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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注册商标效力的体系化解读 被引量:15
1
作者 张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7-144,共8页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32条后段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三个条文间应存在体系化理解,共同构成未注册商标效力的规范基础。在未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状态下,赋予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效力;在未达到"驰名&qu...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32条后段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三个条文间应存在体系化理解,共同构成未注册商标效力的规范基础。在未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状态下,赋予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效力;在未达到"驰名"状态,而是在某个较大的经济圈或相邻数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仅赋予其阻却他人注册该商标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的保护,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某一特定地域,且不享有阻却他人就该商标注册的权利,仅可在该地域范围内行使排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主义 使用主义 未注册商标 驰名 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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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主义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被引量:4
2
作者 吴光荣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8-130,194,共14页
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 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主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现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表见代理(代表)等制度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法理,但各个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各异。司法实践中,外观主义还常常被滥用于一些与交易无关的不动产或股权权属争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误将法律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等同于外观主义,从而忽视了权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逻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无论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都是运用权利推定的结果。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中,尽管登记权利人最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权利人,但这并非外观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适用权利变动规则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权利推定 善意取得 登记对抗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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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1
3
作者 王璟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51-54,共4页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理论上的完美与社会现实需要冲突的产物,因其天生的难以逾越的理论缺陷,备受学者质疑.而其公示方法的选择、抵押物范围的选择、公示效力的选择足其关键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对其缺陷的分析,以解决其...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理论上的完美与社会现实需要冲突的产物,因其天生的难以逾越的理论缺陷,备受学者质疑.而其公示方法的选择、抵押物范围的选择、公示效力的选择足其关键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对其缺陷的分析,以解决其理论上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物权公示方法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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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46
4
作者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登记系统 自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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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29
5
作者 高圣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5-57,共13页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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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兼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 被引量:20
6
作者 高圣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8-123,共6页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登记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单方申请主义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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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被引量:16
7
作者 龙俊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21-30,共10页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没有完全采纳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做弹性解释,在最终结果上达到类似上述理想方案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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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冲突及消解路径 被引量:13
8
作者 郭红伟 金俭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1-92,共12页
《民法典》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和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民法典》第230条未明确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 《民法典》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和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民法典》第230条未明确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二是《民法典》第371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有所涉及,但学界依然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宣示主义的不同理解;三是《民法典》第230条、第368条、第371条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冲突。应对《民法典》第230条和第371条进行规范解释,明确遗赠的债权效力,遗嘱继承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遗赠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宣示主义。同时,对《民法典》第1147条第6项进行法释义学解读,将居住权登记解释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宣示主义 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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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完善 被引量:7
9
作者 林一英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1-46,共16页
法定资本制度是以法定资本为基础,对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则,作用是保护股东平等和债权人利益。法定资本制度在两大法系都经历了管制放松的进程,主要差异是对债权人保护采用事先还是事后模式。虽然对法定资本尤其是最低资... 法定资本制度是以法定资本为基础,对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则,作用是保护股东平等和债权人利益。法定资本制度在两大法系都经历了管制放松的进程,主要差异是对债权人保护采用事先还是事后模式。虽然对法定资本尤其是最低资本额在保护债权人效果方面批评颇多,但是放松出资环节管制尤其是取消最低资本额,更多的考量因素是吸引投资、提升竞争力而非债权人保护不力。法定资本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对价,通过抑制股东机会主义、减少空壳公司设立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资本三原则在资本形成环节的核心规则是出资真实缴纳。出资期限交由章程约定加剧了股东不平等,激化了股东与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增加司法和监管成本。公司法修订草案围绕注册资本认缴制,平衡公司筹资需要与股东出资自由,强化真实缴纳出资责任机制,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草案应当进一步完善实缴出资的公示效果和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 认缴登记制 真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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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6-46,共11页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于登记时产生。继承发生时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取得居住权本身。应尊重债权形式主义及区分原则,并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无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登记对于居住权人都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继承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冲突,遗产管理人是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适格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类型化 遗嘱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宣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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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7
11
作者 莫杨燊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68-80,共13页
《民法典》第403条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宜在区分权利多重转让和优先顺位争夺两种场合的基础上作类型化解释。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效力迥异,其不具有公信力,作用在于公示权利负担和分配优... 《民法典》第403条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宜在区分权利多重转让和优先顺位争夺两种场合的基础上作类型化解释。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效力迥异,其不具有公信力,作用在于公示权利负担和分配优先顺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在对抗力上有所欠缺,但其性质仍属物权。澄清第三人的具体范围需要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建构限定标准并加以运用,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也可对抗和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典型第三人类型进行陈列。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第三人范围的图景可得以清晰、全面地呈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范围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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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废止论以物权变动模式二元并置的内在矛盾为中心
12
作者 张凇纶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1-198,共18页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典 登记机构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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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基于31份二手房“先卖后抵”判决书之整理 被引量:4
13
作者 罗亚文 《法治研究》 2023年第3期148-160,共13页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期待权显现的制度优势、价值衡平理念下对生存权的保护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填补。赋予不动产买受人积极行使物权期待权的结果不仅遭受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及公示公信原则、冲击债物二分财产体系之诘问,而且公示性及财产性能的缺失导致物权期待权存在固有缺陷。当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使其具有独立规范执行阶段权利排序的功能时,具有公示性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将高效填补实体法中物权期待权隐蔽优先性之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期待权 事实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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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的出质股权守恒定律 被引量:5
14
作者 刘俊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5-149,共15页
出质股权的最佳度量衡是股权类别和比例,而非股东出资额或股份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会变更出质股权,股权质权及其类别和比例在转增股本前后具有同一性和守恒性,质押双方无需就此办理质权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无此登记,并不削弱质... 出质股权的最佳度量衡是股权类别和比例,而非股东出资额或股份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会变更出质股权,股权质权及其类别和比例在转增股本前后具有同一性和守恒性,质押双方无需就此办理质权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无此登记,并不削弱质权人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质权效力。建议裁判者采取实质穿透裁判思维,尊重出质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建议甄别存量型送股和增量型配股,对前者豁免新增出资额(股份)变更登记,对后者实行质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公众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惯例已确认出质股权涵盖存量型送股。法定孳息说旨在保护质权人,但忽视出质股权在转增股本前后的同一性。建议《公司法》确认出质股权守恒定律,明确股权出质后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应的新增股东出资额(股份)为出质股权组成部分。登记机构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应同步更新出质股权信息。建议统一股权质押登记规则和机构,终结诸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碎片化”现象,充实法定必要登记信息,构建债权人友好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出质股权守恒定律 股权比例 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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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15
作者 邢培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3-96,共4页
各国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登记制度的主要差别之一是登记的效力不同。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价值取向、生成原因的比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得... 各国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登记制度的主要差别之一是登记的效力不同。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价值取向、生成原因的比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得出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据登记制 权利登记制 托伦斯登记制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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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设立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16
作者 安锦燕 赵勇峰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17-119,共3页
我国立法对公司的设立应当全面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一些特殊领域,辅助以营业许可制度进行限制。公司营业登记的效力应当维持目前的要件主义的规则,暂时不能废除公司执照制度。
关键词 公司设立 严格准则主义 营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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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础研究——兼论我国登记制度构建 被引量:2
17
作者 梅瑞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88-96,共9页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信原则 登记成立主义 实质审查 物权行为 担保物权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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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动产登记制度
18
作者 姚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74-76,共3页
现有立法与理论研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关注颇多,对动产登记制度却重视不够。为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用,为融资提供多途径的法律保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登记制度应建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 现有立法与理论研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关注颇多,对动产登记制度却重视不够。为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用,为融资提供多途径的法律保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登记制度应建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应首先从进一步明确登记动产范围入手,通过统一登记机关、建立配套登记办法等措施最终实现物权变动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方法 公示效力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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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人属人法之制度完善--以美国公司冲突法为评判对象
19
作者 南楠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245-254,共10页
法人属人法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存在着集体无意识地扩大适用“登记地”的倾向,导致“主营业地”条款虚置,难以有效规制外国法人人格滥用现象,进而无法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和公共利益。产生这一问题的理论原因在于成立地理论的研究缺失,... 法人属人法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存在着集体无意识地扩大适用“登记地”的倾向,导致“主营业地”条款虚置,难以有效规制外国法人人格滥用现象,进而无法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和公共利益。产生这一问题的理论原因在于成立地理论的研究缺失,实践原因在于对成立地理论的绝对化理解,立法技术原因在于未对“主营业地”立法目的予以明晰,连结点界定付之阙如,适用条件模糊不清,尚未建立有效的“安全阀”规则体系。成立地理论是英美冲突法的早期理论贡献,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其内核逐渐摆脱地域性,增加了促进自由竞争的现代化内涵。我国应建立以“登记地”为原则、以“主营业地”为例外、以强制性规则为“安全阀”、专项规制虚假外国公司的法人属人法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立地理论 内部事务理论 虚假外国公司 登记地 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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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挑战——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影响
20
作者 马海蓉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5期105-109,共5页
我国《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为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但该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变... 我国《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为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但该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变革,将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直接挑战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 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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