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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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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9-90,共12页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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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的理论建构:基于整体论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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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中意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34-41,共8页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持,即运用生态整体论设计生态保护制度;运用发展整体论实现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运用空间整体论明确各地方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运用治理整体论推动长江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整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理论主张,它主要致力于构建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具体规则设计层面上还需要与多种理论共同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立法 整体论 长江保护法 流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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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还原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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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廷辉 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19-27,共9页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逻辑,忽略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人为地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割裂。鉴于此,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最近生效的《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立法,超越以往的还原主义方法论,坚持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观,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一次新尝试。宏观上,流域立法将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合为一体;微观上,流域立法统筹规范长江流域的生态、产业、城市布局、人文和环境美学等要素。受流域立法的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可能产生新的变化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立法 还原主义 生态整体主义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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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立法问题研究--以长江大保护为背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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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敏瑞 李昭阳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85-189,共5页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然而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飞速发展,流域内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长江作为我国最大的流域拥有自身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举足轻重的社会经济地位,为长江流域单独立法势在必行...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然而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飞速发展,流域内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长江作为我国最大的流域拥有自身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举足轻重的社会经济地位,为长江流域单独立法势在必行。但目前长江流域立法面临着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管理秩序紊乱等多方面的问题。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通过转变流域立法模式,革新管理体制,提升环境决策民主化等方式,不断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实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大保护 水资源 流域立法 河流管理 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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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定效力体系更加完整的《长江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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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作全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43-46,共4页
以国家做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该重大决策的重要讲话为契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该法应当确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等先进立法理念,并且应当是一部兼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 以国家做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该重大决策的重要讲话为契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该法应当确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等先进立法理念,并且应当是一部兼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功能的综合法。从长江置于中华民族的重要性、长江生态环境所面临的危机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来看,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意义重大。在制定该法时,应当从制度设计精细且执行力强、与相配套行政法规等保持同步效力以及同步调整与其他相关法规的效力关系等方面,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制定的《长江保护法》能够成为一部效力体系更加完整的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综合法 效力体系 立法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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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湿地公园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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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添添 江玮哲 +1 位作者 雷怡 王小雨 《环境与发展》 2020年第8期215-218,共4页
湿地公园是集湿地保护、观光休闲、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型主题公园,融合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是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二元价值协调的一种制度建设。完善的立法是长江经济带湿地公园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江经济带湿... 湿地公园是集湿地保护、观光休闲、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型主题公园,融合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是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二元价值协调的一种制度建设。完善的立法是长江经济带湿地公园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江经济带湿地公园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湿地公园立法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系统的建设标准。接下来应着力完善湿地公园立法体系、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定系统科学的湿地公园建设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湿地公园 生态保护 立法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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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整体性保护规范检视——与利奥波德的生态整体主义相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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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小琪 《环境与发展》 2022年第6期1-7,51,共8页
中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综合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是其立法基点,体现了西方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保护主义原则。然而利奥波德提出的整体主义与《长江保护法》中贯彻的整体性保护存在质之不同。第一,前者是一种环境伦理观念... 中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综合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是其立法基点,体现了西方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保护主义原则。然而利奥波德提出的整体主义与《长江保护法》中贯彻的整体性保护存在质之不同。第一,前者是一种环境伦理观念,而后者是一种可实施的方法论手段;第二,前者诉诸非规范性的道德路径来实施,后者借助规范,具有明确指引且采取强制性措施去落实。《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利奥波德生态整体主义的启示,沿袭流域整体性保护的方法论,拓展自然主体的道德身份,推动长江流域整体性保护走向整体性美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整体保护主义 综合性立法 环境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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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以习近平调研长江经济带发展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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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金峰 李世祥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14-20,共7页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情况,主持召开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参与乏...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情况,主持召开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参与乏力;地方各自为政,缺乏战略规划;资金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健全;区域立法缺位,保护监督错位。为了实现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提高环保意识、营造共抓环保氛围,建立互动机制、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创新融资方式、完善环保补偿机制,实现长江保护立法、推进环保监督升级等有效措施,积极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命运共同体,努力构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 绿水青山 共抓机制 补偿机制 长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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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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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梅 李德学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3-160,共8页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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