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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法社会学之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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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平仁
刘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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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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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77-8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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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法社会学的民间立场与法律接受理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际上是接受主体、接受对象和裁判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接受对象来说,司法裁判活动既是形式逻辑的认识过程,也是含有价值评价因素的实践认识过程。就接受主体来讲,除了利益考量和理性权衡之外,司法裁判还必须考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普遍期待。就裁判主体而言,要使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需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亲和性。法治乃全体国民之事,司法场域更是法律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交汇与交流的平台。只有围绕无数的司法个案,经历法律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长时期的相互进入与纠缠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地落地生根,司法裁判才能在个案与整体两个层面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真正为社会公众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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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
法社会学
民间立场
接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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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ceptability of judicial decision
sociology of law
folk standpoint
recep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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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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