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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事缺席审判:欧洲经验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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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捷(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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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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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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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引入缺席审理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如果被告人没有被正式地告知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虽然可以对他缺席判决有罪,但是当他未来到案时,应该有权要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虽然缺席审理程序无法实现实体刑法过度杀伤的目的,也无法促进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实,但是却能基于被追诉人对缺席审理的同意去实现正当性。缺席审理程序的功能不在于保全证据,而应该着眼于整合的一般预防功能。因此,缺席审理程序应该只作出定罪部分的中间判决,个人罪责以及刑度的确定应该被保留到被告人归案以后再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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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缺席审理程序
证据保全
整合的一般预防
中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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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ial in the defendant’s absenc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Integrated General Prevention
Interlocutory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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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5.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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