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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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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192-205,共14页
无论是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抑或基于我国已有的“相对无效”学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对无效说”比“限制处分说”更契合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立法模式。在“一物数卖”的处分保护中,网签预售备案登记作为我国特有的债权公示机制,应当肯认... 无论是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抑或基于我国已有的“相对无效”学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对无效说”比“限制处分说”更契合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立法模式。在“一物数卖”的处分保护中,网签预售备案登记作为我国特有的债权公示机制,应当肯认其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替代作用。预告登记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区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前后半句分别予以适用,后半句中的“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宜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所设要件。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在于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阻碍管理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鉴于《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的修正,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仅具顺位保护效力,不动产登记规范对此应作出相应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保全效力 相对无效 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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