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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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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多奇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30-137,共8页
目前全球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统一规则尚未形成,现有规则主要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引领。欧盟从人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出发,将数据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创建了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以提升数据权保护水平的立法范式;美国基于其信息产业... 目前全球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统一规则尚未形成,现有规则主要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引领。欧盟从人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出发,将数据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创建了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以提升数据权保护水平的立法范式;美国基于其信息产业的优势地位以及对数据自由流动的依赖性,奉行以市场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促进数据跨境,维护业已建立的"数据占有和利用"优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两种规制方式在价值取向、规制路径和规制结果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既激烈竞争,又相互妥协和融合,构成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应对路径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的合规遵从性,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充分保护原则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问责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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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语境下避风港规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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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承铎 安妮塔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7期20-25,共6页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红旗原则 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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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隐私盾协议》评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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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碧琦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6期35-47,共13页
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美欧的立法和相关实践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作为国际上首个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国际协议,《安全港协议》曾长期为美欧跨境数据流通提供重要索引和指南,然而"斯诺登事件"的爆发,尤其是《安全港协议》无效案,... 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美欧的立法和相关实践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作为国际上首个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国际协议,《安全港协议》曾长期为美欧跨境数据流通提供重要索引和指南,然而"斯诺登事件"的爆发,尤其是《安全港协议》无效案,直接将该协议碾为废墟。成长于该废墟之上的《隐私盾协议》,既汲取了《安全港协议》的失败教训,又在该协议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发展。虽然肯定和质疑之声并存,《隐私盾协议》作为美欧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新规则,不仅对美欧各自数据保护立法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还有可能成为国际个人数据保护领域里的新范式,并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些许启发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盾协议》 个人数据保护 《安全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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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数据跨境协议中的特殊保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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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磊 彭理云 +1 位作者 许皖秀 左晓栋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62-467,共6页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国家间的数据跨境合作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但伴随数据跨境合作带来的以情报为目的的非法访问行为,也带来如何兼顾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的难题.欧盟与美国较早应用充分性认定制度开展数据跨境合作,双方达成的合作协...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国家间的数据跨境合作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但伴随数据跨境合作带来的以情报为目的的非法访问行为,也带来如何兼顾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的难题.欧盟与美国较早应用充分性认定制度开展数据跨境合作,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中限制美国公共当局访问行为的特殊数据保护制度设计值得深入研究.对《安全港协议》《隐私盾协议》《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下特殊数据保护制度设计进行了提炼,重点解读了其行为限制、部门监督、权利救济的有关规则,挖掘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大力建立便利化数据跨境传输机制背景下,提出对我国的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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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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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雨薇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48-50,共3页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我国正式入法后还没有一例具体适用的案例。为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无法适用的问题,我国安全港规则应排除“核心限制”,将其适用范围限缩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之内、明确市场份额标准的具体内容、划分“安全...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我国正式入法后还没有一例具体适用的案例。为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无法适用的问题,我国安全港规则应排除“核心限制”,将其适用范围限缩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之内、明确市场份额标准的具体内容、划分“安全港”条款与特殊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兜底条款中的典型协议进行列举,从而有效解决“安全港”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无法适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港规则 垄断协议 市场份额 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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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隐私盾协议》之无效及中国应对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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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雄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21年第7期76-84,共9页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议题,美欧为解决美欧之间数据跨境提供问题,做了多种尝试,已从《安全港协议》过渡到《隐私盾协议》,但是2020年7月《隐私盾协议》也被欧盟法院裁定无效。协议无效之后,美欧政治经贸关系将会...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议题,美欧为解决美欧之间数据跨境提供问题,做了多种尝试,已从《安全港协议》过渡到《隐私盾协议》,但是2020年7月《隐私盾协议》也被欧盟法院裁定无效。协议无效之后,美欧政治经贸关系将会率先受到影响,数字经济全球拓展亦将受阻,还可能滞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构建。在此背景下,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跨国企业数据跨境传输、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话语权也会受到间接影响。我国亟需转变对数据跨境转移的态度,并继续建立详细的数据分级制度,合理设置国家安全例外,最后通过RCEP、CAI等国际协定与电子商务谈判提升我国立场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盾协议》 《安全港协议》 跨境数据流动 施雷姆斯案 电子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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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冲突与协调——基于欧盟法院判定“安全港”“隐私盾”无效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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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东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11期158-162,共5页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对欧美之间商贸往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法律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的相继签署为欧美之间跨境数据的传输扫除了障碍:但欧盟将维护公...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对欧美之间商贸往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法律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的相继签署为欧美之间跨境数据的传输扫除了障碍:但欧盟将维护公民的信息隐私权利作为其创制个人数据规制法律时的基本遵循,美国则把相关法律的制定作为促进其经济发展的手段,两者在立法取向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异最终导致欧盟司法部门分别将两个协议判定为失效,这两个失效协议也是欧美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的具体表现。在后隐私盾时代,欧美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的分歧仍然难以彻底消除。文章认为:要消除此分歧,需要探寻可行性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难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框架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个人数据治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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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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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王静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6期207-211,共5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闻聚合媒体兴起,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向公众更加广泛地提供内容,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新闻作品,实务中一般认定聚合媒体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司法实践采用的服务器标...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闻聚合媒体兴起,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向公众更加广泛地提供内容,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新闻作品,实务中一般认定聚合媒体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司法实践采用的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都存在缺陷。聚合媒体的行为亦不适用避风港原则。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在不正当行为部分修订了相关条款,因此,对于新闻聚合媒体的转载挪用新闻作品的行为,法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著作权法来对著作权人予以救济。但如果存在时事新闻转载等著作权法规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聚合媒体在提供链接时与传统媒体网站签订许可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并将被链网站标注明确以向公众表明新闻来源,达到新闻转载的合法化,建立一个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合媒体 著作权法 避风港 不正当竞争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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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研究——兼论中国在安全港条款国际谈判中的立场与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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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舒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常见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章节分布、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多样性。安全港条款的逻辑构造通常可以拆解为适用情形、义务要求与保障机制三大要素,但其具体内容设置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集中... 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常见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章节分布、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多样性。安全港条款的逻辑构造通常可以拆解为适用情形、义务要求与保障机制三大要素,但其具体内容设置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通知—删除”程序普适性的争议。同时,欧盟版权授权制度的产生也对其发展带来了挑战。对此,中国应充当积极协调者,在未来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安全港条款;在形式上应体现差异性,针对“通知—删除”条款的去留争议,可根据缔约国的立场灵活制定不同规则;在内容上应体现规制方式的开放性,虽然在现阶段采用版权授权机制为时尚早,但可以为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制度创新保留一定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港条款 区域贸易协定 “通知—删除”程序 版权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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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安全港制度适用行为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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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颖 郭学兰 《天津法学》 2023年第4期52-60,共9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立法目标,此举回应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立法目标,此举回应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安全港制度的设立更是提升了执法效率,给经营者提供有效的市场预期,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法明确规定安全港制度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则是禁止适用,明晰安全港制度适用的行为类型对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港 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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