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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及其启示 被引量:30
1
作者 张红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55-160,共6页
在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险犯形式。而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更是普遍存在于其刑事立法中。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防控社会风险成为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终极目的,并且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助于降低公... 在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险犯形式。而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更是普遍存在于其刑事立法中。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防控社会风险成为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终极目的,并且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助于降低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其追诉条件,从而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革时,刑法应当主动修正理论以适应新的社会实践,而抽象危险犯无疑是刑法与时俱进思想的最好示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处罚早期化 风险控制 公害犯罪 实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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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限缩路径探究 被引量:6
2
作者 李永升 李可瑄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2-18,共7页
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并不断增多已经是现实存在的选择,当下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正视其存在并探讨其限缩的路径。抽象危险犯不应当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的下位概念,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相并列。其中,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 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并不断增多已经是现实存在的选择,当下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正视其存在并探讨其限缩的路径。抽象危险犯不应当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的下位概念,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相并列。其中,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单纯的实行行为无法充足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结果的有无仍然需要在诉讼程序中得到确认,需要经过实质化的判断,并且是可以被驳倒的。在判断抽象危险的时候,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即以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来指导,分别从存在论即案件全部的事实和价值论即以刑罚的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以此来限制该犯罪圈的范围,消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法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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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研究中的若干认识误区 被引量:3
3
作者 陆诗忠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7-85,共9页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究竟哪些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抽象危险犯是刑罚介入早期...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究竟哪些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抽象危险犯是刑罚介入早期化的一种立法现象;抽象危险既是"公共危险",又是"间接的危险",其作用的对象并非犯罪对象。只要承认抽象危险犯的初始意义,就不宜主张通过"反证"的方式来收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存在的正当性 成立范围 被告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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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及其问题解决 被引量:1
4
作者 郝川 时晨珂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6-84,共9页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非对以往《意见》的否定,将高空抛物罪定位为抽象危险犯的直接起因涉及回应民意和现象立法,但同时具有深层的理性依据,即基于个人安全需要-免予恐惧的权利-他人行为义务的逻辑链条,为维护保护法益所必须的社会秩序,立法者改变了依照具体危险犯惩罚行为的司法套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安全权 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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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与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黄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2期100-105,共6页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 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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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以醉驾入刑为视角 被引量:1
6
作者 肖灵 《政法学刊》 2012年第4期11-16,共6页
抽象危险犯是将一种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醉驾入刑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提前保护法益、规范行动指引、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管理职能等价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亦有必要... 抽象危险犯是将一种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醉驾入刑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提前保护法益、规范行动指引、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管理职能等价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亦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作一定限制,完善醉驾的定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醉驾 正当性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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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基础及完善研究
7
作者 肖灵 《韶关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74-77,共4页
危险驾驶罪涉及抽象危险犯这一较为复杂的刑法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对于风险社会中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刑法指引作用的加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细致的思考,限制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完善定罪标准,才... 危险驾驶罪涉及抽象危险犯这一较为复杂的刑法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对于风险社会中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刑法指引作用的加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细致的思考,限制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完善定罪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醉驾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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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主客观层面的再探
8
作者 陈发明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64-67,共4页
危险驾驶罪的创设基于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是典型的危险犯。该罪应为故意犯罪,即使出于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的考量,也可以知晓对驾车有认知,便是对危险状态的主观放纵。无论是从危险的紧迫性,还是标准的明确性出发,危险驾驶罪都... 危险驾驶罪的创设基于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是典型的危险犯。该罪应为故意犯罪,即使出于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的考量,也可以知晓对驾车有认知,便是对危险状态的主观放纵。无论是从危险的紧迫性,还是标准的明确性出发,危险驾驶罪都是只需满足实施类型化行为即可构成抽象危险犯。依据"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实害结果"的演变路径,推导可知抽象危险犯是指没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亦满足此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 故意 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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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刑法观与抽象危险犯控制
9
作者 张伦伦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50-55,共6页
作为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主动措施,抽象危险犯的扩张适用为刑法充分发挥社会保护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应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直接手段。为了避免风险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失调,要建构社会整体的调控措施,明... 作为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主动措施,抽象危险犯的扩张适用为刑法充分发挥社会保护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应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直接手段。为了避免风险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失调,要建构社会整体的调控措施,明确抽象危险犯的规制方向,为刑法的体系调整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刑法价值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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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 被引量:82
10
作者 蓝学友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4-149,共16页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得双层法益结构成为以比例原则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方法论载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可以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司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双层法益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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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从如何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的立场出发 被引量:76
11
作者 黎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4-95,19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九)》大量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以应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背景的暴力恐怖犯罪。从风险社会中安全刑法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从强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衡平的刑法基本宗旨的... 《刑法修正案(九)》大量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以应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背景的暴力恐怖犯罪。从风险社会中安全刑法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从强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衡平的刑法基本宗旨的角度来看,对上述条文的适用,必须考察"有无法定的足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事实",以对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妥当限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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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70
12
作者 陈洪兵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3-138,共16页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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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 被引量:62
13
作者 高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0-74,共5页
从形式上,抽象危险犯既可表现为行为犯,也可为结果犯。抽象危险是一种拟制的危险,一般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危险判断。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保护法益前置的措施,在风险社会下,具有合理性。但是,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与罪责原则间存在... 从形式上,抽象危险犯既可表现为行为犯,也可为结果犯。抽象危险是一种拟制的危险,一般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危险判断。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保护法益前置的措施,在风险社会下,具有合理性。但是,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与罪责原则间存在紧张关系,有必要限缩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概念 正当性贸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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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 被引量:42
14
作者 孙万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30-140,共11页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抽象危险犯 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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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 被引量:38
15
作者 王振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69-75,共7页
风险社会下,刑法中大量出现行政犯、推行严格责任并没有构成对罪责原则的毁灭性破坏;面对法益概念出现的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嬗变,引入宪法性法益概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避免法益功能的弱化;抽象危险犯在风险... 风险社会下,刑法中大量出现行政犯、推行严格责任并没有构成对罪责原则的毁灭性破坏;面对法益概念出现的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嬗变,引入宪法性法益概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避免法益功能的弱化;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的日益增多是由其功能吻合风险特点所决定的,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其弊端;归责理论的变迁是刑法对风险社会的有效回应,并没有扼杀主观罪责在定罪归责中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人权保障 罪责原则 宪法性法益 抽象危险犯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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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 被引量:38
16
作者 曹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7-173,共17页
高空抛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将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刑法积极应对日渐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高空抛物现象的必要之举,是完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 高空抛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将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刑法积极应对日渐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高空抛物现象的必要之举,是完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表现,契合了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刑事法理的正当根据,理应得到理解包容和肯定支持。高空抛物"入刑"后,高空抛物的刑法评价应坚持类型性和体系性原则:对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依法认定为无罪;对仅具有抽象危险之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高空抛物罪(暂定);对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具体危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实害结果的高空抛物,应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造成特定或者少数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应当结合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和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依法认定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犯罪或财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刑法规制 抽象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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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抑或分化: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范围 被引量:27
17
作者 李婕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6-45,共10页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失当和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异化是传统危险犯两分法无法克服的弊端。准抽象危险犯是在对抽象危险犯限缩解释过程中发展出的新型危险犯,主要包括适格犯、累积犯类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行为客体、尚未出现具体...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失当和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异化是传统危险犯两分法无法克服的弊端。准抽象危险犯是在对抽象危险犯限缩解释过程中发展出的新型危险犯,主要包括适格犯、累积犯类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行为客体、尚未出现具体危险状态"是其构成特征。中国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包括适格犯和累积犯,具有限缩处罚范围的机能,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部分足以型犯罪属适格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属累积犯。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的传统抽象危险犯只剩下实质预备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抽象危险犯 危险性犯 适格犯 累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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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公害犯罪之抽象危险犯 被引量:18
18
作者 陈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120-124,136,共6页
在比较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探讨抽象危险犯的特征、设置抽象危险犯的价值以及将污染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的问题。认为: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公害犯罪成为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为实现对公害犯罪的有... 在比较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探讨抽象危险犯的特征、设置抽象危险犯的价值以及将污染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的问题。认为: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公害犯罪成为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为实现对公害犯罪的有效防控,中国刑事立法应加强风险刑法的立法与实践,系统引入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并将污染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犯罪行为设置为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公害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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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 被引量:16
19
作者 于冲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3-185,共13页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 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以避免将行为危险异化为具体危险、抑制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为目的,主张行为造成的危险须达到现实、紧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体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结果化”认定的视域下,具体危险被视为一种结果性危险。结果性危险以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作为外在表征。现实危害后果不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危害结果。一定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存在表明行为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或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表明行为不存在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则证明行为并未引发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化”认定对具体危险具有锚定功能,对具体危险犯的过度“口袋化”具有抑制功能。对具体危险犯进行“结果化”认定源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具体危险犯认定中“具体危险”范围的过度扩张,实现具体危险犯认定的客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化”认定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结果性危险 现实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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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 被引量:17
20
作者 郭浩 李兰英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1-128,共8页
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 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任务。作为社会调控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必须针对当前的风险状况及时做出回应。现行刑法基于传统的以实害犯为主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风险行为。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能够将刑法的保护防线提前,从而达成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有利于对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是应对风险行为的有效处置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行为规制 法益保护早期化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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