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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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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3-157,共15页
在续审制背景下,第二审法院乃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续行审理程序。因此,第二审法院针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而发回重审仅为例外。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第一审程序违法以及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两大类。为保障当事人的审... 在续审制背景下,第二审法院乃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续行审理程序。因此,第二审法院针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而发回重审仅为例外。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第一审程序违法以及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两大类。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无论以哪种理由发回重审,均须同时满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审法院由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言词辩论这一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理由的设计未能凸显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不仅有违发回重审制度之本旨,并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适用的失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事实审 自行裁判 审级利益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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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立法评析——对《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的解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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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勇 孙露 周爱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28-136,共9页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以探索性或实验性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明确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职分权,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但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实践中,仍面临事实审与...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以探索性或实验性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明确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职分权,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但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实践中,仍面临事实审与法律审如何准确区分、适用范围如何科学确定、法官如何有效指引人民陪审员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区分规则和程序,严格限制适用案件范围,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责任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法 参审职权 事实审 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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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困境透视与司法选择——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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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彦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47-51,67,共6页
《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的规定标志着"事实审"在陪审领域的确立,但是根据法律文本的考察和既有陪审制度的实践来看,陪审员"事实审"还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困境:新法规定的"法律审"和"事实审"... 《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的规定标志着"事实审"在陪审领域的确立,但是根据法律文本的考察和既有陪审制度的实践来看,陪审员"事实审"还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困境:新法规定的"法律审"和"事实审"难以做到泾渭分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多方压力之下形成的"规则依赖"惯性巨大,陪审员受其影响过分依赖证据而非内心确信进行审理与"事实审"的目标不符;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对建立陪审员制度的"知识比较优势"预设前提形成了挑战,进而影响到"事实审"的效果。通过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可以着重从构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创新庭审合议程序以及完善陪审员认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定等方面予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法》 陪审员 “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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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为法律审?——近代中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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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5-35,共11页
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 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审法院仍不时审查事实问题,一方面,第三审为法律审的原则受到日本最近立法的冲击;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质量堪忧,第三审法院并为事实审乃不得已而为之。南京国民政府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后,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导致最高法院不堪重负,不得不向法定原则回归,“厉行法律审”;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指出,这是一个“缓进”的过程。研究第三审为法律审的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实践与妥协,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司法改革也有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审判机关 第三审 法律审 事实审 判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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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事实裁决终局性的理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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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永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90-94,共5页
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之所以具有终局性,根据在于其裁决是公意的反映,其审判是基于同意的统治,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分权制衡有利于保障其裁判的公正性,陪审团决策中立、民主和科学使其裁决的可靠性具有保障,陪审团是非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追... 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之所以具有终局性,根据在于其裁决是公意的反映,其审判是基于同意的统治,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分权制衡有利于保障其裁判的公正性,陪审团决策中立、民主和科学使其裁决的可靠性具有保障,陪审团是非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追究责任。但人不是万能的,陪审团的原则和精神在现实中也难以完全落到实处,其裁决也时常犯错误,故有必要向相关人士提供救济机会。陪审制的内在逻辑及其蕴含的政治智慧,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极具启发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陪审团 法律审 事实审 既判力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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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模式之提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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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5-13,共9页
宏观层面,表征我国此轮司法改革"专业化"及"民主化"两大维度的员额制与陪审制并行不悖,且互为制衡、互为依托,都服务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总体改革目标。微观层面,以司法... 宏观层面,表征我国此轮司法改革"专业化"及"民主化"两大维度的员额制与陪审制并行不悖,且互为制衡、互为依托,都服务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总体改革目标。微观层面,以司法民主化为前提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从立法角度合理预判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存在的技术兼容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目前正在逐步落实推进的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模式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事实审 法律审 陪审制 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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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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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萍 《天津法学》 2018年第1期12-17,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 法律审 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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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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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泉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51-59,共9页
域外国家参审制、陪审团制及观审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四项基本构成要素,其中陪审员个体化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逻辑前提,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影响力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基础要件,明确法官引导职责是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 域外国家参审制、陪审团制及观审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四项基本构成要素,其中陪审员个体化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逻辑前提,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影响力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基础要件,明确法官引导职责是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素,陪审员合议和决议规则是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关键因子。由于我国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是对陪审权的根本性变革,且在实践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存在诸多障碍,故要建构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制度,就必须明确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释明和指引职能,合理设计案件合议及决议规则,建立健全意见冲突保障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陪审制 法律审 事实审 分离机制 合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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