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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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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昊旻 李筱永 《医学教育管理》 2020年第6期620-624,共5页
在抗击疫情的背景下,个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癌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缺少法制意识,对于相关部门隔离的要求反应强烈,甚至拒绝配合隔离治疗,这样的行为社会危险性巨大,如果其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极容易造成病毒的传播,危及到公... 在抗击疫情的背景下,个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癌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缺少法制意识,对于相关部门隔离的要求反应强烈,甚至拒绝配合隔离治疗,这样的行为社会危险性巨大,如果其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极容易造成病毒的传播,危及到公共安全。对此,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将此种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评价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通过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要性以及准确适用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文本,并对于相关行为进行综合性法律评价,以期为社会戴上“法律口罩”,以“法律良药”为战胜疫情提供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冠状病毒 新冠肺炎患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期待可能性 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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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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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加锦 《刑法论丛》 2020年第1期217-244,共28页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仍然实施该危险方法行为,而对于是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不关心、漠然、不顾及的态度。所谓公共安全,是...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仍然实施该危险方法行为,而对于是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不关心、漠然、不顾及的态度。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应当从行为形式上限定而应当是在实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情形,应当遵循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进行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间接故意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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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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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成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8-64,共7页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公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急切需求下,刑法保护公众的安全感符合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在经历了从公共安全到社会秩序的转变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会...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公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急切需求下,刑法保护公众的安全感符合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在经历了从公共安全到社会秩序的转变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会有所不同。高空不应该限制为一个具体的标准,高空与抛物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本身危险程度和造成较重后果即可。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确实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一概将高空抛物行为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之外。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二者的区分至关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感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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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及完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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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登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6-44,共9页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因此激活了被称为“僵尸罪名”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复数法益,主要法益为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是公共卫生安全。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将该罪的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因此激活了被称为“僵尸罪名”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复数法益,主要法益为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是公共卫生安全。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将该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并不会导致逻辑层面的不协调,反而更加合理。同时,由于该罪在适用中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紧密联系,且在司法适用中也经常出现交织,十分有必要厘清相关联犯罪之间的关系。另外,本次疫情也凸显了将“采取甲类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由于当前《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导致刑法规制的缺陷,加之与前置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需求,有必要对该罪的范围及罪状予以修正、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防控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保护法益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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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刑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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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雄华 陈先平 黄胜 《宜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0期28-36,共9页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侵犯甲类传染病防控秩序过程,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及实害只是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择一重处的前提下,应坚持全面评价、优先适用的原则,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人接触没有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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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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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家伦 《医学与法学》 2022年第5期36-44,共9页
既往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讨论的重点是“危险方法”“危险状态”“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素;而在突发传染病传播疫情背景下,该罪的研究就欠深入,先前形成的某些结论就难以达到理论上的自洽,故在研究该罪的适用规制... 既往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讨论的重点是“危险方法”“危险状态”“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素;而在突发传染病传播疫情背景下,该罪的研究就欠深入,先前形成的某些结论就难以达到理论上的自洽,故在研究该罪的适用规制时,可借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取舍或完善过往的一些理论,辨析该罪中上述犯罪构成要素,着重注意对“危险方法”之危险性、独立性和伤害范围的广泛性评价,对“危险状态”应以科学标准作事后判断,对“主观故意”则要求行为人对“自身具有传染性”这一要素达到确信的认识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疫情 新型冠状病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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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下抢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兼及“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司乘冲突类案件的实证研究
7
作者 陈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7-62,共6页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司乘冲突”的关注,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是主流观点。然而,目前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制途径和相关罪名处理此类案件实在...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司乘冲突”的关注,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是主流观点。然而,目前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制途径和相关罪名处理此类案件实在收效甚微。通过暴力的手段妨害驾驶公交车司机的安全,扰乱其正常驾驶活动,借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极其危险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应当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在现有规制标准不一、处理效果不佳的条件下这一罪名可以填补法律缺失,借鉴醉驾入刑的先例,引导公众意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抢方向盘 司乘冲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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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8
作者 刘德法 袁佳音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6期130-135,共6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罪名,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设置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惩治危险性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危险对象、危险后果为条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罪名,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设置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惩治危险性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危险对象、危险后果为条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误解为《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从而导致该罪被扩张适用至所有的公共安全领域,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他危险方法”判断的是否综合、准确,直接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扭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态势,必须提高立法技术,限定此罪的入罪条件,同时,要摒弃重刑主义理念,以典型案例科学理性地引导司法裁判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扩张适用 司法认定 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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