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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真评价本犯的事后行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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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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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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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1期95-10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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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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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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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culpable subsequent conduct
A Total Culpability of subsequent conduct
Lgal Interest
the Possibility of Expec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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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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