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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下再交涉之解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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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 《法治社会》 2020年第2期13-25,共13页
《民法典(草案)》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加入了遭受不利一方可请求再交涉的表述。但对其定性,既有的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说皆非合理,形成权说更与体系相悖。再交涉并不能如想象那样促进私法自治和契约严守,相反可能导致因情... 《民法典(草案)》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加入了遭受不利一方可请求再交涉的表述。但对其定性,既有的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说皆非合理,形成权说更与体系相悖。再交涉并不能如想象那样促进私法自治和契约严守,相反可能导致因情势变更而获益一方更具谈判优势,增加司法成本。从法经济学和比较法角度也无法证立再交涉的必要性。发生情势变更后,并不一定需要再交涉,且如何交涉以及不交涉的后果在现行法体系上皆无法明确。应将再交涉视为单纯的法律倡导,使其脱离权利义务的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再交涉 异质性 倡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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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视野下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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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勋哲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6-24,共9页
行政法上的公物,是实现行政目的的“物的手段”,高校体育设施是以教育目的为主、社会公益性为辅的公物。不同地区、城乡、学校类别之间体育设施的配置和利用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有所不同。法律、法规有关学校体... 行政法上的公物,是实现行政目的的“物的手段”,高校体育设施是以教育目的为主、社会公益性为辅的公物。不同地区、城乡、学校类别之间体育设施的配置和利用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条件有所不同。法律、法规有关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规定,是通过对特定行为模式的肯定和倡导的“鼓励性规定”来发挥指引作用,“鼓励性规定”在规范结构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难以作为公民主张权利和司法裁判的依据,需要具体认识其规范效力。“鼓励性规定”一方面为高校设定了努力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负责消除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各项障碍和隐患,完善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的规范体系、管理体制、绩效评价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公物法 高校体育设施 社会开放 倡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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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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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文渊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09-112,共4页
《民法总则》第五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在较《民法通则》明确扩大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行为范围的同时,也限缩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从传统法理的强制性规范角度解释,该条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漏洞,也与其他法律规范存... 《民法总则》第五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在较《民法通则》明确扩大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行为范围的同时,也限缩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从传统法理的强制性规范角度解释,该条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漏洞,也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体系上的矛盾。通过对自愿原则的不正当性和合理性分别分析,并突破强制性规范的桎梏,从法的利益角度出发,将自愿原则的规范性质界定为倡导性规范,试图消解自愿原则在逻辑和体系上的矛盾,为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第五条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 民法总则 自愿原则 倡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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