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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 被引量:226
1
作者 王静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9-59,共11页
网约车的出现既解决了城市交通问题,满足了乘客出行需要,也对机动车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态发生了变化,到底如何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网约车与传统出... 网约车的出现既解决了城市交通问题,满足了乘客出行需要,也对机动车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态发生了变化,到底如何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立一种连接传统与现代的监管模式,考验政府的智慧与能力,也开启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新样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出租车 行政监管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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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 被引量:85
2
作者 赵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1-55,共15页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的技术与能力。我国过去偏于倚重行政规制,在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大量精细化处理,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兼顾彼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制 惩罚性赔偿 职业索赔 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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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约车”规制为例 被引量:82
3
作者 陈越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7-31,共15页
"互联网+"能够提升效率,也会放大风险,如何形成完善的规制结构亟待研究。网约车的规制问题引发热议。其中,是否规制、如何规制和谁来规制,是争论激烈,也是规制结构探究尤为重要的三个问题。在是否规制的决断上,需要明确政府... "互联网+"能够提升效率,也会放大风险,如何形成完善的规制结构亟待研究。网约车的规制问题引发热议。其中,是否规制、如何规制和谁来规制,是争论激烈,也是规制结构探究尤为重要的三个问题。在是否规制的决断上,需要明确政府—市场的活动边界。经济学知识和交通管理数据显示,网约车运营有着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形成垄断结构等特点,政府规制有着必要性,《行政许可法》提供了实定法上的判断和支撑根据。在规制方案上,应当建构平等、妥当和动态的规制体系。政府规制应当平等,以建构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当根据运营形态妥当设定,以实现目的—手段的有效匹配;还应当能够适时调整,实现动态规制。为了实现有效规制,还需要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进行妥当分工,实现中央的框架性立法和地方因地制宜立法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互联网+"规制的系统合作框架和分层分类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规制 “互联网+”规制 政府规制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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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模式的立法转变 被引量:79
4
作者 郭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0-83,共24页
我国现行土地用途行政管制模式出现"制度失灵",公法与私法规范结合的激励性管制应成为行政管制的替代模式。国际上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已出现了总量管制与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管制的实证样本,规划的不确定性理... 我国现行土地用途行政管制模式出现"制度失灵",公法与私法规范结合的激励性管制应成为行政管制的替代模式。国际上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已出现了总量管制与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管制的实证样本,规划的不确定性理论、规划权利理论、管制协商理论为新型管制做出了法学解释。激励性土地用途管制的本质是模仿市场机制的私人自我管制。在我国,国家本位的衰落,土地市场多元利益的并存与竞争,迫切需要以激励性管制替代制度成本过高的传统行政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划分行政干预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定边界,合理嵌入管制的私法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用途管制 行政管制 激励性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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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64
5
作者 邓辉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2期140-152,共13页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三大支柱,垂直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与水平面的权利义务设立同样重要。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和部门分散立法的局限,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存在着目标弱化、主体分散、...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三大支柱,垂直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与水平面的权利义务设立同样重要。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和部门分散立法的局限,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存在着目标弱化、主体分散、措施乏力和程序模糊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提高。面对新兴科技的法律挑战与错综复杂的利益平衡需求,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明确行政监管的主要目标,建立统一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提升其专业性和行政级别,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并协调不同保护程序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监管 监管机构 监管目标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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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监管到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突破——基于网络分析的视角 被引量:63
6
作者 丁煌 孙文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9-115,共7页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缘自因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导致的政府监管不力。现行"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和"一龙治水"的大部制模式本质上具有结构相似性。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性,其解决的关键在于对现行食品安全...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缘自因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导致的政府监管不力。现行"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和"一龙治水"的大部制模式本质上具有结构相似性。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性,其解决的关键在于对现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的突破。而实现这种突破的根本途径在于调整政府相关职能,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重视客体导向原则在食品安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确定基于各方利益协调的食品安全目标,进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转变,建立基于网络治理新模式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制改革 行政监管 社会共治 网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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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 被引量:62
7
作者 孔祥稳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1-145,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规制 公共执行 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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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 被引量:55
8
作者 王锡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3-18,共16页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利束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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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49
9
作者 叶必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11,176,共11页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实现拘束的机制是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动力在于公众的推动。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区域合作协议,经立法程序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意,对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区域合作协议经组织机构实施,或通过行为法机制,对公众具有间接规制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 拘束力 实效规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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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45
10
作者 宋华琳 《公共行政评论》 2011年第2期30-50,178-179,共23页
论文从制度变迁史的角度,梳理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重塑。论文剖析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并指出应以... 论文从制度变迁史的角度,梳理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重塑。论文剖析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并指出应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建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作用。应从人员遴选、规范利益冲突和健全专业分委员会制度三方面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以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参照,推进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标准制定 行政法 风险监管 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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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被引量:34
11
作者 姜明安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11,共7页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最经常运用的方式,它贯穿于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行政裁量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机械执法,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但是,行政裁量如果被滥用,它又可...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最经常运用的方式,它贯穿于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行政裁量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机械执法,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但是,行政裁量如果被滥用,它又可能成为行政执法人员谋私和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便利的手段和工具。应充分运用软法指导裁量、促进裁量和制约裁量,通过软法机制规制和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尽可能保证行政裁量权为善而避免其为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 滥用裁量权 正义 软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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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33
12
作者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15,共7页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行政法规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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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被引量:42
13
作者 姜明安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2,共8页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规制 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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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之途径探寻 被引量:34
14
作者 崔卓兰 卢护锋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2-30,共9页
在宪法学意义上,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样,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力部门,行政权同其他权力一样既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可能,也具有自制和向善的可能。当学者们在不断探索立法权、司法权以及公民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控制的同时,也应当... 在宪法学意义上,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样,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力部门,行政权同其他权力一样既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可能,也具有自制和向善的可能。当学者们在不断探索立法权、司法权以及公民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控制的同时,也应当从行政权自身的结构入手来探讨其约束问题。行政自制不但是当代条件下行政权良性运作的重要条件,而且是外部控制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依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自制 行政权 自我监督 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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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困境与变革 被引量:36
15
作者 刘乃梁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61-73,共13页
特许经营是我国出租车行业的根本特征。面对拒载、罢运等现实问题,既有的矫正措施立足于特许经营体制的强化,忽略了市场竞争性的塑造。经营权特许的公司化倾向与管制措施的潜在引导形塑了出租车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造成了出租车行业利... 特许经营是我国出租车行业的根本特征。面对拒载、罢运等现实问题,既有的矫正措施立足于特许经营体制的强化,忽略了市场竞争性的塑造。经营权特许的公司化倾向与管制措施的潜在引导形塑了出租车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造成了出租车行业利益分配不均,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出租车行业的开放与发展应当立足于政府管制的变革,而非反垄断执法。我们应在重新认知出租车行业性质的基础上,变"管控"为"疏导",从放开行业准入、依法行政和改良管制政策等方面入手,提升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构建激励性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租车 特许经营 行政垄断 政府管制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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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被引量:35
16
作者 王万华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8年第3期115-121,共7页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根本立法目的,以公民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参与和公开构成其核心要素。湖南的尝试必将对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从路...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根本立法目的,以公民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参与和公开构成其核心要素。湖南的尝试必将对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从路径到内容产生深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首部立法 程序权利 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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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法规要求 被引量:34
17
作者 王兰明 《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CAS 2009年第1期46-50,共5页
在分析我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和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中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推进实施风险管理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医疗器械 监管法规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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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7
18
作者 青锋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6年第4期1-8,共8页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目前我国推行行政改革和依法行政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把握两个关系;同时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强化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另外,美国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行政管理 体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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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 被引量:34
19
作者 张新宝 林钟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3-66,共14页
整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必须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提升到法治的高度;针对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 整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必须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提升到法治的高度;针对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特征,治理应遵循"依法综合治理"的路径。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在基础层面,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技术、体制基础为保障,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调动国家管制与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主体的广泛参与加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互联网有害信息 依法综合治理 行政管制 行业、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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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行政执法和解的难题——基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观察 被引量:32
20
作者 张红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3-33,38,共12页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和解 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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