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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按揭住房保险之特约的法律涵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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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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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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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第1期104-106,10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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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住房按揭中,购房者依银行要求对已抵押的房屋进行保险,并特别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交银行执管。对于该保险特约的法律涵义,应理解为一种设定债权质押的行为,贷款银行执管保单具有一定的债权质转移占有之意义;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可质性,该债权质押合同随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而成立,但其生效是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之时。虽然质押设立时,保险单所表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一种将来或有的债权,但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单上的债权就成为一种现实的确定的利益,能发挥担保主债权的功能;而该债权质押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并不互相抵触;但银行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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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特约
债权质押
受益人
被保险人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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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special stipulation of the insurance
The hypothec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Benefieiary
Insurant
jus re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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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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