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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未授权商品化行为现行规制模式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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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2-86,共15页
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仅系商品外观的美学功能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会使其联想到商品来源,故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也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为淡化要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同时,将他人... 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仅系商品外观的美学功能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会使其联想到商品来源,故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行为也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为淡化要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仿制成商品出售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该行为不侵犯商品化权益,因为商品化权益是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权利类型,应当格外谨慎地对其加以保护,以免压缩公共领域的空间;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存在可保护利益,其与利用商标仿制商品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仿制者并未实施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未受显著损害,故该行为也不属于搭乘商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仿制成商品 侵犯商标权 美学功能性 商品化权益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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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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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26-32,共7页
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 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其中,实用功能性应是指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的设计。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不足以证明该设计的非功能性。竞争必需性的设计应是指授予某项设计专有权保护会使竞争者陷入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不具有竞争必需性。通过对美国商业外观功能性基本原理和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外观 实用功能性 美学功能性 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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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创新中的设计驱动研究——以五菱宏光等“客货两用”紧凑型MPV车型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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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捷 《科学学研究》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50-960,共11页
作为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之外的第三种创新驱动力,设计驱动对于破坏性创新的影响却尚未得到现有研究的重视。论文在设计驱动视角下构建了破坏性创新的美学设计、主流功能设计和次要功能设计对消费者感知和购买意愿的影响模型,并以国内五... 作为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之外的第三种创新驱动力,设计驱动对于破坏性创新的影响却尚未得到现有研究的重视。论文在设计驱动视角下构建了破坏性创新的美学设计、主流功能设计和次要功能设计对消费者感知和购买意愿的影响模型,并以国内五菱宏光等“客货两用”紧凑型MPV车型的潜在购买者作为研究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基于PLS-SEM的分析结果显示,破坏性创新的三个设计维度对于消费者的经济性感知、有用性感知和易用性感知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三类顾客感知则会进一步正向作用于顾客购买意愿;美学设计和次要功能设计对于顾客购买意愿既有直接影响,又会通过顾客感知对其产生间接作用,而主要功能设计则要完全通过顾客感知来对顾客购买意愿产生影响。研究结论厘清了破坏性创新的不同设计维度对于顾客感知和购买意愿的作用机理,对于破坏性创新的理论演进和国内企业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扎根国内市场实现创新突围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学设计 主流功能设计 次要功能设计 顾客感知 购买意愿 破坏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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