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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被引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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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2-16,35,共6页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共同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人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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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的解释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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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险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54-69,共16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整体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体系由第11条与第12条组成:第11条以累积因果关系为特质,强调"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实然地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这一损害,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及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规则;第12条以部分因果关系为特质,调整除第11条以外的其他所有"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第8条至第12条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数人侵权体系,在适用时,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顺位与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因一果 多因一果 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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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具体化——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分析 被引量:38
3
作者 马更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6-97,共12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其对应的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平台经营者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损害,那么由其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尽到义务也会发生损害,则在其未尽到义务时,由其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还应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课以"监控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营者 平台责任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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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未来民法典的理性定位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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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新彦 姜昕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1-81,189,共11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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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9
5
作者 姚辉 段睿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93-99,共7页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代言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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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8
6
作者 蔡立东 杨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7-88,共12页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承担 弱者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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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 被引量:16
7
作者 马一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5-63,共9页
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 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通过对具体的实践研判之总结,来厘定"知道"之内涵。进而分析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共同侵权造就的损害之情形时,网络服务商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其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又因二者无意思联络,该责任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搜索链接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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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案 被引量:15
8
作者 高永周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5期126-132,共7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性质迥异,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只有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具有法人格否认情节时,权利人方可择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划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适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性质迥异,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只有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具有法人格否认情节时,权利人方可择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划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适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必须予以考量,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既定的权利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案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源,在于忽略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蕴含的不同法理逻辑。因后者没有考虑复数股东间权利配置及债权人的权利限制,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以及规避该款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 清算侵权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权利配置 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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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 被引量:10
9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96-202,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侵权 基本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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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新发展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铁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5-89,共5页
伴随侵权责任由主观责任向客观责任的转变以及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和风险分担的社会化,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开始出现不断放宽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过分倚重连带责任以求实现受害人充分救济的两种制度走向。随着人们对侵权法危机... 伴随侵权责任由主观责任向客观责任的转变以及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和风险分担的社会化,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开始出现不断放宽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过分倚重连带责任以求实现受害人充分救济的两种制度走向。随着人们对侵权法危机的反思,连带责任也开始招致域外学者对其责任基础和责任分担的质疑,共同侵权行为领域的立法和司法上开始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的新的发展趋势,即责任等同于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共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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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以中外对比研究为重点 被引量:8
11
作者 陈昌雄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第5期8-14,共7页
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 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医药产品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外部法律效果 内部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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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8
12
作者 陶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61-170,176,共10页
当下环境分别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其特点是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联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区分为典型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全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 当下环境分别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其特点是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联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区分为典型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全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由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呈现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侵权行为责任时,需要分别研判各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类型,区别不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以此作为分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分别侵权行为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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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8
13
作者 曾建新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6-42,共7页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未采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一界定标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并未规定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因此,风险开启、危险控制、运行利益等均...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未采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一界定标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并未规定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因此,风险开启、危险控制、运行利益等均不构成使用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机动车所有人将具有安全技术缺陷的机动车租借给他人或者将机动车租借给醉酒、无驾照之人,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亚于拼装车、报废车所有人的转让行为。举轻以明重,立法者应当重新评估租借缺陷机动车或者向无驾照、醉酒之人租借机动车的危险性,统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与第51条,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 租借行为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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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 被引量:7
14
作者 董春华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7-200,共14页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独侵权 同一损害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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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6
15
作者 刘琬乔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07-123,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其参引《民法典》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将面临规范目的无法融洽、构成要件适用困难等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构建了共同处理的基本场景,对此,应坚持功能性路径,借鉴动态系统论原理,结合协作意愿、目的相似性、相互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主体的客观预期等要素,综合考察具体场景中信息处理者实际施加的影响力,进行共同处理的场景识别。认定共同处理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如下要件:共同处理者应参与处理行为,但无须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及精神损害;主观归责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证明采对受害者有利的证明规则以矫正信息主体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过高的劣势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共同处理 侵权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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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明侵权行为探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马千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56-59,共4页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则多数判定由全部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并不符合任何一个归责原则理论。在当前法律规范并未对此类侵权责任作明确规...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则多数判定由全部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并不符合任何一个归责原则理论。在当前法律规范并未对此类侵权责任作明确规定的法制框架内,侵权之诉不宜作为受害人的最佳救济途径,而应另寻他路,如介入刑事公权力、工伤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生命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过错推定 公平责任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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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于恶意诉讼:不当起诉侵权规制研究 被引量:6
17
作者 孟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26-35,共10页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用起诉权现象给法院和应诉方带来极大困扰。不当起诉不应止于恶意诉讼,还应包括其他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诉求无依据却依然坚持起诉的类型。这类案件之所以需要被规制,原因在于其偏离民事诉讼宗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用起诉权现象给法院和应诉方带来极大困扰。不当起诉不应止于恶意诉讼,还应包括其他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诉求无依据却依然坚持起诉的类型。这类案件之所以需要被规制,原因在于其偏离民事诉讼宗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导致案件泛滥。不当起诉侵权的构成要求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无依据的起诉行为,直接导致被侵权人诉讼内与诉讼外的财产与非财产损害。不当起诉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一般应以后诉的形式提起,作为不当起诉特殊类型的恶意诉讼也可以反诉的形式提起。起诉方代理律师对不当起诉有过错时,应与起诉方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起诉 恶意诉讼 侵权构成要件 反诉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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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碰撞案件看船舶挂靠经营中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5
18
作者 沙晓岑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05-108,共4页
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专门针对船舶挂靠经营的规定,这使得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意见难以得到统一。北海海事法院对2000年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纠纷进行了审理,其中涉及对船舶挂靠经营侵权责任的处理,该判决对上述问题... 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专门针对船舶挂靠经营的规定,这使得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意见难以得到统一。北海海事法院对2000年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纠纷进行了审理,其中涉及对船舶挂靠经营侵权责任的处理,该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合法行为;就挂靠人经营中所致的侵权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是责任主体,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挂靠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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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的体系效益与解释适用
19
作者 赵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62-176,共15页
《民法典》体系效益的由来在于其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内容的逻辑性和法律意义的条理性。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具有包容性,即使将连带债务的范围扩大及于数债务人因债的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对外负担全部给付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 《民法典》体系效益的由来在于其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内容的逻辑性和法律意义的条理性。连带债务内部效力规则具有包容性,即使将连带债务的范围扩大及于数债务人因债的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对外负担全部给付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且其中一债务人进行了给付,其他债务人即同免其责任的债务形态,对于数债务人间内部追偿、追偿权范围扩张等情形,通过体系解释等方法,类推适用连带债务规范并无障碍。对于连带共同保证,将合同编通则中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定与合同编分则关于保证合同的特别规定相结合,一同作为共同保证人内部份额追偿纠纷所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应在内部给予过失程度较小的加害人相对应的责任份额,以此才符合公平原则,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平均分担责任。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为了顾及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负担原则,在终极责任承担者无力偿还债务时,应使数债务人承担共同分担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 侵权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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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兼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2
20
作者 陈亚玲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65-68,共4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性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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