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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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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4期137-143,共7页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立法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夫妻财产制契约。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若严格按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判断的唯一标准,会导致钢化性的结果。应当承认该协议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立法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夫妻财产制契约。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若严格按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判断的唯一标准,会导致钢化性的结果。应当承认该协议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并采"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是由于其本身的伦理特性,另一方面,"登记"公示为外部交易安全保护之需,夫妻内部物权归属可酌情不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至于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该第三人指与不动产存在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而不包括继承人和债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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