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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时代下“使用盗窃”行为可罚性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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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一平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7-65,共9页
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表现形态,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当全面承认其可罚性。使用盗窃的本质在于对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伴随财产价值由财产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移,认可对其保护是法益开放性的要求。作为不可罚依据的排除意思,在我国刑法... 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表现形态,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当全面承认其可罚性。使用盗窃的本质在于对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伴随财产价值由财产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移,认可对其保护是法益开放性的要求。作为不可罚依据的排除意思,在我国刑法语境中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又可能导致盗窃罪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不应当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基础在于该当盗窃罪构成要件。财物的事后返还作为使用盗窃的犯罪学特征,只能作为量刑因素,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损失数额应按照同类财物的替代成本计算,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窃罪 排除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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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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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少青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86-196,共11页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若具有履行意愿,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救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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