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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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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13,共11页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相关权利主体则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受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协调网络游戏设计者、直播平台、玩家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直播画面 作品 著作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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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73
2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3-7,共5页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类时,要重点考虑该作品与保护规则是否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 作品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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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被引量:68
3
作者 祝建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27-34,共8页
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当事人、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不同观点。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导致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 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当事人、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不同观点。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导致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快速增长点和盗播网络直播节目行为的频发所带来的危害,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控制网络直播行为的专有权利。由于立法具有缓慢性,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将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或者扩张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有权控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之前,各地法院可按照著作权法解释的规则,妥当裁判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 作品 制品 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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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 被引量:62
4
作者 王坤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22,共8页
独创性分析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作品概念。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具备一定的增量要素。独创性分为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次,作品可版权性的条件在于具备表层独创性和中层... 独创性分析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作品概念。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具备一定的增量要素。独创性分为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次,作品可版权性的条件在于具备表层独创性和中层独创性,深层独创性是判断作品可版权性的奢侈条件。除了判断作品可版权性以外,作品独创性分析还有助于判断特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论证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独创性 可版权性 存量要素 增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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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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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7,共15页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职务表演制度等;二是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包括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三是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包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文书提交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完善诉前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四是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的规则,增加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出租权,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视听作品 合理使用 广播组织的权利 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集体管理 诉前保全 证明责任 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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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VisualC++开发SolidW orks的关键技术 被引量:19
6
作者 陈岳坪 罗意平 王平安 《机械与电子》 2002年第2期18-21,共4页
简要介绍了用 Visual C+ +开发 Solid-Works的基本原理 ,并通过实例论述了开发
关键词 SOLID works VISUAL C++ 动态链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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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客体判断标准论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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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3-172,共10页
邻接权客体的判断标准包括"无独创性"标准、"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标准、"传播功能"标准和"非创作性投入"标准。"无独创性"标准是邻接权制度的逻辑前提,"无独创性"... 邻接权客体的判断标准包括"无独创性"标准、"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标准、"传播功能"标准和"非创作性投入"标准。"无独创性"标准是邻接权制度的逻辑前提,"无独创性"标准优于"独创性较低"标准。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存在物理相关性、利益相关性和逻辑相关性,邻接权客体与作品相近信息也存在相关性。"传播功能"是邻接权客体的核心功能,传播功能的彰显能够促进邻接权制度的发展。通过邻接权制度保护"非创作性投入"具有正当性,"非创作性投入"标准具有补充性和政策考量性的特点,应当以"非创作性投入"的重要性和成熟度作为新型邻接权客体判定的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邻接权客体 作品 独创性 传播功能 非创作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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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被引量:48
8
作者 卢海君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8-105,共8页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作品 录像制品 原创性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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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三维绘图软件SolidWorks改革工程图学教学的实践 被引量:43
9
作者 江洪 吉维峰 《工程图学学报》 CSCD 2004年第1期109-113,共5页
指出了二维绘图软件AutoCAD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新产品设计的需要以及现有的多媒体CAI课件仍然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能满足交互性和实时性的教学需求。论述了工程图学引入三维CAD软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运用三维机械软件Solid... 指出了二维绘图软件AutoCAD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新产品设计的需要以及现有的多媒体CAI课件仍然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能满足交互性和实时性的教学需求。论述了工程图学引入三维CAD软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运用三维机械软件SolidWorks,提出了三维画法几何,并从三维入手改革了工程图学的教学,连续3年在15个班的学生中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总结了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维绘图软件 Solid works 工程图学 教学改革 CAD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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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保护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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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宁 张小红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90-95,145,共7页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技术支持,但也导致网络版权侵权现象加剧,而传统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尚无法解决网络版权确权、交易与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的优势为网络版...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技术支持,但也导致网络版权侵权现象加剧,而传统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尚无法解决网络版权确权、交易与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的优势为网络版权的确权、交易、存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依然无法解决作品“原创性”“确定损失额”等难题。文章基于区块链技术,分析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前景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作品 网络版权 网络信息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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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被引量:39
11
作者 徐小奔 杨依楠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32-42,共11页
自由地分析数据是通过深度学习发展人工智能的前提。如果人工智能分析的对象恰巧是作品,则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其进行扫描与复制,由此产生著作权的侵权争议。互联网时代,作品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传播。由于作品在利用上存在非竞争性的特点,人... 自由地分析数据是通过深度学习发展人工智能的前提。如果人工智能分析的对象恰巧是作品,则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其进行扫描与复制,由此产生著作权的侵权争议。互联网时代,作品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传播。由于作品在利用上存在非竞争性的特点,人工智能可以借助于机器分析不断从作品中发掘出新的价值,满足不同主体的特定需要。尽管深度学习中对作品的分析行为与原作品息息相关,但机器分析后形成的价值既不是对作品的原样呈现,也不是对作品内容的演绎性表达,而是独立的、新的作品增值。作品增值的结果是对作品思想层面的利用,但是知识增值的过程深度学习则不可避免地要对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可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纳入合理使用不仅与合理使用规则变迁的历史趋势相一致,也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目的,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 作品 合理使用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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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被引量:32
12
作者 徐家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7-49,共13页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作品 约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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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33
13
作者 姜颖 穆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28-36,32-33+31+34-36,共9页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在微博范围内,一方面,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但是抄袭发布行为则侵犯了原博主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以外作品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侵权。侵权博主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服务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将微博原创作品使用于微博范围外是目前最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探讨涉微博侵犯著作权民事救济的困难及对策,以此提出细化注册协议、预设版权表情等加强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博 作品 转发 抄袭发布 合理使用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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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被引量:30
14
作者 汤卫东 于善旭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5-17,共3页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竞赛表演 著作权 作品 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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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4
15
作者 石先钰 陶军 郝连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5年第4期114-119,共6页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产物,已经脱离网络游戏而进入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围绕它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现实纠纷。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界定虚拟财产,搞清它在民法中的地位,确定其财产价值及归属,设计法律保护的对策等。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 民法 网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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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28
16
作者 张杰 《体育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14-16,共3页
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 ,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进一步研究发现 ,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和它相邻的如技术创编、管理模式等亦可属此类作品 ,具有... 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 ,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进一步研究发现 ,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和它相邻的如技术创编、管理模式等亦可属此类作品 ,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可固定性等特征 ,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 ,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动竞赛表演 著作权保护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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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建构 被引量:29
17
作者 徐卫国 《建筑学报》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61-68,共8页
通过实例阐述了切实可行的建筑数控建造过程,展示了非线性建筑形体的可实施性。正因为数字建筑设计及建造的可实施性,越来越多的学者及建筑师对这一新的建筑道路表达出积极肯定的看法。
关键词 数字建构 数控建造 看法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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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总线技术的应用及发展 被引量:15
18
作者 马献果 曹奇英 焦阳 《石油化工建设》 2006年第3期22-23,44,共3页
阐述现场总线技术的含义、技术特点和优势点。介绍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五种总线:FF总线、Profibus、LonWorks、CAN总线和HART总线,及其它们各自的特点。简述现阶段现场总线与集散控制的关系。
关键词 现场总线 FF总线 PROFIBUS LON works CAN总线 HART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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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被引量:27
19
作者 孙建丽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9期22-29,共8页
当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缺失不足以成为生成物可著作权的阻碍,是否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以生成物本身为研究对象,适用客观最低创作力标准进行判断。我国可借鉴英国《著作、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近因原则,将对... 当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缺失不足以成为生成物可著作权的阻碍,是否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以生成物本身为研究对象,适用客观最低创作力标准进行判断。我国可借鉴英国《著作、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近因原则,将对生成物做出重大贡献的"必要安排之人"视为作者,以填补适格主体的空缺,即以使用者、投资者为核心构建智能作品权利体系,以适应、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生成物 可著作权性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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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25
20
作者 张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8-43,共16页
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 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的完整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应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作品文本的改动和作品文本之外的改动;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声誉 作品同一性 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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