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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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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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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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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4期137-14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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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立法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夫妻财产制契约。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若严格按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判断的唯一标准,会导致钢化性的结果。应当承认该协议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并采"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是由于其本身的伦理特性,另一方面,"登记"公示为外部交易安全保护之需,夫妻内部物权归属可酌情不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至于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该第三人指与不动产存在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而不包括继承人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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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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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domestic marital property division agreement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Registration Antago-nism
The Thir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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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8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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