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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建构 被引量:23
1
作者 王华伟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46-1468,共23页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存在着结构性失衡问题,这不仅在法理上冲击着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实践中也可能给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阴影。比较研究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可以发现,形成并发展于民事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也应当在刑事领域...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存在着结构性失衡问题,这不仅在法理上冲击着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实践中也可能给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阴影。比较研究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可以发现,形成并发展于民事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也应当在刑事领域得到转换适用。在我国《刑法》明确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的背景下,首先应当以避风港原则为基本依据,建立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前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的位阶关系。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避风港原则的免责规则及其程序构造作为一般性的教义学知识资源引入犯罪论体系,妥善安排其体系性定位,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客观与主观、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刑事责任 客观义务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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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以美国YouTube的新版权商业模式为例 被引量:21
2
作者 何天翔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90-96,共7页
以YouTube为主的音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近年来纷纷采用"在先许可"模式与众多版权方开展合作,用户通过在先许可协议可以在平台内大量使用版权所有的内容而不用事先获得授权,而版权方则可通过间接培养产品市场、增强用户忠诚度、... 以YouTube为主的音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近年来纷纷采用"在先许可"模式与众多版权方开展合作,用户通过在先许可协议可以在平台内大量使用版权所有的内容而不用事先获得授权,而版权方则可通过间接培养产品市场、增强用户忠诚度、股份或者广告收益共享等方式获益。在先许可协议在促进市场融合、减少版权纠纷方面有极大优势,但目前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解决版权僵局、构建"数字版权生态系统"以及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的同时,避免其存在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先许可用户生成内容 “避风港”原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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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下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 被引量:12
3
作者 张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5-89,共15页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避风港”规则 版权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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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交易平台的责任:法律定性、归责原则及边界 被引量:6
4
作者 俞风雷 姚梦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3-64,共12页
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未被言明、判定责任原则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将NFT交易平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注册制、申请制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邀请制的NFT交易平台视... 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未被言明、判定责任原则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将NFT交易平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注册制、申请制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邀请制的NFT交易平台视情况分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或者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因NFT具有不可变性,NFT交易平台无法履行避风港原则规定的删除义务,为实际达到预防侵权可能或控制侵权扩大的目的,应将删除义务转化为审查义务,增加和强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内容。NFT交易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当分类分级,科学划定责任边界。NFT交易超级平台和NFT交易大型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NFT交易中小平台承担一般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交易平台 技术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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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 被引量:7
5
作者 刘晓 叶宇皓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5期28-38,共11页
“避风港原则”作为我国法律移植产生的一项规制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原则,其历经立法的革新与发展,最终在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当考虑优化“避风... “避风港原则”作为我国法律移植产生的一项规制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原则,其历经立法的革新与发展,最终在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当考虑优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合理解释“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明确合格通知书的认定标准、完善错误与恶意通知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避风港原则”针对反复侵权行为的适用存在失灵,单纯依靠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不能从根本上消弭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建议引入屏蔽网络禁令制度。双管齐下,共同应对日益肆虐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避风港原则 屏蔽网络禁令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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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之适用性研究 被引量:5
6
作者 黄安娜 吴柯苇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5期82-88,共7页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法律身份的甄别存在困难。在具体规则的适用上,云服务商的主观过错认定需要回归民法范畴,并采用"因素主义";"通知—删除"规则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内涵也应当有所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 避风港原则 主观过错 “通知一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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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司法适用的前提与条件研究
7
作者 袁海龙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9-62,68,93,共6页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互联网服务商不知情是其司法适用的前提;接到有效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是其司法适用的具体条件。然而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司法适用的前提未得到...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互联网服务商不知情是其司法适用的前提;接到有效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是其司法适用的具体条件。然而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司法适用的前提未得到足够重视,适用条件不够具体和明确。因此首先有必要引入红旗原则解读避风港原则司法适用的前提。其次需结合最高院颁发的第83号指导案例,通知范围除了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外,还应当包括订单编号和侵权行为比对表等;必要措施包括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转通知属于必要措施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原则 红旗原则 有效通知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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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义务:兼论避风港原则 被引量:4
8
作者 邱宁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04-116,共13页
面对竞价排名侵权纠纷,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已尽到注意义务、无实质审查信息的义务等理由,一般都判决搜索引擎服务商除接到对方通知之后删除涉嫌违法的链接之外,无须承担其他责任。然而,竞价排名是... 面对竞价排名侵权纠纷,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已尽到注意义务、无实质审查信息的义务等理由,一般都判决搜索引擎服务商除接到对方通知之后删除涉嫌违法的链接之外,无须承担其他责任。然而,竞价排名是广告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与此同时,搜索引擎具有公共性,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和区分性显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引擎 竞价排名 避风港原则 审查义务 区分性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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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扩张进路 被引量:2
9
作者 李文博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1期42-50,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关系的认识以过错为区分要件,且分属支配力回复救济与支配力回复救济、损害赔偿救济的统合。结合《民法典》具体规定,注意义务扩张的程度,宜重“停止侵害”而非“妨害防止”的支配力回复性民事救济。语义表述上,不宜过多争论注意义务、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的概念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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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费艳颖 田杨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86-92,共7页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相继爆发。认定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知道”或者“应知”,客观要件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教唆或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的避风港原则成为...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相继爆发。认定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知道”或者“应知”,客观要件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教唆或帮助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的避风港原则成为短视频平台豁免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存在主观过错标准适用不一致、义务与责任规范不明确、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困境。为此,应当细化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标准适用步骤,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管理职责,完善平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处理短视频平台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完善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平台 主观过错 注意义务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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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在美国视频网站侵权案中的适用分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燕妮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84-89,共6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迅猛发展,网络悄然成为许多人每天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查收邮件、进行工作或学术研究、获取指令等,还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电视电影、欣赏音乐和读书看报。但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的同...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迅猛发展,网络悄然成为许多人每天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查收邮件、进行工作或学术研究、获取指令等,还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电视电影、欣赏音乐和读书看报。但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给网络版权保护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应用方式的层出不穷,互联网信息共享技术发展的多元化,使得版权侵权案件纷到沓来,如何更好地实现在线视频网络服务商的"安全港原则"保护,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千年版权法》 安全港原则 视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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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雨藩 崔家新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30-32,共3页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迅速发展。但因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再加上法律方面的漏洞,从美国援引来的"避风港原则"甚至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逃避责任的"免罪金牌",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迅速发展。但因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再加上法律方面的漏洞,从美国援引来的"避风港原则"甚至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逃避责任的"免罪金牌",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有必要从技术、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方面来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 著作权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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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缓存的法律认定及其规制——以快播案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
13
作者 吴沈括 何露婷 《财经法学》 2019年第5期41-56,共16页
从刑法学角度论证网络缓存是否是一种行为,具有思维的局限性,应当从法理学层面进行思考。将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与技术上的传播现象区分开来,既有利于在个案中正确认识网络传播行为,也有利于在立法上理性思考对网络信息的技术传播现象的规... 从刑法学角度论证网络缓存是否是一种行为,具有思维的局限性,应当从法理学层面进行思考。将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与技术上的传播现象区分开来,既有利于在个案中正确认识网络传播行为,也有利于在立法上理性思考对网络信息的技术传播现象的规制路径。网络平台的“引导交换型”行为模式,本质上是网络缓存思维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为层面的宏观映射,应该采取技术传播的法律规制路径,而非假以法律上的传播行为。避风港原则存在预先承认“网络平台的信息中介传播属于法律上的传播行为”的逻辑假定,因此不具有合理性。以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介入网络平台的信息中介传播,能够从对称原理得到论证。互联网对当今社会的冲击,使得网络社会存在组织结构上的“碎片化”特征和主体结构上的“二元化”特征。只有加快网络法学理论的研究,尤其是网络法学方法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技术创新性与法律保守性之间的本质性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缓存 法律传播 技术传播 避风港原则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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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2
14
作者 周贺微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37-43,共7页
开放平台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种网络经营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平台开发者都获得了很大利益。但这种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屡见不鲜。为保障开放平台健康发展,以确保其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开放平台知识产权侵... 开放平台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种网络经营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平台开发者都获得了很大利益。但这种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屡见不鲜。为保障开放平台健康发展,以确保其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开放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予以一定的豁免,避风港原则适用即为其一。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的我国《著作权法》引进了避风港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要具体适用到相关实践中去,仍然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开放平台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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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
15
作者 吕英杰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4期54-60,共7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追究正犯的罪责。但这一规定有悖于当今世界立法的大趋势,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不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原理。刑事立法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持谦抑性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追究正犯的罪责。但这一规定有悖于当今世界立法的大趋势,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不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原理。刑事立法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持谦抑性态度,只有在能够证明网络服务商对特定侵权事实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帮助犯的责任,否则应该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避风港原则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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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再创作视频演绎侵权及规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郭浩地 《南海法学》 2022年第1期77-87,共11页
随着网络信息碎片化程度的加深,电影与电视剧解说、概要(短)视频在各(短)视频平台兴起,其镜头、配乐等经视频博主的剪辑,被用于视频再创作,形成演绎作品。该类作品及行为涉嫌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且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通过理论与立... 随着网络信息碎片化程度的加深,电影与电视剧解说、概要(短)视频在各(短)视频平台兴起,其镜头、配乐等经视频博主的剪辑,被用于视频再创作,形成演绎作品。该类作品及行为涉嫌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且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通过理论与立法层面的讨论,得出该类作品为演绎侵权作品的结论。演绎侵权的侵权方式呈现出的数类特征以及避风港原则的天然缺陷,致使依照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事后追责”方式实施难度大、无法根除该类现象,需要依赖于事前审查的措施,且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平台的天然避风港。从对避风港原则的解释出发,得出平台应当担负起知识产权审查的义务的结论。事前审查的方式是立足于平台行业责任的综合化举措,从根本上讲是国内著作权保护环境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解说视频 演绎侵权 避风港原则 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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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二要素融贯性重释
17
作者 郭浩地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3期14-26,共13页
《民法典》第1197条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创设了过失侵权,进而使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问题上产生了融贯性难题。我国的避风港原则源于对美国的移植,移植变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将美国版权法中的三重独立责任一概变化为连带... 《民法典》第1197条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创设了过失侵权,进而使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问题上产生了融贯性难题。我国的避风港原则源于对美国的移植,移植变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将美国版权法中的三重独立责任一概变化为连带责任。为实现连带责任的融贯,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失侵权以《民法典》第1171条解释,将教唆以《民法典》第1168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客观推定主观的方式列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心态的判断标准,有的条款需要调整,有的需要废止,个别瑕疵需要修正。针对我国避风港原则规制一切网络侵权的模式,未来可以统一注意义务,或者针对不同的网络侵权类型赋予不同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心态 多数人网络侵权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融贯性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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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语境下短视频平台的版权过滤义务研究
18
作者 何羽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2期128-136,共9页
在智能时代的今天,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与个性化分析工具实现了视频内容的精准推送、提升了信息传播效果,但同时也与早前平台“技术无价值”论的定位相去甚远。短视频平台更强的风险预测和管理能力成为提高注意义务的理论逻辑原点,... 在智能时代的今天,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与个性化分析工具实现了视频内容的精准推送、提升了信息传播效果,但同时也与早前平台“技术无价值”论的定位相去甚远。短视频平台更强的风险预测和管理能力成为提高注意义务的理论逻辑原点,而以技术中立为前提的避风港原则在算法推荐语境下呈现出了不适应的局面。基于版权事前保护立法缺位、注意义务裁判标准的适用混乱现象及过滤算法技术的完善,过滤义务的构建已具备理论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有必要明确其非强制性与非一般性的民事注意义务性质,进而设置合理的义务主体类型与过滤的具体程序,尝试构筑适于中国文化发展样态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短视频版权过滤义务规则,从而实现平台版权治理的协同与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版权过滤义务 短视频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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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
19
作者 林智芬 孙占利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33-36,41,共5页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户发布的相约自杀的侵权信息主观上无过错,不负报告义务,腾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责任限制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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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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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曼妮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1-25,共5页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不仅是各类主体共享技术与优秀经验的平台,也是各种类型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源头。而当今时代主要朝向平台化发展,意味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在转型升级层面将承担更多的义务。现如今,新型著...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不仅是各类主体共享技术与优秀经验的平台,也是各种类型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源头。而当今时代主要朝向平台化发展,意味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在转型升级层面将承担更多的义务。现如今,新型著作权争议已大量出现,按照以往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所采取的事后规制模式去处理版权侵权保护问题已无法满足实践需要。应顺应网络时代技术创新和经营业态创新的发展趋势,对特殊版权场景下的互联网服务者进行重新定位,并从市场主体分类、履行义务类型的界定,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保障义务的完善途径等视角入手,对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著作权保障义务加以重新整合和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保护义务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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