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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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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杨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2-195,共14页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 在域外先进立法与国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购置款担保权的下位概念,购置款抵押权是买受人在购置物上设立的担保购置款债权的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的担保物与所担保债权之间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对应关系,超出对应关系的部分仅具有普通抵押权身份。购置款抵押权之所以应享有超级优先顺位,是因为其前身是购置物的所有权,且需要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其中前者是基础。由于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对非购置款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超级优先顺位的获得除了应满足基本的登记要件外,还应满足额外的时间要件。与即刻登记相比,宽限期的设置本质上是一种对购置款债权人的优待,然而为了兼顾非购置款债权人利益,宽限期不应太长,且作为宽限期起算点的交付应采第三人标准,但不包括试用买卖中的交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权 购置款债权 超级优先顺位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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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司法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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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婉琳 陈燚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2年第4期72-76,共5页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该项制度作为“登记在先,顺位优先”一般顺位规则的例外,客观上扩大了动产抵押权的范围,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化担保法律体系的适度扩张。本文重点研究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构成要件、适用...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该项制度作为“登记在先,顺位优先”一般顺位规则的例外,客观上扩大了动产抵押权的范围,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化担保法律体系的适度扩张。本文重点研究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构成要件、适用方式及法律效力,通过梳理总结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规范构造,实现该项特殊动产担保与一般动产担保的体系协调。本文研究目的为了解决该项担保权与其他担保权竞存时的顺位冲突,以期更好实现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内部法律效果与外部功能体系的融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买价金担保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 购置款债权 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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