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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被引量: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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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102,共20页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权法 构成要件 预防性责任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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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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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1-13,共13页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 ,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是单独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是双方责任 ;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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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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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飞 张静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5期65-73,共9页
短视频作为文字、声音、图片之外的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凭借其丰富生动、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在公众社交中占得一席之地。然而其社交性和互动性强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明晰短视频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确定各类短视频的权利归... 短视频作为文字、声音、图片之外的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凭借其丰富生动、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在公众社交中占得一席之地。然而其社交性和互动性强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明晰短视频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确定各类短视频的权利归属、厘清短视频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权保护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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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 被引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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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水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9-129,共21页
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 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题是私人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者,其制度运行有赖于损害的确定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可预期和可控制性、私人性。风险损害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计量性、不可预期性、不可控制性和社会公共性颠覆了这些条件,对风险损害主要以规制法予以事前防范。规制法防治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主要通过事前预防责任的分担降低风险损害,事后责任作为补充。规制法责任的实质是对风险成本的分担。分担应遵循社会分担、有效分担、平衡分担以及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规制法的责任制度包括预防责任和补救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大规模损害 侵权责任成本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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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释论研读为中心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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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险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4-111,共8页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作为损失分担一般规则的公平责任,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特征,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补充性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应作合理化解释。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作为损失分担一般规则的公平责任,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特征,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补充性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应作合理化解释。损失分担时应考虑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种考量因素具有适用上的顺位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损失分担 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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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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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8-54,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动各种法律责任方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中民事责任在制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该法直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第6...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动各种法律责任方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中民事责任在制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该法直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第69条,不过,其他大部分条文都与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适用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方法,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掌握好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运用损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全面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权益 侵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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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62
7
作者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9-47,共9页
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就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统一使用"信息控制者"的概念。立法上应当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众多,在证明... 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就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统一使用"信息控制者"的概念。立法上应当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众多,在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时,应当采取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因素加以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证明时,应当适用法定数额的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侵权责任 信息控制者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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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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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瑞兆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29-137,共9页
我国立法还没有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 ,雇员侵权案件的审理 ,尚无法可依。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 ,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主替代责任制度 ,对雇主、雇员的连带责任、雇主的追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关键词 雇主 替代责任 雇佣关系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追偿权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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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 被引量:53
9
作者 朱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5-99,共15页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通过精准界定抽象而模糊的过错概念、扩张或者细化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使侵权法中僵化模糊的规则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并充满风险的当代社会。保护性法律需符合法律渊源的要求,并且该法律的目的应在于保护私人利益...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通过精准界定抽象而模糊的过错概念、扩张或者细化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使侵权法中僵化模糊的规则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并充满风险的当代社会。保护性法律需符合法律渊源的要求,并且该法律的目的应在于保护私人利益并提供侵权法的救济。此种特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比一般过错责任具有特殊性,并且其各要件处于相互动态关联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仅在第6条规定了有关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仍需通过此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尤其需借助于以行政法所确立的行为标准为主的保护性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界定抽象的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侵权责任 保护性法律 规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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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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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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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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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振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47,共47页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 债务 责任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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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被引量:43
12
作者 杨立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47-152,共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定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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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 被引量:43
13
作者 曹险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88-103,共16页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构成模式 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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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赔礼道歉” 被引量:40
14
作者 黄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73-80,共8页
法律不仅应惩恶,更须扬善。赔礼道歉平复了受害人的愤恨,并在最大程度上修补了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还使侵权人在内心获得了平静,亦在最大程度上修复了其因侵权行为而受损的道德评价;同时也有助于化解义愤,伸张正义,重树法律权威,解除可能... 法律不仅应惩恶,更须扬善。赔礼道歉平复了受害人的愤恨,并在最大程度上修补了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还使侵权人在内心获得了平静,亦在最大程度上修复了其因侵权行为而受损的道德评价;同时也有助于化解义愤,伸张正义,重树法律权威,解除可能要有的新冲突,因此法律应为这一深富道德意蕴的责任承担方式开辟道路。而否定赔礼道歉背后的价值取向显然是市场主导的,所以,我们应注意市场导向思维对民法制度设计和民法价值确定的影响,谨防市场规则在民法中的过渡膨胀,从而造成民法去道德化的恶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 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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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被引量:24
15
作者 姜虹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3-79,共7页
法制日益健全 ,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建立夫妻之间侵权责任体系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该体系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夫妻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 ,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 ,应努力将法... 法制日益健全 ,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建立夫妻之间侵权责任体系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该体系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夫妻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 ,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 ,应努力将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有机结合 ,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婚姻法 权利 义务 夫妻关系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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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的立法路径——以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修改法案为借鉴 被引量:39
16
作者 竺效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5-29,共15页
法国目前正在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的修改法案,尝试以民法典的生态化实现对生态(或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其实,这仅仅是法国为实施欧盟2004年环境责任指令而建立的集预防与救济环境损害为整体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种适应性立法。尚未... 法国目前正在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的修改法案,尝试以民法典的生态化实现对生态(或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其实,这仅仅是法国为实施欧盟2004年环境责任指令而建立的集预防与救济环境损害为整体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种适应性立法。尚未有一个欧盟成员国单纯通过修改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或仅依靠制定针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责任的立法,就得以实现对这类新型损害的有效事先预防和充足事后救济。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开展,就此现实的立法课题,我国应借鉴法国经验,研究制定《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法》,同时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进行生态化改造后编入未来的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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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 被引量:39
17
作者 程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7-149,共13页
通知规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协调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全... 通知规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协调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增加了通知和反通知的内容要求,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和终止相应措施的条件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人格权禁令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中的删除对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因错误通知而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规则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权益 损害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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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 被引量:37
18
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9-100,共12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大进展,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并规定了具体规范,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大进展,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并规定了具体规范,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将使我国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将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网络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侵权责任一道,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成功的,但还存在若干不足,应当在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编纂中使之进一步完善,创建我国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 网络侵权责任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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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构造 被引量:36
19
作者 刘召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53-66,共14页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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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被引量:33
20
作者 崔建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23-34,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责任 侵权责任 合并运用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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