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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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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9-90,共12页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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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模式初探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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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树义 赵小姣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1-39,共9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定位,旨在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担治理责任的大环保格局。作为善治的路径选择,协商共治理论框架包括主体多元性、客体确定性和权力多向性三个方面,旨在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及“怎么治理”的问题。应用上述分析框架,审视制约长江流域治理有效性的瓶颈如下:客体层面的“边界失效”和“信息不对称”、主体层面“缺乏多元性”及权力层面的“运行单向性”。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基于环境管理“大部制”改革的要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推行协商共治模式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制定《长江保护法》进行流域统一和专门立法,为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提供法律保障,旨在以良法促善治;改革长江水利委员会为综合性管理机构,协调好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河长的关系,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旨在提供体制保障;借助自愿环境协议推动企业自治,辅之以信息充分披露,并提供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参与,旨在实现政企共担责任;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注重培育环保组织以保证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及有效性,实现流域治理过程的全景式监督,旨在实现决策民主;最终打造“绿色升级版”的长江经济带,实现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及利益共荣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共治 善治 长江保护法 自愿性环境协议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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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施行后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思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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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扬扬 王孟 +1 位作者 邓瑞 邓志民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35-140,共6页
《长江保护法》是将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启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在全面分析《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研判了... 《长江保护法》是将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启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在全面分析《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研判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精准查找了《长江保护法》视域下流域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评估制度以及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长江保护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制度的落实,健全了水资源保护法治的体系。研究成果可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推进美丽长江和法治长江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保护规划 生态流量 饮用水水源地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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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关于流域管理体制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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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艳梅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054-1059,共6页
《长江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流域法的立法定位,以及协调长江流域内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是《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基于政策文件与水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的成... 《长江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流域法的立法定位,以及协调长江流域内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是《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基于政策文件与水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的成果,适当借鉴国外流域管理体制运作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健全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指出《长江保护法》需要明确规定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健全长江流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配置,改革现有流域管理机构,以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管理体制 流域管理 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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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创设——以水安全价值为切入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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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坚 王敏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7-94,共8页
立法目的既是一部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指导着法的实施。根据长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选择,《长江保护法》应当将水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而在环境法律的工具性目的与价值性目的之间建立联系,为法律提供... 立法目的既是一部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指导着法的实施。根据长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选择,《长江保护法》应当将水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而在环境法律的工具性目的与价值性目的之间建立联系,为法律提供更为明确可行的价值目标,在立法结构和内容上形成逻辑的整全性和贯通性。作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水安全包含着三个价值维度:一是与流域人民群众健康相关联的饮用水安全,二是与流域城乡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关联的水资源安全,三是作为流域基础性自然生态条件保障的水生态安全。将水安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法的安全价值的要求,也是国家环境义务的题中之义。为实现水安全的立法目的,在《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建立基础与保质性、预防与管控性、修复与应急性三类不同的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全面保障长江水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安全 《长江保护法》 立法目的 饮用水安全 水资源安全 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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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立法实践——《长江保护法》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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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志丹 付琳 吴齐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1-46,共6页
《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重大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出台《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进行了思考,系统分析了《长江保护法》的特点,结合... 《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重大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出台《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进行了思考,系统分析了《长江保护法》的特点,结合水法律法规梳理,对新老法律之间的水法律制度调整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针对长江流域目前存在的多重问题,从加强系统治理、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绿色发展等方面阐述了《长江保护法》所发挥的法治保障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生态安全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绿色发展 长江流域 长江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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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保护法》与《刑法》的对接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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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勇 范煜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1-118,185,186,共10页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立法层面贯彻和落实“最严”生态法治观的体现,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还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刑法》与《长江保护法》的对接应坚持“最严”...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立法层面贯彻和落实“最严”生态法治观的体现,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还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刑法》与《长江保护法》的对接应坚持“最严”生态法治观,在范围上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在设定对接标准时,应强化其明确性并注重不同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还应坚守“最严”的取向,全面及时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刑法 长江流域 生态法治观 对接范围 对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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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的法理追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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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杨攀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8-30,共13页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立法 流域治理 系统论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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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视角下生态流量保障的制度供给--以长江流域为例 被引量:11
9
作者 徐海俊 秦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3-192,共10页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流量 生态用水 流域立法 流域规划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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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保护立法的价值表达与功能建构——以《长江保护法》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1
10
作者 肖融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CAS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3017-3028,共12页
流域保护立法是实现我国流域空间法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对大型流域保护综合性立法的首次尝试。以《长江保护法》为分析对象,运用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的秩序思维和规范分析方法,探析该法通过立法目的、调整对象、... 流域保护立法是实现我国流域空间法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对大型流域保护综合性立法的首次尝试。以《长江保护法》为分析对象,运用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的秩序思维和规范分析方法,探析该法通过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的设计,将国家战略和政治层面抽象价值转化为法律层面的价值表达与功能定位。该法"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3个功能专章和"绿色发展"专章构成了"3+1"的结构模式,立法价值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融贯为各功能之间建立网状式的链接提供了可能。《长江保护法》是基于流域自然属性、生态属性、经济属性、法律属性、战略需求和法学理论一般运用的基础上,聚焦流域根本性问题,凸显法律价值与功能定位在整部法律的聚合性与布局性,能够为我国大流域保护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价值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也是实现其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的统一,这是一个系统性、持久性过程,需要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和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得以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立法保护 价值表达 功能定位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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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的理论建构:基于整体论的分析 被引量:10
11
作者 高中意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34-41,共8页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持,即运用生态整体论设计生态保护制度;运用发展整体论实现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运用空间整体论明确各地方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运用治理整体论推动长江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整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理论主张,它主要致力于构建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具体规则设计层面上还需要与多种理论共同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立法 整体论 长江保护法 流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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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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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姣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2期131-146,共16页
长江经济带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张力,促使绿色发展观应运而生。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然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疲软、司法薄弱等... 长江经济带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张力,促使绿色发展观应运而生。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然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疲软、司法薄弱等问题,无法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整体上影响了规范绿色发展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利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契机,从立法理念更新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塑造出发进行科学立法,从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执法体制以落实严格执法,从绿色司法理念的贯穿以加强公正司法及从绿色权责共享为目标以督促全民守法,最终形成适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需要的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绿色发展 生态优先 法治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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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以《长江保护法》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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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传举 赵镔 《水产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8-267,共10页
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中居于重心地位。但多种因素,尤其是法律规制的长期空位和缺失,导致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 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中居于重心地位。但多种因素,尤其是法律规制的长期空位和缺失,导致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长江保护法》在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注重目标导向,并就搭建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构筑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生物资源监测以及深入推进禁渔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系统部署,为我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需指出的是,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旧存在配套制度迟滞影响实效、迁地保护作用发挥不突出、多重执法主体造成状态混乱、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制度缺位等现实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加快配套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进程、重视迁地与就地双重保护作用、完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体系、填补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漏洞等完善建议,以期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高效管理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生物多样性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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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 被引量:7
14
作者 高利红 苏达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0-50,共11页
长江流域是多元的耦合系统,根本特征是流域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长江流域的运行与衔接需要立足于流域共性与区域特性。二者的衔接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长江流域特征带来的空间区划、衔接标准、衔接程序等问题,需... 长江流域是多元的耦合系统,根本特征是流域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长江流域的运行与衔接需要立足于流域共性与区域特性。二者的衔接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长江流域特征带来的空间区划、衔接标准、衔接程序等问题,需要以动态协调原则为指导,区分二者的内部协同与外部衔接两个阶段进行协同。应充分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初次判断职权,穷尽行政执法手段,同时运用刑事司法的提供咨询、监督与审判兜底功能,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重塑二者在职能、空间、时间方面的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 两法衔接 流域司法 流域执法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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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理论溯源、核心要义与体制保障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灿发 张祖增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1-42,共12页
因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要求,《长江保护法》将凝萃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学科的思维范式——“协同共治”作为方式变项嵌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以塑造长江流域生态法治的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作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因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要求,《长江保护法》将凝萃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学科的思维范式——“协同共治”作为方式变项嵌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以塑造长江流域生态法治的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作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方法,流域环境协同共治对整体政府理论的遵循、对成本效益分析理论的践行以及对治理理论的运用,构成了一个成熟且自洽的理论框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的规范意涵包括主体上的多元共治、客体上的要素整合以及过程上的效力变革三重维度内容。在实现进路方面,《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作为驱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目标实现的根本体制保障,通过信息赋能与智慧赋能二元规范构造的形式,充分挖掘流域协调机制在流域事权配置上所具有的统筹、协调与监督三大价值功能,以切实增进长江流域环境利益的互惠与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协同共治 理论框架 规范意涵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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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对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重点工作的启示 被引量:8
16
作者 刘兆孝 《长江技术经济》 2021年第2期17-20,共4页
阐述《长江保护法》颁行的意义,提出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总体工作思路,并针流域水资源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建议,包括要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等。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 长江保护法 河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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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优化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顾向一 高媛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5-42,共8页
构筑涉水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是防范水事风险、确保长江流域水事安定的重要保障。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深刻影响着长江流域治理的实效。《长江保护法》的颁布为水事“行刑衔接”提供了框架性制度。基于执法实证研究,发... 构筑涉水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是防范水事风险、确保长江流域水事安定的重要保障。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深刻影响着长江流域治理的实效。《长江保护法》的颁布为水事“行刑衔接”提供了框架性制度。基于执法实证研究,发现存在新旧法律责任设定协调性不足、证据收集与转化认定困难、水事案件信息欠缺“智慧共享”、跨部门跨地区协作缺乏长效性、检察监督线索获取渠道不畅等问题,影响着“行刑衔接”的效果。为确保“行刑衔接”发挥保障流域善治的作用,应从细化执法规范依据着手,构建高效合理的证据收集与转化机制,以“智慧执法”模式助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流域合作协议约束力,拓展检察监督线索来源,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制度 长江保护法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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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进路
18
作者 王敏 《中国环境管理》 2024年第2期121-128,共8页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保护 区域协同立法 功能主义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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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还原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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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廷辉 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19-27,共9页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逻辑,忽略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人为地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割裂。鉴于此,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最近生效的《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立法,超越以往的还原主义方法论,坚持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观,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一次新尝试。宏观上,流域立法将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合为一体;微观上,流域立法统筹规范长江流域的生态、产业、城市布局、人文和环境美学等要素。受流域立法的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可能产生新的变化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立法 还原主义 生态整体主义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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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司法导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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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群 都仲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1-101,共11页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长江保护司法格局的重点领域和走向。司法政策提供了新的生态环境案件类型,示范了多样化的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对提升《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性有司法指引意义。未来司法政策还需完善气候变化类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的典型案例,推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补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政策 典型案例 附带型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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