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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范围研究--兼论中国参与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必要性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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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卓伦 《南海法学》 2020年第2期89-104,共16页
《联合国指导原则》实施以来,要求通过国际立法弥补治理间隙以规范企业人权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应时而生。《文书草案的要素》《零号草案》和《修正草案》代表着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发展现状,国际层面对条约适用范... 《联合国指导原则》实施以来,要求通过国际立法弥补治理间隙以规范企业人权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应时而生。《文书草案的要素》《零号草案》和《修正草案》代表着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发展现状,国际层面对条约适用范围的理解未成共识。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主体应是所有国家和所有企业;适用行为涵盖所有商业活动,包括不具有跨国性质的商业活动;界定受保护的权利时应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组合,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并通过实证方法检验。中国有必要积极参与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通过联合国、政府、企业与民间团体的不同路径,提出中国方案,促进工商业人权条约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权法 工商业人权条约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工商业人权条约修正草案》 多中心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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