算法责任观经历了技术中立视域下的责任否定观、技术伦理视域下的道德算法观、人技信任视域下的“可信赖的算法”观、社会责任视域下的“负责任的算法”观的流变与迭代。作为构建“负责任的算法”的基础,算法责任的完整画像由责任缘起、责任性质、责任基础、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内容、责任程度和责任机制等8个构面构成,并在算法作为纯粹执行者、辅助决策者和独立决策者情形下呈现出差异化的画像“拼图”。本文结合治理要素即对“人”的治理、对算法的治理、对社会的治理和责任机制即社会责任融入、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敏捷治理,构建了算法责任综合治理范式的九宫格模型,构造出算法责任治理的9种方式。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算法责任治理方式与不同算法场景的适配性矩阵,提出在算法责任治理中政府应当加快算法责任制度供给与创新算法监管方式,企业需要全面落实算法责任议题与构建可持续性算法商业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责任 社会责任 数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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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行政:现实挑战与法律应对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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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4-118,共15页
算法对行政活动的嵌入催生了一种崭新的、智能化的权力行使和政府治理模式,即“算法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带来精确化、高效化等运作优势的同时,亦带来诸多挑战。算法行政可能消解人的整体性、自主性,对“人尊严”的基本价值产生威胁;算... 算法对行政活动的嵌入催生了一种崭新的、智能化的权力行使和政府治理模式,即“算法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带来精确化、高效化等运作优势的同时,亦带来诸多挑战。算法行政可能消解人的整体性、自主性,对“人尊严”的基本价值产生威胁;算法行政在形式合法、民主过程的正当性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容易引发算法行政正当性的质疑。算法披露、算法审查、算法问责是应对这些挑战的可行方式,但在适用时亦面临许多困境,亟需“深一步思考”。因此,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算法披露机制,以实现法益损失的最小化;应构建基于虚拟沙盒的算法测试机制,以突破“黑箱”审查的难题;应围绕“理性算法”构建算法责任体系,以化解责任配置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行政 人的尊严 行政正当性 算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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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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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红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0-130,共11页
现实中平台算法失当现象和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屡见不鲜,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并对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严重制约。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分析提出,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是深化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必然要求、技术中立向科技向善... 现实中平台算法失当现象和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屡见不鲜,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并对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严重制约。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分析提出,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是深化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必然要求、技术中立向科技向善转变的趋势使然、平台监管强化与算法规制兴起的重要取向。负责任的平台算法包括本体、过程和结果三个维度,分别是平台算法本身符合社会责任要求、负责任的平台算法开发设计与部署应用、平台算法决策结果对社会负责任,并具象化为合规与合乎道德、稳健安全、功能合意、社会与环境福祉、透明开放和敏捷治理六个构成要件。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需要通过算法主体自觉尽责、算法技术价值嵌入、算法生态互动治理和算法监管问责强化予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算法 平台企业 社会责任 算法伦理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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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算法推荐传播逻辑与平台社会责任 被引量:24
4
作者 匡文波 王天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2,21,共13页
近年来,社交媒体平台借助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提高了传播效率、优化了信息服务。本文从技术逻辑、价值逻辑、商业逻辑、流量逻辑和文化逻辑几个方面分析社交媒体算法推荐的传播逻辑;同时,阐述社交媒体算法推荐存在的隐患和伦理问题,包括... 近年来,社交媒体平台借助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提高了传播效率、优化了信息服务。本文从技术逻辑、价值逻辑、商业逻辑、流量逻辑和文化逻辑几个方面分析社交媒体算法推荐的传播逻辑;同时,阐述社交媒体算法推荐存在的隐患和伦理问题,包括算法推荐侵权现象、数字劳动伦理问题、技术黑箱与技术依赖、算法歧视和权力不平等,以及商业性取代公共性的不良现象;并进一步给出社交媒体平台社会责任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社交媒体 社会责任 大数据 传播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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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规制的原理与方法 被引量:24
5
作者 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83-95,共13页
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决定了算法的非技术中立性和价值取向性。人工智能算法本身蕴含强大的技术权力,算法黑箱的技术壁垒则加剧了人与算法之间权力失衡。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逻辑并不考虑作为主体的个人的主体性,每一个个体都只是... 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决定了算法的非技术中立性和价值取向性。人工智能算法本身蕴含强大的技术权力,算法黑箱的技术壁垒则加剧了人与算法之间权力失衡。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逻辑并不考虑作为主体的个人的主体性,每一个个体都只是算法逻辑体系下的参数。在算法权力的技术权力表象之下还潜藏着资本的权力,并使国家主权面临挑战,冲击全球治理体系。因此,应当构建政府主导并掌握核心算法的大数据系统,强化伦理约束组织的建设,在立法上压实人工智能算法开发者、控制者的主体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算法 非技术中立性 算法权力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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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外包经营中的用工责任分配--基于“算法管理”的“相应责任”厘定 被引量:19
6
作者 田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6-32,共17页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者遭受的损害负“相应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的解读。“算法管理”是数智时代平台用工新业态的核心特质,对“相应责任”的定位应以算法管理为中心,以劳动三分法为...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者遭受的损害负“相应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的解读。“算法管理”是数智时代平台用工新业态的核心特质,对“相应责任”的定位应以算法管理为中心,以劳动三分法为法律关系架构。围绕算法管理权及其配置,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之间结成一个相互协作的用工共同体,应依据角色分工共同负担用工责任。其中,外包企业对从业者进行直接的劳动管理,应负首要的用工责任;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对从业者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大概率成立不完全劳动关系,应负与之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具体范围,则应以平台企业实际行使的算法管理权的大小为边界。外包合作协议中对用工责任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从业者,但在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内部有效。平台企业对外包企业原则上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外包 用工责任分配 算法管理 劳动“三分法”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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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算法正义与法律责任体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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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玉双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5-161,共17页
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前沿领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认定等伦理和法律挑战。自动驾驶的伦理挑战体现在它改变了道德推理的基本形式和道德决策方式,法律挑战体现为它对生命安全价值和法律... 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前沿领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认定等伦理和法律挑战。自动驾驶的伦理挑战体现在它改变了道德推理的基本形式和道德决策方式,法律挑战体现为它对生命安全价值和法律责任分配的冲击。解决自动驾驶的伦理和法律挑战需要重建算法正义观,并构建出符合算法正义观的自动驾驶道德算法。相比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算法,最大化最小值算法具有理论和实践优势,能够在道德基础、功能主义和责任三个方面得到辩护。基于算法正义的自动驾驶法律责任体系包含着教义学责任和证成性责任的动态融合,并在最大化最小值算法的技术框架下破解碰撞责任难题,这对自动驾驶的技术研发和立法推动具有重要意义,是优化人机协作和迎接智能驾驶时代的理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算法正义 最大化最小值算法 教义学责任 证成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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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行政责任的分布式重建 被引量:14
8
作者 肖梦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2-56,共15页
算法行政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购买服务,其隐秘性、自主决策性、多元主体间行为的不可分性给传统责任框架造成了巨大挑战,可能产生责任鸿沟与治理缝隙。现有治理体系多采取主体行为协同、责任分离的逻辑,容易导致责任逃逸与代理洗白等问题... 算法行政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购买服务,其隐秘性、自主决策性、多元主体间行为的不可分性给传统责任框架造成了巨大挑战,可能产生责任鸿沟与治理缝隙。现有治理体系多采取主体行为协同、责任分离的逻辑,容易导致责任逃逸与代理洗白等问题,理想型意义上的穿透式责任面临集合行为与科层制难以穿透的实施困境,因此提出分布式责任对二者进行调和。分布式责任有较为严格的前置适用条件,可视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方案。分布式责任意味着从中心式的控制风格向全流程参与式问责的转换,在无法明确主观故意的算法致害中实现了对多主体间共同责任的简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政府 算法行政 责任体系 穿透式责任 分布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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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传播时代下算法推荐的失控与重构 被引量:9
9
作者 薛可 李亦飞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2-37,共16页
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改变了网络信息议程设置的根本逻辑,它通过“内容评分”与“用户聚类”构建信息的分发机制实现精准传播。本研究基于规模性社会调查,发现以流量为导向的算法推荐系统引发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失控,带来了公众价值偏... 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改变了网络信息议程设置的根本逻辑,它通过“内容评分”与“用户聚类”构建信息的分发机制实现精准传播。本研究基于规模性社会调查,发现以流量为导向的算法推荐系统引发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失控,带来了公众价值偏差、网络集群行为等系列社会问题。以社会问题为导向,本文基于社会责任理论,在弱监督学习的大框架下引入迁移学习方法,通过构建文本-情绪分析模型,将内容正能量属性、网络情绪倾向、评论情感互动共同纳入对算法推荐的优化重构系统,并凭借虚拟仿真进行了验证性分析。研究发现,内容正能量属性的定量判断,可使社会责任对算法技术产生从理论指导到实践优化的效能,成为算法社会责任的履责新范式;内容情感分析的置入可使算法推荐形成对网络信息内容更客观、更完整的评估结论,实现对舆情事件的监测;将评论情感互动作为影响网络集群行为的重要因子纳入算法评估体系,则能够深度把控情绪传播的模仿-反馈机制,最终实现对集群行为的预警,维护网络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社会责任 网络情绪 网络集群行为 文本-情绪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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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伦理视域下的脑机接口伦理问题研究 被引量:9
10
作者 王高峰 张志领 《自然辩证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68-73,共6页
算法伦理给脑机接口伦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算法的不透明性降低了人对算法和数据处理器的信任;算法的不确定性阻碍了信息可获得性和可理解性,也阻碍了信息隐私;算法的易误导特性带来了歧视问题。而算法作为驱动脑机接口的底层技术,因... 算法伦理给脑机接口伦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算法的不透明性降低了人对算法和数据处理器的信任;算法的不确定性阻碍了信息可获得性和可理解性,也阻碍了信息隐私;算法的易误导特性带来了歧视问题。而算法作为驱动脑机接口的底层技术,因上述特性相应带来了安全、隐私、自我同一性、自治、责任和歧视等伦理问题。研究发现,技术层面的提高算法透明度或许存在问题,而启用算法审计和归还用户紧急制动权是必要的;非技术层面的提升编码通识水平、扩充脑机接口使用策略和重新解读责任概念和归责问题也是亟需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算法伦理 责任 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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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平台责任及其治理 被引量:6
11
作者 张文祥 杨林 《新媒体与社会》 2021年第1期96-111,共16页
智能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平台化成为显著特征。明确平台责任及治理规则成为智能信息传播治理的关键环节。本文聚焦智能信息传播治理的法律和伦理困境,从治理理念、平台责任设定、平台责任评价等方面分析造成治理困境的原因,探讨平台... 智能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平台化成为显著特征。明确平台责任及治理规则成为智能信息传播治理的关键环节。本文聚焦智能信息传播治理的法律和伦理困境,从治理理念、平台责任设定、平台责任评价等方面分析造成治理困境的原因,探讨平台责任设定的正当性基础、责任属性与边界、平台治理方式变革等重要问题。认为顺应智能传播变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应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平台治理机制:完善责任型平台主导下的多元合作综合治理模式;将平台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保障用户权利;在多元协商与对话的情况下重构约束平台的不同治理主体间的伦理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平台责任 智能传播 传播治理 传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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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算法黑箱的法律风险检视与应对
12
作者 王安舒 孔令学 李宜霏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72-79,共8页
数字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以其数字化、智能化、普惠化的特征优势,带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算法作为数字金融的核心驱动力,在提升效率、优化决策等方面展现了巨大潜力,却因不透明性、难解释性和责任模糊性等特性成为影响金融... 数字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以其数字化、智能化、普惠化的特征优势,带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算法作为数字金融的核心驱动力,在提升效率、优化决策等方面展现了巨大潜力,却因不透明性、难解释性和责任模糊性等特性成为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风险源。本文深入分析数字金融算法黑箱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考察其认定困难、监管滞后及伦理困境等法律风险,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多维度应对策略:立法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责任边界和承担方式;构建数字金融算法全链条规制体系,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筑牢金融算法监管防线,优化全流程监管机制;倡导算法伦理规范,做到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推动数字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金融 算法黑箱 算法责任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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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决策优化的伦理进路:道德阈限、责任界分与技术嵌入 被引量:1
13
作者 赵亮 刘彩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5-122,共8页
算法作为一种决策或预测的技术存在,既重塑人类生产方式,也冲蚀法定权利、削弱道德原则、损伤相关者利益。从算法作为决策价值承担者和决策责任分配者等两个方面,厘清算法决策承载价值并非中立。因此,以推动“算法向善”为目标,从道德... 算法作为一种决策或预测的技术存在,既重塑人类生产方式,也冲蚀法定权利、削弱道德原则、损伤相关者利益。从算法作为决策价值承担者和决策责任分配者等两个方面,厘清算法决策承载价值并非中立。因此,以推动“算法向善”为目标,从道德阈限、责任界分、技术嵌入等维度提出对算法进行价值敏感设计,进而实现算法决策的公平、准确与客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决策 道德阈限 责任界分 技术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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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劳动管理的伦理诉求及其法制建设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喻术红 常春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52-59,共8页
在平台劳动管理中,算法技术扮演了多种角色,主要表现为“劳动过程的控制者”“工作表现的评估者”“奖惩制度的实施者”等。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在算法技术为企业带来巨大管理效益的同时,基于算法的平台劳动管理也面临着算法伦理、发... 在平台劳动管理中,算法技术扮演了多种角色,主要表现为“劳动过程的控制者”“工作表现的评估者”“奖惩制度的实施者”等。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在算法技术为企业带来巨大管理效益的同时,基于算法的平台劳动管理也面临着算法伦理、发展伦理、责任伦理等多个维度的诉求。这些诉求须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才能获得其应有的价值。具体而言,国家应当基于算法设计者、平台从业者以及平台企业三个方面的立场,对应展开伦理的法制建设:其一,将算法设计者纳入算法伦理的建设环节,以回应算法伦理诉求;其二,构建平台企业与从业者的对话机制,制定专门的从业者报酬劳动基准,以回应发展伦理诉求;其三,强化企业关于算法管理的社会责任,强制平台企业承担用工责任保险义务,以回应责任伦理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管理 算法伦理 发展伦理 责任伦理 伦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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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算法共谋的责任认定与分配 被引量:4
15
作者 曾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72-82,共11页
规制算法共谋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算法共谋模糊了垄断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了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以及异化了垄断主体的归责机理。为有效规制算法共谋,应当类型化算法共谋的基本模型,将其分类为信使型算法共谋、轴辐... 规制算法共谋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算法共谋模糊了垄断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了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以及异化了垄断主体的归责机理。为有效规制算法共谋,应当类型化算法共谋的基本模型,将其分类为信使型算法共谋、轴辐型算法共谋、预测型算法共谋以及自主型算法共谋,并逐一分析各类型算法共谋的反竞争效果。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违法性逻辑链条,基于不同主体厘清算法共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同时发挥算法监管委员会以及监管科技的辅助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责任认定 责任分配 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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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及归责路径
16
作者 张志坚 何艺华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87-98,156,共13页
在组织治理日新月异的当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传统组织其实同大于异,其法律规制无需跳脱至现有组织制度之外。受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固定科层结构,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深度人合基础。按“组织体... 在组织治理日新月异的当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传统组织其实同大于异,其法律规制无需跳脱至现有组织制度之外。受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影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固定科层结构,也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深度人合基础。按“组织体—组织主体—新型非法人组织”的逻辑主线,其为有独立团体意志与组织财产的组织体,满足组织主体认定的理性要件与组织人格诞生的实体、政策与技术三重契机,契合非法人组织责任相对独立的内涵,是一种去中心化、自治化且资合性突出的新型非法人组织。对去中心化理念的再中心化事实,就有限责任的现实意义进行理性反思,设置二分归责方式,由实控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以回应现实需求、平衡各方损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共识算法 智能合约 新型非法人组织 责任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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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去责任化”危机的省思
17
作者 武艳 张清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63-170,共8页
检察大数据的普遍运用深刻影响着检察履职,从智慧检务到法律监督模型,对落实检察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科技赋能的数字检察时代期待实现更高层次的数字正义。相较于传统以自然人裁判为基石的单一检察责任模式,数字时代的检察责任融合了算法... 检察大数据的普遍运用深刻影响着检察履职,从智慧检务到法律监督模型,对落实检察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科技赋能的数字检察时代期待实现更高层次的数字正义。相较于传统以自然人裁判为基石的单一检察责任模式,数字时代的检察责任融合了算法不合理或不正当情况所引发的算法责任。在现行数字检察实践中,不仅原有的检察责任体系对“算法黑箱”等问题缺乏问责机制,而且准确认定检察官责任也变得愈加困难,表现为检察“去责任化”的危机。因此,对于检察官责任的消解、推诿及认定难题亟需构建新的责任框架予以回应,这套新的责任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将“替代责任”引入归责原则,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有效规制;确立检察官的“优先责任”,督促检察官审核并监督人工智能裁决结果;通过建立算法可解释机制,科学勘定检察责任的免责范围,明晰检察官与人工智能之间的责任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检察 算法责任 去责任化 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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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一段程序”:ChatGPT生成内容的认知途径与算法信任建构
18
作者 刘海明 李佳怿 《传媒观察》 CSSCI 2024年第5期71-79,共9页
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聊天机器人逐渐成为信息的合成者与传播者,影响着人机交互中的信任关系。用户选择认知机器生成内容的途径不同,对生成内容的信任程度也有所不同。由于聊天机器人存在生成虚假信息和造成信息失序的风险,信息的透明性... 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聊天机器人逐渐成为信息的合成者与传播者,影响着人机交互中的信任关系。用户选择认知机器生成内容的途径不同,对生成内容的信任程度也有所不同。由于聊天机器人存在生成虚假信息和造成信息失序的风险,信息的透明性、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受到冲击。具体表现为信源不确定、信息污染与信息可计算,在加剧用户信任脆弱性的基础上造成信息回避、技术漂迁和技术梦游以及同理心被操控等信息认知与辨识的伦理风险,这些发现强调解决算法驱动的聊天机器人中的道德问题的重要性。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本文依托责任伦理分析道德选择、道德行为与道德交往的模式,探寻造成信任脆弱性的原因,通过减少虚假信息寻求人机交互中的信任重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聊天机器人 认知途径 算法信任 责任伦理 信任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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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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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买提·乌斯曼 杨立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8期147-159,共13页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送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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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算法时代默示合谋的认定及责任归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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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安迪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6-50,76,共6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以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已具备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能力,在满足算法程序的设定条件下,代替经营者做出相应价格决策并自主形成价格算法或分享相同算法以达成垄断行为。运用智能算法实施的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提供具...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以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已具备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能力,在满足算法程序的设定条件下,代替经营者做出相应价格决策并自主形成价格算法或分享相同算法以达成垄断行为。运用智能算法实施的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提供具有隐蔽性、稳定性、智能性和高效性的合谋形式,使反垄断执法机关难以发现默示合谋行为,无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在以算法为基础的背景下,应该对反垄断法认定构成默示合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带来的挑战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责任归属问题,从现行反垄断法的角度做出相应解释与适用。建议扩大认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条件,并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对智能算法实施的默示合谋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垄断协议 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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