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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研究——以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决定为样本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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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卫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26,共24页
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有超过四分之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规定。省级人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创新意识以及前瞻性思维,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 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有超过四分之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规定。省级人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创新意识以及前瞻性思维,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保障法、监督规范法。专项决定明确和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细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方式;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勾勒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专项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促进了制度建设,为推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呈现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改革决策——立法完善”的制度发展范式以及地方立法、其他地方性规范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专项决定具有地方立法和准地方立法的性质,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在工作层面提出要求,并不涉及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未违反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是一种“赋权确认型地方立法”,以解决上位制度供给与本地制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专项决定具有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等优势,也受到一定限制。专项决定需要根据公益诉讼实践的新需求不断进行优化,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意见 地方立法 专项决定 调查核实 重大事项决定权
原文传递
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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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晓旭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35-41,共7页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应有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在于对该项权力的定位和性质认识不清。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职能虽有重叠,但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不同,不可忽视和...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应有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在于对该项权力的定位和性质认识不清。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职能虽有重叠,但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不同,不可忽视和偏废一方。在外部,权力机关的职权应受到尊重,党委决策权发挥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政府决策权自主行使职权并执行好权力机关的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自主性、表达性、实体性、强制性的特征。规范和保障该项权力的行使对于促进人大职权的充分行使、树立人大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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